【外贸政策】2020年11月海关经贸新规汇总
自2020年11月1日起
都有哪些海关相关新政策
或经贸新规定开始实施呢
快来了解一下吧
在看新规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
博隽整理的2020年11月份海关汇率
以便大家进行贸易成本核算
一、11月起,三类再生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允许自由进口
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3号
2020年10月19日,生态环境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规范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对符合《再生黄铜原料》(GB/T38470-2019)、《再生铜原料》(GB/T38471-2019)、《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GB/T38472-2019)标准的再生黄铜原料(HS编码7404000020)、再生铜原料(HS编码7404000030)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HS编码7602000020),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
二、对美加征关税第二批第二次排除清单退税截止11月12日
请企业尽快向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2020年11月12日是海关开展第二批(600亿美元)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清单退税工作的截止日期。
博隽在此提醒广大进口企业不要错过排除退税申请的期限,请符合退税条件但还未提交退税申请的企业尽快联系海关业务现场,向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2020年5月12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4号),对附件清单所列商品,自2020年5月19日至2021年5月18日(一年),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对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相关进口企业应自排除清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即2020年11月12日前)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
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清单对照表
三、商务部公布2021年货物出口配额总量
11月1日起企业可申请2021年出口配额
商务部公告2020年49号公布货物出口配额总量(2021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公布货物出口配额总量(2021年)及配额管理有关事项如下:
1、2021年,甘草及甘草制品、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活猪(对港澳)、活牛(对港澳)、活鸡(对香港)、锯材、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配额分别为460万千克、120万千克、113.04万头、2.8万头、300万只、10万立方米、2100万千克。
2、出口上述货物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商务部申请取得配额(全球或者地区配额),凭配额证明文件或者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为出口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验放手续。
3、2021年出口配额(以招标方式分配的配额除外)申请时间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申请人需将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地方的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转报商务部。
4、商务部依法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于2020年12月15日前将配额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5、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配额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分配,有关申请的条件和程序等事项另予公布。我国政府对外援助项下提供的货物不纳入出口配额管理。
6、2021年继续暂停磷矿石、白银出口配额管理,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符合条件的出口磷矿石或白银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可凭有效的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项下出口白银按规定办理),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验放手续。
7、本公告所称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
2020年10月28日
四、10月底单一窗口28个预录入系统升级,须插卡登录
用户登录时需使用卡介质(IC卡、USBKey、共享盾)
为了维护广大企业数据安全及商业隐私,保障系统稳定运行,数据中心将于10月底之前对“互联网+海关”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上28个海关预录入系统进行优化升级,升级后用户登录时需使用卡介质(IC卡、USBKey、共享盾)。为不影响企业办理业务,请各单位提前安排好相关工作。
五、扩大1039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4号
10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14号公告,决定在17家市场开展第五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039)。
此次扩围后,全国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总数将达到31家。试点将推动传统商品市场转型升级,带动更多中小微企业参与对外贸易,有助于推动形成国内国际双循环发展新格局。
第五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名单:
辽宁西柳服装城、浙江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浙江台州路桥日用品及塑料制品交易中心、浙江湖州(织里)童装及日用消费品交易管理中心、安徽蚌埠中恒商贸城、福建晋江国际鞋纺城、山东青岛即墨国际商贸城、山东烟台三站批发交易市场、河南中国(许昌)国际发制品交易市场、湖北宜昌三峡物流园、广东汕头市宝奥国际玩具城、广东东莞市大朗毛织贸易中心、云南昆明俊发·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深圳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内蒙古满洲里市满购中心(边贸商品市场)、广西凭祥出口商品采购中心(边贸商品市场)、云南瑞丽国际商品交易市场(边贸商品市场)。
六、中国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反倾销初裁
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8号
2020年10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48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裁定产自上述国家(地区)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20年10月28日起,对产自上述国家(地区)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征收保证金,保证金比率为12.5%-222.0%。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0027010和40027090。
应国内三元乙丙橡胶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19年6月19日发布公告,决定对产自上述国家(地区)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发起反倾销调查。立案后,商务部严格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相关规则进行调查,在初步调查基础上作出上述肯定性初裁裁定。
七、中国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反倾销初裁
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2020年10月16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45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商务部初步裁定,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存在倾销,国内聚苯硫醚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实施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
自2020年10月1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23.3%-220.9%)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119000。该税则号项下聚苯硫醚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八、中国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2号
2020年10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42号公告,自2020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继续按照商务部2009年第79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原产于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不再实施反倾销措施。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81011。该税则号项下经螺杆二次混炼加入玻璃纤维、矿物质、增韧剂、阻燃剂的改性聚酰胺-6,6切片(简称“改性聚酰胺-6,6切片”)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列。改性聚酰胺-6,6切片分为增韧型、增强型、阻燃型和填充型,其中增韧型改性聚酰胺-6,6切片的密度低于1.12克/立方厘米,增强型、阻燃型和填充型改性聚酰胺-6,6切片的密度高于1.15克/立方厘米。
九、防止境外蓝舌病传入的警示通报
防止德国、卢森堡蓝舌病传入
根据海关总署动植检警[2020]第27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德国输入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反刍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根据海关总署动植检警[2020]第26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卢森堡输入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反刍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