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药材进口,你了解多少?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中医药在抗击疫情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药材进口迎来大发展的新机遇。下面小编带您了解海关如何监管保障中药材进口。

定义

按照《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中药材是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

检疫准入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海关总署对进境中药材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以及进境检疫等。

目前,我国已准入和有传统贸易记录近90个国家、地区上百种中药材。

企业可在“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信息系统”(http://43.248.49.223/)查询具体检疫准入国家(地区)及品种的信息。

注册登记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海关总署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确定需要实施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中药材品种目录,并实施动态调整。注册登记评审程序和技术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发布。

海关总署对列入目录的中药材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

企业可在海关总署网站-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信息服务-业务信息-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中查询进境中药材注册登记企业名单。

检疫审批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进境中药材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进口企业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应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动物源性中药材需要申请检疫审批。

目前,我国已准入动物源性中药材很少,仅有乌梢蛇(ZAOCYS)、鹿茸(CERVI CORNU PANTOTRICHUM)、鹿角(GECKO)、干海马(HIPPOCAMPUS)、地龙(PHERETIMA)5种。准入国家有澳大利亚、缅甸、泰国、印度尼西亚、新西兰。

部分植物源性中药材需要检疫审批。

植物源性中药材中新申请准入的品种,按双方议定书要求执行,需要境外注册就注册。如近两年准入的希腊、阿富汗输华西红花就需要境外注册。

企业可登录“互联网+海关”页面,依次点击“动植物检疫-进出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检验检疫-中国海关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系统”进入相关页面申请许可证。

进出口商备案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执行。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企业备案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注册和备案名单应当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第十九条规定:海关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进口商备案申请表;
(二)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三)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四)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海关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企业可通过海关总署“互联网+海关”“企业管理”子系统填写相关信息,进行进出口商的备案。同时,进口商还需向工商注册地海关提交纸质版申请材料。

用途申报

中药材进境时,申报为“药用”的中药材,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材目录的物品。海关按照《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行检疫及监督管理。

申报为“食用”的中药材,即“药食同源,既是药品又是食品的物品”(参见“《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其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进出口食品的规定执行。

入境中药材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中药材进境前或进境时,凭下列材料向入境口岸或到达的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符合海关总署要求的检疫证书;

■ 原产地证明、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

■ 纳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进口中药材,进口企业需提前申请《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明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海关通过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联网核查方式验核相关证书电子数据;特殊情况下海关验核纸质证书并进行纸面签注。

进口口岸海关按照系统指令对进口药材实施现场查验,根据货证一致性、包装及铺垫材料、药材有无腐败变质、是否携带有害生物、有无携带禁止进境物等情况进行合格评定。

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需要注册登记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的,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海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带有禁止进境物的、货证不符的、发现严重腐败变质的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带有有害生物、动物排泄物或者其他动物组织等的,进行检疫处理,检疫合格后方可入境。

特别注意事项

除此之外,进口中药材也应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其监管职责对进口药材实施检验并签发《进口药品通关单》。

 

核酸检测仪器进口要怎么归类?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我们分秒必争阻断传播链,开展核酸检测是非常有效的手段。“排队,张口,啊……”,棉签在咽喉或鼻腔擦几下,一次核酸采样就完成了。采样完成后,咽拭子还要经过一系列前处理和仪器检测,才能得出结果。

咽拭子的前处理和检测会用许多的仪器设备,比如移液工作站、核酸自动提取仪、基因测序仪…… 这些仪器技术先进且功能变化较多,在进口时应该如何准确归类呢,让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手持式移液枪

移液枪是实验室中用来移取少量或微量液体的设备,它内置一个精度很高的泵,可以通过手动或者电动的方式,准确地吸取几微升到几毫升范围的液体。

采样管进到实验室,实验人员要在生物安全柜内逐个吸样加样,这时就要用到移液枪。

归类建议:

手持式移液枪内置的泵具有计量装置,应归入税号8413.1900。

规范申报建议:

该税号项下商品在进出口时,要申报以下要素:

用途:指应用对象或应用领域。例如填报“用于精准地移取液体”。

是否装有或可装计量装置:按移液枪构造申报。例如填报“装有计量装置”。

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指制造商或经销商加在商品上的品牌标志。例如填报“Eppendorf”。

型号:指该类型产品的编号代码。例如填报“Research plus”。

二、移液工作站

自动化移液工作站等于一个按设定程序自动运作的升级版的移液枪,它带有加样的机械臂,在感应器的帮助下,可以孜孜不倦地准确移取试剂。

在核酸检测实验室里,在加样的同时,另一组检测人员要进行后续扩增检测所用到的试剂的配置工作,有多少份样品就要配多少份试剂,用自动化移液工作站,可以省时省力地自动配置大量的试剂。

归类建议:

自动化移液工作站的功能不同,归类也有差别:

仅有吸液、放液、分液功能的,归入税号8479.8999;

除了吸液放液,还带有振荡混匀功能的,归入税号8479.8200;

除了吸液放液,还带有CCD模块,最终实现分析功能的,归入税号9031.4990。

规范申报建议:

例如对于可吸液放液,还带有振荡混匀功能的自动化移液工作站,申报的要素如下:

用途:例如填报“用于样品分装及前处理”。

功能:指商品所发挥的作用或所具有的本有属性。例如填报“自动准确定量移取液体,并进行振荡混匀操作”。

品牌:例如填报“BECKMAN COULTER(贝克曼库尔特)”。

型号:例如填报“Biomek i5”。

小贴示:

虽然名称都是自动化移液工作站,但附带的功能不同,归类差别会很大。申报的时候一定要清楚仪器的具体功能,避免归类错误。

三、核酸自动提取仪

核酸自动提取仪是将液体中的核酸单独提取出来的设备,它以磁珠为载体,利用磁珠在不同条件下对核酸的吸附和分离的原理,再通过移动磁珠或转移液体来实现核酸的整个提取纯化过程。

核酸采样的样本加入特定的核酸提取试剂后,在核酸提取仪中去掉外层蛋白质,露出里层的标志性物质——新冠病毒核酸,再将核酸选择提取出来。

归类建议:

核酸自动提取仪应归入税号8479.8999。

规范申报建议:

该税号项下商品在进出口时,要申报以下要素:

用途:例如填报“用于核酸检测前处理”。

功能:例如填报“提取试样中的核酸成分”。

品牌:例如填报“珀金埃尔默”。

型号:例如填报“Chemagic 360”。

四、PCR仪(基因扩增仪)

 

 

PCR(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技术,中文译为聚合酶链式反应,是一种在体外模拟体内天然DNA(脱氧核糖核酸)的复制过程,从而扩增核酸的技术。PCR仪就是应用了这一技术进行扩增核酸的设备。

在PCR仪内放入提取出来的核酸,再加上DNA聚合酶等试剂,设定好温度升降程序,就可以对新冠病毒某段DNA区段进行扩增,将本来很微量的DNA片段数量扩大几亿倍,以便后续检测。

归类建议: 

普通PCR仪的原理是通过温度变化对样品进行处理,并不进行检测,应归入税号8419.8990。

规范申报建议:

该税号项下商品在进出口时,要申报以下要素:

用途:例如填报“用于基因扩增”。

品牌:例如填报“Bio-Rad(伯乐)”。

型号:例如填报“T100”。

五、实时荧光定量PCR仪

普通的PCR仪并不带分析功能,处理得到的样品还要使用其他仪器进行检测。实时荧光定量PCR仪在普通PCR仪的基础上增加一个荧光信号采集系统和计算机分析处理系统,在PCR的反应体系中加入荧光基团,利用荧光信号积累实时监测整个扩增的进程。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中使用的大多是带有分析功能的PCR仪——实时荧光定量PCR仪。如果监测到新冠病毒的核酸片段有明显的增加,就可以判断这一管样品为阳性,快速得到结果。

归类建议:

实时荧光定量PCR仪的荧光检测系统主要包括激发光源和检测器,是通过光学原理进行检测分析,应归入税号9027.5090。

规范申报建议:

该税号项下商品在进出口时,要申报以下要素:

原理:指商品具有的普遍、基本的规律,通常又称工作原理。例如填报“在PCR 反应体系中加入荧光基团,通过收集荧光信号实时监测整个 PCR进程并进行定量分析”。

功能:例如填报“核酸定量分析和基因型鉴定”。

检测对象:检测设备可以检测对象的种类和类型。例如填报“DNA,RNA”。

品牌:例如填报“Applied Biosystems”。

型号:例如填报“StepOnePlus”。

六、基因测序仪

基因测序仪综合了多种仪器的功能,将提取的核酸通过PCR扩增,产物通过电泳分离或制备成芯片,在激光检测器窗口中对荧光标记物进行检测,分析软件自动分析出碱基对的顺序。

对于复核确诊的阳性样本,还会用基因测序仪做病毒基因测序,来确定病毒基因型别到底是德尔塔还是奥密克戎或者是其他变体,还可以对病毒传播进行溯源。

归类建议:

由于基因测序仪最终是利用光学原理进行检测,应归入税号9027.5010。

规范申报建议:

该税号项下商品在进出口时,要申报以下要素:

原理:例如填报“在PCR 反应体系中加入荧光标记物,在激光检测器窗口进行检测,分析基因序列”。

功能:例如填报“测定基因序列”。

检测对象:例如填报“DNA,RNA”。

品牌:例如填报“Applied Biosystems”。

型号:例如填报“3500XL”。

 

进口时食品管理制度解析

食品安全课堂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进口食品在满足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那么如何保证进口食品质量安全呢?本期就为大家带来专题讲解——食品进口时管理解析,后续还有精彩课程持续推出,敬请关注。

进口时食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进口食品合格评定监管制度

2.进口食品指定口岸和指定监管场地监管制度

3.进口食品口岸现场查验监管制度

4.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管理监管制度

5.进口食品不合格处置监管制度

一、进口食品合格评定监管制度

1制度概述

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

2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六条第二款。

3流程介绍

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包括:

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随附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其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以下简称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已在进口前监管部分进行阐述。(详见第一期食品安全课堂https://mp.weixin.qq.com/s/4kq81vUpg7GGcNBwdRP_hQ)

二、进口食品指定口岸和指定监管场地监管制度

1制度概述

海关可以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对进口食品实施指定口岸进口,指定监管场地检查。指定口岸、指定监管场地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

2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等。

3流程介绍

01适用产品

进境肉类、冰鲜水产品、粮食(大米除外)等。

02指定监管作业场所监管

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海关可以对部分食品实行指定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监管作业场。

03进口食品指定或者认可场所监管

进口食品运达口岸后,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需要移动的,必须经海关允许,并按照海关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04大宗散装进口食品监管

大宗散装进口食品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在卸货口岸进行检验。

4海关小提示

可登陆海关总署官方网站,通过“首页>专题专栏>业务专栏>指定监管场地名单”查询。

三、进口食品口岸现场查验监管制度

1制度概述

海关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对进口食品实施现场查验。查验要求主要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

3监管内容

海关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对进口食品实施现场查验,现场查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01运输工具、存放场所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02集装箱号、封识号、内外包装上的标识内容、货物的实际状况是否与申报信息及随附单证相符。

03动植物源性食品、包装物及铺垫材料是否存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

04内外包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否存在污染、破损、湿浸、渗透。

05内外包装的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要求。

06食品感官性状是否符合该食品应有性状。

07冷冻冷藏食品的新鲜程度、中心温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病变、冷冻冷藏环境温度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冷链控温设备设施运作是否正常、温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可以进行蒸煮试验。

四、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管理监管制度

1制度概述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2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3监管内容

01鲜冻肉类产品

 

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

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02进口水产品

对于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

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03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

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海关总署249号令第三十条)

04特殊标识规定

进口食品内外包装有特殊标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进口食品不合格处置监管制度

1制度概述

海关依照国际规则和中国法律对进口食品开展合格评定。

2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3流程介绍

01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

02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

03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关于进口柬埔寨鲜食龙眼植物检疫要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关于柬埔寨鲜食龙眼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柬埔寨鲜食龙眼进口:

一、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关于柬埔寨鲜食龙眼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龙眼(以下简称:“龙眼”),学名Dimocarpus longan,英文名Longan。

三、允许的产地

柬埔寨龙眼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鲜食龙眼果园、包装厂均应在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以下简称“MAFF”)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和MAFF共同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前,由MAFF向GACC提供,经GACC审核批准后在官方网站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李比利氏灰粉蚧Dysmicoccus lepelleyi

2.新菠萝灰粉蚧Dysmicoccus neobrevipes

3.截获秀粉蚧Paracoccus interceptus

4.南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lilacinus

5.大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minor

6.杰克贝尔氏粉蚧Pseudococcus jackbeardsley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包括维持果园卫生条件、收获时剔除落果和烂果等,实施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如病虫害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输华果园应在MAFF监管下,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监测和综合管理。输华果园须从开花至收获期监测,每两周至少监测一次,重点调查枝干、茎、叶和果实是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如发现任何一种有害生物,应立即采取措施,如化学或生物防治措施,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

3.输华果园的植物检疫措施必须在具有有害生物防控和监测等植物检疫知识的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MAFF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4.输华果园应记录有害生物的调查和防治信息,并保留至少两年,应要求向GACC提供。记录应包括检查日期、发现的有害生物名称、使用化学药剂的日期、名称、有效成分、剂量等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龙眼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MAFF或其授权官员的检疫监管下进行。

2.加工包装过程应在注册包装厂内进行,须经过剪枝、挑拣、分级等工序,确保输华龙眼不带有叶片、土壤、昆虫、螨类、软体动物、烂果等,枝条不超过规定长度(具体要求和测量标准见附件)。

3.包装好的龙眼如需储藏,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4.输华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龙眼可追溯至注册果园,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龙眼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等信息。如在加工过程中使用化学药剂,应记录化学药剂的使用日期、名称、有效成分、剂量等信息。记录应保留至少两年。

(三)包装要求。

1.输华龙眼的包装材料应干净和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或中文标注水果名称、产地(省、市或县)、国家、果园或其注册号、包装厂或其注册号等信息。

3.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注“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或“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4.若使用了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5.装载输华龙眼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是否干净卫生。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四)出口前检疫。

1.在贸易开展后的两年内,MAFF应按照2%的比例对每批包装好的输华龙眼实施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则随后的抽样比例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叶片、土壤,或者枝条超过规定长度,该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MAFF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龙眼,由MAFF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包装厂的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Longans from Cambodi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柬埔寨鲜食龙眼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MAFF应在贸易启动前向GACC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中方备案核查。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龙眼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龙眼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进境植物检疫。

1.柬埔寨龙眼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或包装厂,则该批龙眼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虫,或发现土壤、叶片,或者枝条超过规定长度,则对该批龙眼作有效的检疫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龙眼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上述情况,GACC将向MAFF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和(或)包装厂的龙眼进口。MAFF应查明原因,督促相关果园和(或)包装厂进行整改,直到相关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并被GACC认可。

八、回顾性审查

根据柬埔寨龙眼有害生物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GACC将作进一步的有害生物风险评估,并与MAFF协商,以调整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应检疫措施。

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的常见问题你了解多少?

海关报关单位备案

“十问十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实施以来,不少企业对办理报关单位备案手续还有很多疑问,为什么要办?怎样办?等等,下面小编给您讲解一下吧~

一、为什么要办理报关单位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二、报关单位有哪些?

报关单位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在海关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法人、非法人机构或自然人。报关企业是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企业。
温馨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允许报关单位可以同时备案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也就是说,一家企业可以拥有“双重身份”,既可以备案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进出口贸易业务,同时又可以备案为报关企业开展代理报关业务。

 

三、报关单位备案应当具备哪些前提条件?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请备案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温馨提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已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其符合上述条件的分支机构也可以申请报关单位备案。

 

四、哪些单位需办理临时备案?

1、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1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2、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3、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组织机构;

4、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或者对外实施捐赠、国际援助的单位;

5、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上述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临时备案。

 

五、有哪些方式可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

1、网上办理。

首次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的企业可,通过江西省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http://f-w.amr.jiangxi.gov.cn/)-并提交海关备案申请;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网址: 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 (网址: http://online.customs.gov.cn/)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向海关提出申请。
2、窗口办理。

企业可以到所在地海关办理。

 

六、报关单位备案需提交哪些资料?

报关单位备案:《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

临时备案单位:《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主体资格证明材料、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证明材料。
温馨提示:《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互联网+海关”办事指南模块进行下载。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首次注册申请的,按照要求填写备案信息后可根据提示直接打印《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

 

七、报关单位备案后如何办理信息变更?

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载明的信息发生变更的,报关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变更。报关单位因迁址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所在地海关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变更后的海关申请变更。

 

八、哪些情形下,报关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1、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的;

2、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失效3的;

4、临时备案单位丧失主体资格的;

5、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温馨提示:报关单位已在海关备案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当办理备案注销手续。报关单位备案注销前,应当办结海关有关手续。“双重身份”企业可以一次性注销“双重身份”,也可以只注销其中一种身份。
特别提醒:报关单位在办理备案、变更和注销时,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九、海关不再核发《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报关单位如何查询备案结果?

登录“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1(网址:http://credit.customs.gov.cn)查询。
2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

 

十、报关单位如何获取纸质备案证明?

报关单位可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线打印《报关单位备案证明》,也可以向所在地海关要求提供纸质备案证明。
温馨提示:企业注销前,《报关单位备案证明》可不限次数打印,企业每次打印前往主管海关盖章后7日内有效。

关于俄罗斯小麦全境进口,你都知道哪些?

我国是粮食消费大国,通过进口弥补调剂国内余缺,解决国内粮食结构性短缺问题,对保障国内粮食安全意义重大。在新冠肺炎疫情、国际形势、贸易保护主义等影响下,国际粮食供应链持续受到冲击,粮食贸易面临的外部环境日趋复杂,而国际粮价还在走高,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报告显示:2021年粮农组织食品价格指数同比上涨27.2%,达到十年来最高水平。

2022年2月23日,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1号(关于允许俄罗斯全境小麦进口的公告),以下为公告内容:

 

 俄罗斯小麦进口要求 

1.装运前要求
俄方应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和相关国际标准,在小麦出口产区和储存场所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实施监测,并采取综合防控措施,同时向中方提供监测结果和防治信息。

2.进境要求
中国小麦进口商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应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小麦应从符合相关条件的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入境,并在经检验检疫部门考核合格的加工厂生产加工。

3.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如检出小麦矮腥黑穗病,则该批货物将被退运或销毁处理,并通知俄方暂停小麦输华;如发现有害生物,该批货物将依法作除害处理、销毁、退运等措施。

4.法律法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俄罗斯联邦农业部关于俄罗斯联邦小麦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等。

热点问题探讨~

允许进境的小麦商品名称是什么?

仅是用于加工的春小麦籽实,不能作种植用途哦。

允许进口的产地都有哪里呢?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且未发生小麦矮腥黑穗病的地区都可以进口。

还有什么其他的要求吗?
根据有关规定,进境小麦安全卫生、转基因等项目应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及规定。检出不合格情况的,应依法实施相应检验检疫处理。

面对当前贸易形势,乌鲁木齐海关主动作为,在服务进境粮食“增品类”的同时,全面落实好“四个最严”要求,加强进境粮食风险管控,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引导粮食进口、加工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力促进境粮食口岸加工产业链健康发展,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随着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合作不断深化和中欧班列的快速发展,在乌鲁木齐海关的保驾护航下,将有越来越多安全优质的俄罗斯粮食通过口岸落地加工后,进入国内市场,走向老百姓餐桌。(注:文末附有需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车厘子进口检验检疫指南

Hello,my name is Cherries.大家都叫我车厘子,其实是我的英文名Cherries(樱桃)音译过来的。我主要生长在智利、新西兰、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等地,当然还有中国,I love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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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水果准入制度

我国对进口水果实行准入制度,根据《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不定时更新),只有列入我国准入水果名单的国家和地区的水果品种,才允许进口。
根据国外不同产区的季节,我国在每年不同时段都有以空运或海运的方式进口的车厘子。
我国车厘子主要是从深圳、上海、广州等口岸进口,除了上述讲到的桑提娜(Santina)、蕾妮(Rainier)、宾(Bing),还包含娥丽丝(Earlise)、红杉(Glen Red)、布鲁克斯(Brooks)、皇家黎明(RoyalDawn)、拉宾斯(Lapins)、斯基纳(Skeena)、甜心(Sweet Heart)、瑞姬娜(Regina)、科迪亚(Kordia)共12个品种。
作为近些年流行起来的高端鲜果产品,除了国外的几大产区,中国也有引进栽培,味道和品相也完全不亚于进口。

海关规范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22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08章的规定,车厘子规范申报要注意:

(一)制作或保存方法(如税目08.09项下填报为“鲜”)

(二)等级(如A级果、B级果或一、二级果)

(三)品种(如Santina)

(四)品牌(中文名及外文名称)

(五)注册厂商(种植或加工企业名称)

(六)尺寸(如JJJ或9ROW)

查验检验检疫

 

对于进口新鲜水果,海关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43号令)

 

澳大利亚产区进口车厘子

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进口的车厘子,我国有具体的检验检疫要求,以澳大利亚产区进口的车厘子为例:

一、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樱桃(学名:Prunus avium,英文名:Cherry),包括杂交在内的所有栽培品种。

二、允许的产地

澳大利亚樱桃产区。

三、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须在澳大利亚农业与水利部注册,并向我国提供注册名单。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如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昆士兰实蝇Bactrocera tryoni、樱桃瘤蚜Myzus cerasi等。

五、出口前要求

完善果园管理,确保做好相关的监测和管理记录;加强包装厂的管理,避免检疫性有害生物进入包装;包装及冷处理和熏蒸处理要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澳方出口前,按照议定书要求进行检验检疫,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六、进境检验检疫

抵达中国口岸时,向海关申请报检。海关检验检疫人员将对植物检疫证书、进境动植物许可证等有关单证和标志核查,并实施检验检疫。

七、备注

具体内容可参见《质检总局关于中国核果苹果梨出口澳大利亚和进口新西兰鳄梨及澳大利亚核果葡萄樱桃柑橘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附件7:澳大利亚樱桃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进口肯尼亚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你知道多少

肯尼亚是中国重要的贸易合作伙伴,也是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在非洲的重要支点国家。准予肯尼亚野生水产品进口,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关于“愿意进口更多国外有竞争力的优质农产品、制成品和服务,促进贸易平衡发展”、在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主旨演讲上关于“中国持续扩大进口”及在中非合作论坛第八届部长级会议开幕式主旨演讲中“中国将为非洲农产品输华建立‘绿色通道’,加快推动检疫准入程序”的重要精神,是持续扩大优质产品进口的又一举措。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肯尼亚共和国农业、畜牧业、渔业和合作部关于肯尼亚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肯尼亚野生水产品进口。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进口肯尼亚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

一、制定的依据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肯尼亚共和国农业、畜牧业、渔业和合作部关于肯尼亚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野生水产品范围

野生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物繁殖材料。

三、对生产企业有哪些要求

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加工企业、独立冷库),应获肯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和肯尼亚有关食品安全、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在中方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生产企业申请在华注册的产品种类应在野生水产品范围内。

四、对进口产品有哪些要求

(一)在肯尼亚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二)原料及产品均未在以下所列问题的涉及区域:

1.肯尼亚境内发生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使输华野生水产品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2.肯尼亚境内发生任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

3.肯尼亚已输华或拟输华野生水产品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4.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新冠肺炎等重大传染病,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野生水产品及其包装、运输工具。

(三)未直接或间接使用中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中方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经主管当局检验,未发现中国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

(四)水产品来源的水生动物是健康的,没有任何传染病的临床症状,无病理变化;经主管当局检疫,未发现中国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所列的疫病。

(五)捕捞、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应符合双方相关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同时,应保证冷链控制运行正常。

(六)在新冠肺炎疫情流行期间,企业应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制定发布的有关新冠肺炎与食品安全指南开展疫情防控,定期对员工开展相关疫病检测,制定必要的水产品安全防控措施,并确保在原料、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全过程各项防控措施有效执行,以防止被污染。

五、产品包装有哪些要求

输华野生水产品应用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外包装应满足防止外界因素污染的要求。
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预包装形式输华的野生水产品,预包装的中文标签应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六、随附证书有哪些要求

肯尼亚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野生水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肯尼亚食品安全、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肯方应在兽医(卫生)证书上完整填写捕捞、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中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加工厂和独立冷库的名称和注册编号等,不得遗漏上述任何环节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
证书用中文和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肯方应及时将证书、官方印章和签字官员笔迹样式提供中方备案。如有变更,肯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七、其他还有哪些要求

中国海关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入境检验检疫。

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措施。

同时,提醒进口商在进口肯尼亚水产品前,认真阅读公告内容,确保进口产品符合要求。

进口化妆品的监管证件有哪些

随着海关总署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目前我国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精简至41种,除部分特殊情况外,已实现联网核查38种。

其中,涉及进口化妆品的监管证件有《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和《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均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由海关负责口岸验核。

年来,受益于“颜值经济”消费升级,伴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推进和化妆品进口手续的进一步优化,中国进口化妆品市场不断扩大成为全球化妆品市场关注的焦点。

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相关许可证件的那些事儿吧。

一、定 义

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等)或者口腔粘膜、牙齿,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我国将化妆品分为普通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两大类。其中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

二、适用范围

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进口。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化妆品应当凭《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办理海关申报手续,海关对上述监管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上述监管证件相关信息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

三、申领条件及材料

01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申领条件

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进口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或化妆品生产企业。同一申请人应委托一个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负责代理申报有关事宜。申请人可以变更在华申报责任单位。

申请材料

02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

申领条件

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相同。

四、办理之后如何向海关申报

企业依流程取得相关证件后,在进出口申报时,按要求将相关资料上传到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直接申报即可。“单一窗口”系统自动比对证件信息,如发现申报信息与证件填报要求不符,系统将提示比对不通过。

五、申报注意事项

1.进口化妆品申报时需在报关单“产品资质”代码栏选择证件代码“526-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并在“许可证编号”栏中录入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取得的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号。型号、半成品、试用装等信息录入在“规格型号”项下的申报要素“其他”中。

2.《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届满的应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延续注册后方可进口

3.自2022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取消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

4.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但国家没有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5.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重量、数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工包装的目的地名名称、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6.进口化妆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

 

 

进口货物享惠时,你不能不知道的知识

编者按

自由贸易协定对促进我国不断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而企业要享受自贸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除手握原产地证明外,还应关注以下几点。为了让企业更好地享惠,我们对享惠过程中容易忽略的问题做了归纳总结。请大家跟随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NO.1原产地证书签发日期及有效期

问:“我有原产地证书,为什么进口时还是不能享惠呢?”

答:“每个自贸协定下的证书签发日期都有相关规定,且要在证书有限期内使用才能享惠!”

NO.2原产地证书补发条件及有效期

问:“没有在协定规定时间申请到原产地证书,还可以申请补发吗?”

答:“除了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没有补发外,其他的申请人按照规定流程可以申领补发,使用时与正常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有相同效力。不过依然要注意证书使用的有效期!”

企业在申请原产地证书时,原则上应在相关协定规定的申请日期内进行申请,但有时由于非主观故意的差错、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可以在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

海关提醒

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当注明“补发”

问:“补发的证书是否有时间限制呢?”

答:“小编总结了各个协定补发要求和补发证书有效期的表,请大家看这里。”

海关提醒

补发证书有效期为装运之日起12个月有效的自贸协定有四个: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中国-毛里求斯自贸协定。

补发证书有效期为实际出口之日起12个月的自贸协定有一个: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因不可抗力原因补发的证书有效期为实际出口之日起1年自贸协定有三个:
中国-秘鲁自贸协定、中国与最不发达国家特惠、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

“举个例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于2022年4月7日正式生效实施后,修订签发时间及补发证书相关规定。

A企业于2022年7月1日从新西兰装运一批货物运送自中国,因故未能在装运前签发证书,经新西兰某签发机构确定可补签原产地证书,签发日期为2022年8月1日,该证书属于补发证书且证书上有补发标志,该批货物准备进入中国海关某特殊监管区域内进行保税仓储,如果企业于2023年7月20日从特殊监管区申报出区,此时申请享受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这种情况下企业能否享受到协定税率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非故意的错误、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导致原产地证书未能在货物装运前或装运时签发,中国或新西兰签证机构可应出口商申请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注明“补发”字样并自装运之日起1年内有效。因此,该批货物虽然按要求取得了补发原产地证书,但是在申报出区时,证书已经超过补发证书的有效期,所以该批货物无法享受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下的协定税率。

该批货物需在2023年7月1日前申报出区才能享受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下协定税率。

NO.3直接运输规则

问:“货物如果在第三国中转了是否还能享受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呢?”

答:“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进口的货物必须符合直接运输规则。”

什么是直接运输规则?
“直接运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81号令)第十条进行了详细规定。
“直接运输”是指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从该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途中未经过该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不论在运输途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一)该货物在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须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二)该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的时间未超过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期限;
(三)该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作临时储存的,处于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监管之下。

由于我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时间跨度较大尤其是不同协定文本之间关于“直接运输规则”也存在差异,使得企业在实际报关时,对认定“直接运输”存在困难。为便利我国已签署各优惠贸易安排中“直接运输”条款的实施,海关总署发布2015年第57号、2016年第52号公告,进一步对“直接运输”条款进行了明确。

海关提醒

要享受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除了要获得协定项下原产资格,还要满足直运规则哦

1.无论经何地中转,能够提交符合要求的单份运输单证”的,可不再提交中转地海关证明文件;
2.对于“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集装箱运输货物,提交可确认货物集装箱柜号、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

3.不满足上述两点:
①非经香港、澳门中转货物,按各协定署令或公告提交单证;
②经香港、澳门中转货物,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中转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