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物品包装及标签有多特殊?

一、
什么是“特殊物品”
微生物:包括病毒、细菌、真菌、放线菌、立克次氏体、螺旋体、衣原体、支原体等医学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以及寄生虫、环保微生物菌剂;人体组织:包括人体细胞、细胞系、胚胎、器官、组织、骨髓、分泌物、排泄物等;

生物制品:包括用于人类医学、生命科学相关领域的疫苗、抗毒素、诊断用试剂、细胞因子、酶及其制剂以及毒素、抗原、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变态反应原、核酸、免疫调节剂、微生态制剂等生物活性制剂;

血液及其制品:包括人类全血、血浆成分、特殊血液成分,以及各种人类血浆蛋白制品。

二、
包装要求的“特殊性”
(1)出入境特殊物品的使用经营单位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包装或运输公司应保证特殊物品的包装和标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出入境特殊物品的产品包装必须防水、防漏并贴上指示内容物的适当标签,高风险特殊物品内层包装的外侧需包裹足量的吸附性材料,以便内层包装打破或渗漏时,能够吸收溢出的所有液体。

注意:

运输包装分类:按照国际民航组织文件Doc9284《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的分类包装要求,将相关病原和标准分为A、B两类,对应的联合国编号分别为UN2814(动物病毒为UN2900)和UN3373。对于A类感染性物质,若表中未注明“仅限于病毒培养物”,则包括涉及该病毒的所有材料;对于注明“仅限于病毒培养物”的A类感染性物质,则病毒培养物按UN2814包装,其他标本按UN3373要求进行包装。凡标明B类的病毒和相关样本均按UN3373的要求包装和空运。通过其他交通工具运输的可参照以上标准进行包装。

三、
标签要求的“特殊性”
(1)特殊物品的外包装标签应有中文或英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存在生物安全风险的应具有符合相关要求的生物危险品标识。(2)入境用于销售的特殊物品的包装标签上应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3) 国外商品化且入境用于科研的特殊物品的包装上应有中文或英文标明的名称、规格,并注明“仅限科研使用”。

(4) 国外非商品化以及因产品包装表面积太小而无法加贴标签的,应随附包含以上信息的产品材料,但至少应包含产品名称。

 

科研用特殊植物检疫物进境流程

为方便相关单位进口,现将科研用特殊植物检疫物的进境程序解读如下:

一、进境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第十二条规定,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01

进境特许检疫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海关总署或其授权的直属海关批准。

禁止进境物包括:

1.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2.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3.动物尸体;

4.土壤。

一.申请材料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申请单位应准备以下材料:

1. 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2.书面申请(包括进境检疫物的目的、数量、引进方式,申请单位防疫条件,进境检疫物的运输、使用、无害化处理和应急处置等环节的防疫措施等);

3.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材料。

★申请单位相关防疫条件须经所在地海关确认,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办理程序

  1. 申请单位通过“互联网+海关”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特许检疫审批申请。
    https://customs.chinaport.gov.cn/deskserver/sw/deskIndex?menu_id=car
  2. 受理申请后,海关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其他事项

引进的上述植物检疫物应使用不易破损的材料密封包装。

部分科研、展览用特殊植物检疫物无需办理检疫审批,如干制失活的植物、昆虫标本;不带土壤的矿石、岩石;实验室检测用小批量植物园栽培介质、肥料等。

直属海关根据海关总署授权对部分进境植物检疫物进行审批,如实验用模式果蝇、模式线虫由直属海关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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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机关负责。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以外的植物繁殖材料,由农业、林业部门负责审批。如进口拟南芥的,向农业部门申请检疫审批。

二、进境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五条规定,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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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申报需随附的单证:

  1.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和《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上述单证已实现联网核查,报关时无需提供纸质单证。
  2. 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进口黑腹果蝇等实验用模式果蝇、秀丽隐杆线虫等模式线虫和拟南芥免于提供输出国官方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

    依法应当取得的其他单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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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放行

进境植物检疫物到达口岸时,口岸海关核对货证并实施口岸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进境后

海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后续检疫监管。进口单位应强化生物安全风险意识,严格按照国家生物安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要求,履行主体责任,积极主动配合海关实施后续监管。

科研用特殊植物检疫物进境流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