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禽肉检验检疫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有关中国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进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禽肉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中国从乌兹别克斯坦输入冷冻禽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允许进口的禽肉是指可食用的冷冻鸡屠体(活鸡经宰杀、放血后除去毛、内脏、头、翅及脚后的躯体可食部分)及分割部分和副产品(允许进口的可食用禽副产品包括:冷冻鸡翅、冷冻鸡爪)。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冷冻禽肉的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储存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官方监督之下,符合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要求,向中国出口禽肉的生产企业应当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注册。未经注册、不符合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法律法规要求的禽肉生产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检验检疫要求

(一)动物疫病管理

乌兹别克斯坦确认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的要求,乌兹别克斯坦属于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无疫国家。

(二)用于生产向中国输出禽肉的活禽需符合的条件

1. 孵化、饲养并屠宰于乌兹别克斯坦,未曾与其他圈养动物混养,可追溯到其来源农场。

2. 来自于过去6个月内未发生过禽衣原体病、禽支原体病、鸡传染性支气管炎、禽传染性喉气管炎、传染性法氏囊病、低致病性禽流感、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禽霍乱、魏氏梭菌感染、鸡病毒性关节炎和禽沙门氏菌感染的农场。

3. 来自过去6个月内未因发生过中国、乌兹别克斯坦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其他应申报禽类疫病而受到检疫监测或移动限制的农场。

(三)加工过程要求

1. 依照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用于生产出口冷冻禽肉的活禽实施宰前和宰后检验检疫。

2. 所有屠宰活禽是健康的,没有任何传染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

3. 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的残留量不超过中国、乌兹别克斯坦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

4. 产品未受病原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际标准。

5. 产品是卫生、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

(四)存放要求

在存放禽肉的冷库中,应设有存放输华禽肉的专门区域并明显标识。

五、证书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冷冻禽肉应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双边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兽医卫生证书用中文、乌兹别克语和英文(填写时英文必填)打印或书写,兽医卫生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六、包装、存放和运输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冷冻禽肉必须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产品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包装上应当用中文标明品名(产品描述)、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产品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产地国、产品名、产品的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加施经中方备案认可的乌兹别克斯坦官方检验检疫标识。预包装冷冻禽肉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产品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的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受有害物质的污染。冷冻禽肉的贮存和运输应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进行,产品中心温度不应高于零下15℃。

货物装入集装箱后,运输前在乌兹别克斯坦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加施铅封,铅封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七、可食用禽副产品要求

(一)一般要求

1. 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应来自已建立追溯系统的农场、屠宰场和加工厂,保证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可以追溯到农场。

2. 只有取得中方注册的禽肉企业方可向中国出口可食用禽副产品,而且其禽副产品专用加工车间也必须取得中方的许可。

3. 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应来源于接受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残留监控计划监控的动物。

4. 所有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均应按照供人类食用肉类产品的方式和安全卫生要求进行加工、处理,建立相关可食用禽副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如HACCP体系)确保并符合本要求有关条款。

(二)可食用禽副产品加工过程要求

1. 加工场所及设施设备要求。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应有独立的加工处理间,与非食用副产品的处理相对隔离。加工车间及其加工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乌兹别克斯坦有关可食用肉类产品的卫生标准。加工车间的面积应与屠宰加工能力相适宜,设备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工艺布局应做到脏、净分开,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如实施预冷,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应有专用的预冷设施、包装间。

2. 人员卫生要求。生产加工企业应根据可食用禽副产品加工流程配备相应人员。肉类和可食用禽副产品加工区域的人员,以及洁净度不同的各加工区域的人员,在未经过消毒及更换工作服等清洁程序前,不得相互串岗。

3. 温度要求。可食用禽副产品加工分割间的温度应控制在12℃以下(不包括爪的烫洗车间);冻结间温度应控制在零下28℃以下;冷藏储存库温度应控制在零下18℃以下。如实施预冷,预冷后可食用禽副产品中心温度应保持不高于3℃。运输过程中可食用禽副产品中心温度应不高于零下15℃。

4. 加工后产品要求。修整后的禽副产品在冷冻和包装前需经过充分的清洗、修整,并确认其表面清洁,无脓液、渗出物、病变组织、体液、胃肠内容物或其他异物(塑料、金属、残留饲料等)。完成清洗、修整后的禽副产品不得与非食用产品在同一区域内加工。

5. 生产过程卫生控制。生产加工企业应对不同工艺的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制定微生物监测计划,记录、保存并定期分析微生物监控数据。

巴西肉类进口清关指南

按照海关总署“多双边合作海关必促进”要求,黄埔海关结合市场实际需要,梳理巴西肉类进口指南,供市场主体参考。

01

提前查询名单

巴西肉类进口指南

海关总署通过对境外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和审查,确定《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名单列明的肉类产品方可输华,拟进口肉类产品的市场主体应提前查询具体国家(地区)的具体产品是否已在名单中。

 查询巴西肉类产品是否在可输华名单中,路径为:

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 热点:进出口食品 > 信息服务 > 产品监管重要信息 > 陆生动物源性食品 > 符合评估审查要求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详见子表格“巴西”)。

需要注意的是,《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是动态更新的。例如,名单中的巴西冷冻牛肉曾暂停输华,2023年3月23日起恢复输华,具体范围为“去骨,30月龄以下”。因此,建议相关市场主体实时关注名单的更新情况。

02

办理注册备案

巴西肉类进口指南

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的巴西生产企业需由巴西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海关总署予以注册后方可向中国出口(注:其中还会有暂停向中国出口的动态变化,在注册名单中显示为“暂停进口”)。

截至目前,巴西共有106家企业在华注册,包括近期新增的4家肉类企业。

市场主体应先查询确认巴西生产企业是否已获得注册,并确认企业状态是否“暂停进口”以及注册有效期是否届满。

 查询路径为:

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 热点:进出口食品 > 信息服务 >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 。

未获得注册的需办理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办理方法详见:

 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 互联网+海关 > 办事指南 > 进出口食品 >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

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需办理信息备案,办理方法详见:

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 互联网+海关 > 办事指南 > 企业管理和稽查 > 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 > 进口食品化妆品出口商、代理商备案。

境内进口商备案

境内进口商也需办理信息备案,办理方法详见:

海关总署网站 > 互联网+海关 > 办事指南 > 企业管理和稽查 > 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 > 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

指定监管场地

进口肉类需经指定监管场地的口岸,市场主体应在安排物流路线前查询确认口岸情况。

 查询路径为:

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 互联网+海关 > 我要查 > 指定监管场地查询。

03

检疫审批要求

巴西肉类进口指南

进口肉类应当办理检疫审批,按现行规定取消进境检疫审批的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除外。肉类进口商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申办检疫审批,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申办检疫审批的办理方法详见:

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 互联网+海关 > 办事指南 > 行政审批 > 过境动物、进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 进境(过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注意事项

1

进口肉类申请许可证时应正确选择商品编号、检验检疫编号和肉类品名。杂碎类产品应注明具体品名,用途应填写“食用”;具体品名不同视为不同品种,一份许可证只允许申请一个品种。

2

正确选择肉类的进境口岸、指运地(结关地)、目的地、运输方式、装载方式、进境后拟存放的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名称、境内指定/认可存放场所等信息。

3

同一申请单位、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地区)、同一运输方式(指从境外到第一入境口岸的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陆运等,下同),一次只能办理一份检疫许可证。

04

入境通关要求

巴西肉类进口指南

申报所需单证

申报所需单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巴西官方出具的卫生证书;

如有必要时需提供贸易合同、全程提单、装箱单、集装箱动态信息表、发票等单证(复印件均需加盖收货人公章);

产品清单(列明品种、对应的厂号和生产批号,由进口商或境外生产商、出口商提供,如果卫生证书中已有详细信息的除外);

承诺书(进口商或境外生产商、出口商对提供的生产批号准确性、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等的承诺,如有必要);

原产地证(如有必要);

其他需要提交的单据。

注意事项

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

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进口食品内外包装有特殊标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进口预包装的肉类及其产品中文标签应当符合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国家标准要求。

合格评定及不合格货物的处置

进口肉类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

进口肉类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商予以退运或销毁;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方准进口。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进口商予以退运或销毁。

西班牙火腿进口清关需要哪些资质?

西班牙火腿是西班牙最具代表性的美食之一,分为前腿和后腿。由于猪后腿肥肉更多,制成的火腿味道更好,因此市场上较常见的是后腿。火腿产品制成后,包装上会印上“Jamón”(后腿)或“Paleta”(前腿)字样,以便消费者区分。

西班牙火腿的分类

西班牙火腿从原材料上可分为色冉诺火腿(Jamón serrano)和伊比利亚火腿(Jamón ibérico)两类。色冉诺火腿是由常见的白蹄猪制成,在市场上和餐厅中比较常见;伊比利亚火腿是用产量稀少的伊比利亚黑蹄猪制成,制作更为讲究,价格也更贵。

进口前的准备

产品准入资质

中国海关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地区的产品是有限制的,海关总署对拟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只有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的国家或地区的食品,才准予进入我国国门。

目前,西班牙的色冉诺火腿和伊比利亚火腿,以及用猪前腿制的Paleta火腿均有输华资质。

查询具体产品是否有输华资质,可登录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http://43.248.49.223/index.aspx)。

企业资质

海关总署对西班牙火腿的生产企业和收货人均有相关监管要求。

一方面是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向海关总署注册。查询方式:登录海关总署网站“总署概况”栏目,选择“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子站(http://jckspj.customs.gov.cn/),点击“信息服务”项下的“业务信息”,选择“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可查询产品生产企业是否在中国海关注册。

另一方面是进口商应向海关总署进行备案。查询方式:登录海关总署网站“总署概况”栏目,选择“企业管理和稽查司”子站(http://qgjcs.customs.gov.cn/),点击“信息服务”,选择“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可查询进口商是否备案。

检疫审批

中国海关对进口肉类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进口西班牙火腿的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检疫审批办理方式:登录海关总署网站“互联网+海关”栏目(http://online.customs.gov.cn/),点击“动植物检疫”栏目进行检疫审批。

通关要点

申报环节

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可自主选择海关通关现场办理如实申报手续。西班牙火腿HS编码(不论色冉诺火腿还是伊比利亚火腿,不论前腿还是后腿):带骨的火腿HS编码0210111090;去骨的火腿HS编码0210190090。

申报时须随附以下资料:发票、提单等必要的外贸单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卫生证书;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口预包装食品被抽中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的,向海关提交其合格证明材料、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证明材料;必要时,提供产品的相关检测报告等其他合格证明材料。

检验检疫环节

海关根据风险布控指令等监督管理要求,对西班牙火腿实施现场查验。经检验检疫综合评定合格的,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但如检出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货物作退货或销毁处理;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后续监管环节

进口商要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应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如实记录食品进口与销售的相关信息,保证全程可追溯。海关会对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稽查、核查后续监管。

购买需关注事项

产品是否有中文标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上应载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配料表、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产品是否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购买时可向商家索取海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与所购买的产品信息进行比对。《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会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等相关信息。

进口肉类产品通关指南

近些年,国人餐桌上多了很多进口肉类美食,如牛肉、火腿、羊排等,这些美食深受消费者喜爱。据海关统计,2021年我国共进口肉类产品938万吨。

不过这些美食“肉肉”是如何漂洋过海来到我们餐桌上的?今天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进口“肉肉”的通关之旅。

第一关
身份核验    “黑户”勿入1、我国对进口肉类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准入制度。对已获得准入可以对我国出口肉类产品的国家和地区及其肉类品种、出口企业等信息,海关总署定期更新并在官网公开,具体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zwgk75/2706880/jckrljgzyxx33/2812399/index.html

2、获得进口肉类准入后,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产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向海关总署申请注册;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

网上办理平台:

https://app.singlewindow.cn/cas/login?_loginAb=1&service=https%3A%2F%2Fcifer.singlewindow.cn%2Fciferwebserver%2Fj_spring_cas_security_check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8号文件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进口肉类收货人无需单独备案,只要按照食品进口商备案要求进行备案即可的。

3、肉类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网上办理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

第二关
包装核验    “衣衫不整”勿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1、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2、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第三关
健康体检“不合格”勿入

 

1.申请报检:肉类产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相关证书、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证向进口口岸海关报检。特别提醒:进口肉类产品应当从海关总署指定的口岸进口,指定口岸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
2.单证审核:海关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检的相关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3.现场查验:海关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可对进口肉类产品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现场查验:(一)运输工具、存放场所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二)集装箱号、封识号、内外包装上的标识内容、货物的实际状况是否与申报信息及随附单证相符;

(三)动植物源性食品、包装物及铺垫材料是否存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

(四)内外包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否存在污染、破损、湿浸、渗透;

(五)内外包装的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要求;

(六)食品感官性状是否符合该食品应有性状;

(七)冷冻冷藏食品的新鲜程度、中心温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病变、冷冻冷藏环境温度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冷链控温设备设施运作是否正常、温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可以进行蒸煮试验。

4.抽检:海关每年制定国家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专项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体检合格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

体检不合格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食品进口商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立即停止进口、销售和使用,实施召回,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并将食品召回、通知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进口“肉肉”小贴士非法入境的“黑户”肉类产品存在哪些风险?

由于非法入境肉类来源的国家和地区、动物来源、屠宰、加工、储存、运输等情况均不清楚,且无法确认,因此存在很大的安全卫生和传播疫情疫病的风险。

1.可能携带动物疫病病原,引起动物疫病传播的风险,对畜牧业生产造成危害,如果是人畜共患病,还将威胁人的健康;

2.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微生物、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可能超出我国限量标准, 甚至可能含有我国禁用的 “瘦肉精”等药物;

3.屠宰、加工、储存和运输过程的产品质量安全难以保障, 存在污染、 腐烂等安全卫生问题。

消费者如何分辨肉类产品进口途径

是否合法呢?

排除法:

1.消费者可以登录海关总署查询《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准入名单》,从非准入名单上进口的肉类产品均为非法入境;

2.正规进口肉类产品外包装须以中文注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 / 省 / 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信息;内外包装须注明产地国、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等信息。若无中文标签或标签信息出现明显缺漏,则为非法入境产品。

简单粗暴又靠谱法:

合法入境的进口肉类产品一定会有海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消费者可在购买时向商家索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与所购买的产品信息进行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