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海关总署全面放宽进口水产品检疫准入

根据海关总署《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官网“系统简介”,显示新增“注3”:

01
政策要点
Day.01 取消部分低风险水产品的检疫准入
-水产动物油脂

-海洋植物产品(不包括冰鲜和冷冻产品)

-干制鱼鳔

Day.02 扩大已获准入水产品的可食用部位范围
-同一品种的水产品,如果已经获得准入,则其所有可食用部位(如内脏)也视同获得准入。

Day.03 冰鲜产品准入扩展至其他加工方式
-若某一品种的冰鲜产品已获得准入,则该品种的其他非冰鲜加工方式(如冷冻、干制等)也被视为获得准入。

 

02
政策解读
Day.01 取消部分低风险水产品的检疫准入
-解释:考虑到水产动物油脂、海洋植物产品(除冰鲜和冷冻外)、干制鱼鳔的检疫风险较低,因此不再需要进行检疫准入管理。

-影响:简化了进口程序,降低了进口成本。

Day.02 已有准入名单扩大到所有可食用部位
-举例说明:如果某国的三文鱼已经获得准入,那么该种鱼的鱼鳔、鱼头等可食用部位也自动获得准入。

-影响:增加了进口水产品的种类,提高了贸易便利性。

Day.03 冰鲜产品准入扩展至其他加工方式
-举例说明:如果某国的冰鲜金枪鱼已经获得准入,那么冷冻、干制等非冰鲜加工方式的同一种类金枪鱼产品也自动获得准入。

-影响:进一步简化了进口手续,降低了企业成本。

优化意义
-扩大准入品种范围:有利于更多高品质水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满足消费者需求。

-便利进口贸易:简化了准入流程,提高了贸易效率。

-降低进口成本:减少了不必要的手续和费用,对企业有利。

这一系列政策优化不仅对进口商是一个好消息,同时也为中国消费者提供了更多选择。随着更多高品质水产品的引入,市场将更加多样化和竞争激烈。

冷冻水产品进口清关知识—标签解读

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民对于水产品的需求日趋增大,进口冷冻水产品成为了该项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摆上货架的众多产品上,一张张小小的标签标识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大作用。下面跟大家分享下有关进口冷冻水产品标签的一些知识。

一、标签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有中文说明书。对于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非直接进入国内消费市场(包括作为加工原料、复出口)的进口水产品,可以托盘、集装箱和运输船舱作为独立包装单位标注上述各项信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水产品,可免除内包装标签的标识要求。

详细规定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及其释义。

二、内容详解

1.商品名和学名

水产品分类较多,不同种的商品价值可能相差很多。标签中的商品名和学名,分别对应着该产品的常用叫法和生物学分类。尤其是学名区分了商品的生物学种属,是我们进行产品归类和判断其是否允许进口的重要依据。

2.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

这些信息是消费者最关心的几项内容:水产品的规格大部分与个体大小相关,价格差异也较为明显;生产日期和批号代表了出厂时间和批次,再加上对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的综合考量,成为了影响消费者购买与否的几种决定因素。

3.生产方式、生产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

这几项信息主要涉及产品的准入资格。我国的进口冷冻水产品实行注册准入制度。只有经过风险评估允许准入的国家、经过注册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才能流入国内市场,以保证产品品质。这也是海关查验的重点内容,将不具备准入资格的产品阻挡在国门之外,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4.标明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签上必须标明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也意味着出口国家(地区)是按照中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产的产品,是产品安全卫生的重要保障。

三、常见问题

1.无内标签

一些商品在内包装中无内标签,必须进行全部加贴。

2.标签内容不全或错误

对于缺少或错误的内容必须结合货物实际情况,按照国外出具的官方兽医卫生证书进行加贴和更正,以保证消费者能得到完整的商品信息。

3.标签内容与证书不符

一些商品的标签内容与官方兽医卫生证书出具的内容不符,如规格、生产日期、批号、生产方式和生产地区等。此种情况要与国外实际生产厂家和生产国主管部门进行核对,更换错误证书或退运、销毁无证货物。

小贴士:除了运用今天向大家介绍的标签知识来选购商品外,还可以向销售方索要查看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来鉴别产品是否合格。

进口科摩罗食用水生动物清关和检疫要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科摩罗联盟农业、渔业、环境、旅游业及手工业部有关科摩罗食用水生动物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自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科摩罗食用水生动物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科摩罗联盟农业、渔业、环境、旅游业及手工业部关于科摩罗食用水生动物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食用水生动物是指原产于科摩罗,输往中国用于食用的甲壳类、鱼类、软体类等活水生动物,生产方式包括野生捕捞和人工养殖,具体品种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所列物种。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出食用水生动物的生产企业(包括养殖企业、加工包装企业等)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由科摩罗联盟农业、渔业、环境、旅游业及手工业部(以下称“科方”)批准并有效监督,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并获得中方注册登记资格。获得注册登记生产企业名单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二)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科摩罗联盟有关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安全卫生要求。
  (三)生产企业应建立并实施食用水生动物安全卫生自检自控和追溯制度。确保养殖、捕捞、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符合双方相关卫生和可追溯要求。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野生捕捞的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应当在科摩罗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人工养殖的,应当在科摩罗本国水域养殖。
  (二)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在养殖、捕捞、暂养、包装、运输期间不得使用结晶紫、孔雀石绿、恶喹酸和氯霉素等禁用药物或激素等物质,其他药物或添加剂残余量应符合中国有关限量标准。
  (三)科方应对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开展有关动物疫病、重金属和食源性致病菌有效监测,监测结果应符合中方安全卫生标准要求。
  五、包装、标签要求
  (一)不同捕捞区域或注册登记企业的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应分开包装,不同种类的食用水生动物应独立包装;内外包装应是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满足防止外界因素污染的要求。
  (二)包装容器应为全新或经消毒处理,能够满足动物生存和福利需要。
  (三)外包装上应加贴中文标签,内容包括:食用水生动物品名和学名、捕捞或养殖水域、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编号等信息。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六、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一)食用水生动物在输华前须经科方官方兽医临床健康检查,未发现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临床症状,未发现中国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所列的水生动物疫病。
  (二)科方应事先向中方提供双方已商定的卫生证书和官方出证机构印章、签名样本备案。并按照双方商定的卫生证书样本对输华产品签发卫生证书。证书上完整填写养殖、捕捞、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中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和注册编号等。
  (三)每批输华食用水生动物须附有官方卫生证书, 卫生证书须一正本和两副本,且正本须随货同行。卫生证书须用中文、法文、英文,或至少使用英文打印,手写(除兽医官签字)或涂改无效。
七、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
  进口科摩罗食用水生动物,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对进口科摩罗食用水生动物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1.在证单核查和货物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情况的,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方将视情况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暂停相关企业注册登记资格,直至暂停科摩罗相关食用水生动物输华等措施。
  八、其他要求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
  1. 科摩罗境内发生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使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2. 科摩罗境内发生任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食用水生动物。
  3. 科摩罗输华食用水生动物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议定书规定。
  4. 科摩罗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及其包装、运输工具。
  科方应当立即停止相应捕捞海域、生产企业甚至科摩罗境内所有食用水生动物输华,召回问题产品和存在潜在风险的产品,并向中方通报。只有经中方确认上述风险已经消除或降到可控范围后,方可恢复食用水生动物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