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解读丨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新规

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于2021年12月24日发布《关于发布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2022年)及优化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措施的公告》(公告第416号,下文简称《公告》),《公告》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农业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农农发〔1999〕9号),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1452号、第2203号同时废止。

发布背景及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稳外资外贸决策部署,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义务,便利农药进出口贸易、提高通关效率。

《公告》内容解读

问:进出口农药相关单位需要取得哪些资质?

海关答:进出口农药单位应取得相应农药经营许可证,出口农药单位还应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问:哪些农药可以进出口?

海关答:一是进出口农药应在我国取得农药登记,二是农药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内。

TIPS

《公告》中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2022年)相较于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2203号(已废止)中的名录内容,农药类别总数由1183种增加至1238种,同时部分农药已调整出名录范围。

问:企业在进出口农药时应如何申报?

海关答:进出口农药相关单位可直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下称单一窗口)在网上办理申报(http://www.singlewindow.cn)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在网上审核确认进出口单位提供的信息,符合条件的,出具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

TIPS

农药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直接在单一窗口办理;农药生产企业委托贸易企业出口的,还应与贸易企业签订出口委托书;农药生产企业委托加工的,还应提供受托方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加工协议。仅限出口登记的农药和特殊管理的农药出口,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问:什么是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

海关答: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简称“农药进出口通知单”,是指农业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依法对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范围的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管理签发的证明文件。

TIPS

农药进出口通知单有效期为3个月。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实行一批一单管理,即进出口一批农药,办理一份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对应一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问:企业申报后如何领取农药进出口通知单?报关时还需向海关提供该单纸质版吗?

海关答:企业无需领取农药进出口通知单,海关已实施农药进出口通知单通关作业无纸化,不再收取纸质文本。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审核合格后出具的农药进出口通知单以电子数据形式发送至海关,企业报关时录入对应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号,海关通过数据平台查询该报关单对应农药进出口通知单电子数据,审核无误后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TIPS

此处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企业申报农药为危险化学品或危险货物,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在报关过程中随附提交危险化学品或危险货物有关单证材料。如企业不履行该义务,海关将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交由相关部门处置。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及出口农药类危险化学品政策情况可参考往期内容↓

问:如果申报的进出口农药经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地区还应注意些什么呢?

海关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关境内的其他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除外)之间进出的农药,应当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农药,除列入《鹿特丹公约》的应当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外,其余无需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

TIPS

《鹿特丹公约》全称为《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在1998年9月10日在鹿特丹制定的,于2004年2月24日生效,公约旨在保护包括消费者和工人健康在内的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国际贸易中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潜在有害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