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最新再生金属原料进口通关指南

再生钢铁、铜、黄铜、铸造铝合金等再生金属原料规范进口有助于保障国内金属原料供应链、产业链稳定。

为规范引入国际上高品质的再生金属原料,补足我国金属资源供给缺口,近几年国家出台了多项公告和标准,今天小编带领大家一起解读进口再生金属原料检验监管要求。

一、文件依据

《关于规范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3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78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自2021年6月10日起实施。

二、定义

1.再生铜原料

将回收的铜或其混合金属进行分选或预处理后,获得满足《再生铜原料》(GB/T 38471-2019)标准要求可直接生产利用的原料。

2.再生黄铜原料

将回收的黄铜或其混合金属进行分选或预处理后,获得满足《再生黄铜原料》(GB/T 38470-2019)标准要求可直接生产利用的原料。

3.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

将回收的铸造铝合金或含有铝的混合金属进行分选等加工处理后,获得满足《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GB/T 38472-2019)标准有关要求的可用于生产铸造铝合金锭或制品的原料。

4.再生钢铁原料

回收料经过分类及加工处理,可以作为铁素资源直接入炉使用的炉料产品。

三、申报要求

进口以上四类再生原料实行一次性完整申报,申报时按照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要求进行正确归类,按照对应的税则编码及对应申报要素要求申报,注明具体的再生原料类别、牌号等海关要求的申报要素,并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质量证明书。

1.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的海关商品编码分别为:
740400002074040000307602000020

2.再生钢铁原料的海关商品编码分别为:72041000107204210010720429001072044100107204490030

海关将对以上四类再生原料进口实施法定检验,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再生黄铜原料》(GB/T 38470-2019)、《再生铜原料》(GB/T 38471-2019)、《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GB/T38472-2019)规定的允许进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禁止进口。

四、检验作业内容

(一)封志查验

核对集装箱箱号、封志号与相关单证所列明的是否一致,发现集装箱无封志或集装箱箱号、封志与相关单证不一致的,应查明原因。

(二)开箱掏箱作业

集装箱查验方式为“外形抽查”的为开箱检验,应开启箱门或掏出部分箱内货物(门口处)后进行检验;集装箱查验方式为“一般抽查”的为掏箱检验,应将集装箱内的货物全部掏出。建议货物摆放要预留1人间隙,便于对货物检验。

(三)放射性污染物检验

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判定为放射性污染物检验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1)不得混有放射性物质;

(2)原料(含包装物)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超过所在地正常天然本底值+0.25μGy/h;

(3)原料表面a、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中表面任何部分的300cm²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a不超过0.04Bq/cm2,β不超过0.4Bq/cm2。

(四)表观特征(外观质量)查验

1.再生金属材料根据表征特征和来源进行分类,检查表征特征(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需熟悉再生金属原料的分类及其对应的表观特征和来源。

2.再生黄铜原料分为4个类别,8个名称:普通黄铜料(纯黄铜、黄铜丝)、镀白黄铜料(镀白黄铜)、黄铜管料(普通黄铜管、黄铜冷凝管)、混合黄铜料(红铜、1号黄铜屑、混合黄铜)。

3.再生铜原料分为5个类别,11个名称:铜线(光亮线、1号铜线、2号铜线)、铜加工材(1号铜材、2号铜材、3号铜材)、铜米(1号铜米、2号铜米、3号铜米)、破碎铜、镀白紫铜。

4.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分为3个类别:铸件、再生铝锭、铝块。

5.再生钢铁原料通过不同的加工方式,按外形和化学成分分为7个类别:重型再生钢铁原料、中型再生钢铁原料、小型再生钢铁原料、破碎型再生钢铁原料、包块型再生钢铁原料、合金钢再生钢铁原料、铸铁再生钢铁原料,按原料来源及质量特征分为18个牌号。

具体对应的类别及名称通过对应国标文件附表进行查看。

(五)爆炸性物品、密闭容器、压力容器检验

对爆炸性物品、密闭容器、压力容器实施感官检验。

再生金属原料中禁止混有废弃炸弹、炮弹、子弹等爆炸性物品;禁止混有密闭容器、压力容器。

(六)国家法规规定的危险物质检验

再生金属原料中禁止混有国家法规规定的危险物质。

“国家法律规定的危险物质”主要是指危险废物。危险物质的检验主要就是危险废物的检验。

危险废物包括:

a)《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

b) 依据GB5085.1~GB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其他危险废物。

区别于再生钢铁原料中危险废物的质量不超过总质量0.01%的规定,再生黄铜原料及再生铜原料没有对危险废物的限量提出明确要求,即可以理解为不允许混有。

(七)夹杂物含量检验

1.再生黄铜原料按照类别、名称或代号规定了不同的夹杂物含量要求,限量值在0.5%至1.0%之间。

2.再生铜原料按照类别、名称或代号规定了不同的夹杂物含量要求,限量值在
0.3%至1.0%之间。

3.再生钢铁标准的夹杂物特指通过磁选装置进行磁选后的非金属夹杂物。夹杂物含量不大于0.3%的牌号有10个,不大于0.8%的牌号有5个。除了破碎料限值为1.0%外,其他的类别为0.3%或0.8%。

4.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中夹杂物(包括木材、纸、塑料、橡胶、玻璃、石材、纺织物、粒径不大于2mm的粉状物等其他物质)的质量分数应不大于0.5%,其中夹杂和沾染的粒径不大于2mm的粉状物(粉尘、污泥、油污、结晶盐、纤维末等)的质量分数应小于0.1%。

(八)固体废物现场排查

固体废物现场排查通过感官检验实施,现场排查发现有明显不合格特征、疑似固体废物的,应按照《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公告》(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号)要求,委托鉴别机构实施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当复检鉴别与首次鉴别的结论不一致时,海关根据复检鉴别结论进行管理。

五、结果处置

1.按照布控指令实施的检验项目均合格的,判定该批原料合格,予以放行

2.未随附质量证明书的,以及提供的质量证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允许进行技术整改,整改合格的予以放行,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实施退运

3.放射性污染物、爆炸性物品、密闭容器、压力容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废物、夹杂物含量、以及原料其他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实施退运处理。

4.经鉴别机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为固体废物的,依法按固体废物有关规定处
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