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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归类总规则 轻松搞定进口商品报关归类

时间:2016-07-26 10:19 作者: 进口报关代理 来源: (www.booyu-import.com)点击:

归类总规则位于《协调制度》的卷首,是对商品归类普遍规律的归纳总结,是指导商品归类的总原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
博裕
进口报关提醒您:在国际贸易中,商品通过税则中的类、章、分章进行分组,商品描述和税目条文尽可能明确商品的范围。但是由于商品间的差异以及大量不同类型的新商品的出现, 品目往往不可能包括所有的商品。所以需要有一种规则来指导我们如何理解每一个品目以及品目之间的相互关系。这就是归类总规则。

一、六条归类总规则 

归类总规则共有六条。

其中规则一到四是关于四位品目的归类规则。

规则五是关于包装材料的归类规则。

规则六是关于子目的归类,比如六位数子目。

这些规则的目的是确保税则目录协调统一的运用以及对分类目录加以解释。 

二、总规则的运用顺序 

规则一到四的运用是有先后顺序的。当对商品进行归类时,必须按照以下顺序运用归类总规则,首先要考虑规则一是否能确定商品归类,如果可以,就不能用下一条。如果不能,则继续考虑规则二是否能确定商品归类,以此类推。

三、总规则一 

总规则一有三层含义。

(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由于一类,一章及分章的商品很难简短而又准确地加以概括,标题只是大致将商品分组,仅仅是为查找方便而设的一种指南,不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15类标题为“贱金属及其制品”。但很多贱金属制品却不归入此类。机电设备归入第16类 ;车辆归入第17类;铜纽扣归入第20类等等。

再如:

第44章标题为“木及木制品;木炭”,但是木制拐杖归入66章;木制家具归入94章等等。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章注确定。

一方面说明类注、章注、品目条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另一方面说明许多商品可直接按照类注、章注、品目条文确定归类。

例如:家禽归入0105;第三十章注释三所述的医用药品归入3006;贱金属合金的归类按照十五类类注五的规定确定等等。 

(三)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换言之,品目、类注或章注在确定归类时是首先要考虑的,如果根据品目、类注或章注无法确定归类,才可使用总规则其它条款。 

四、总规则二 

规则二总的精神是扩大品目的商品范围,分为两部分。

总规则二(一)

总规则二(一)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特征仍可按完整品或制成品归入相应品目;第二层含义:未组装件和拆散件同样适合于本条款。

例如:没有轮子的小客车应按完整的车归入8703;

自行车以零件形式(轮子、挡泥板、车座、车架等)进口后再由零售商或购买者进行组装的,则视为成套散件,按自行车归入8712。

总规则二(二)

总规则二(二)明确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其适用条件是加进去的东西或组合后的东西不能失去原品目所列商品的特征。

例如:装有塑料帽盖的软木塞,是软木塞和塑料的组合物,但并未改变软木塞的基本特征,因此仍然按照软木塞归入4503。

一般来讲,总规则二(二)可认为是规则三的参考。因为规则二(二)的最后一句指出: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五、总规则三 

总规则三针对的是:如果商品看起来可以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目的情况。包括三条规定。 

总规则三(一):具体列名优先

同类商品名称比较:即商品的具体名称与商品的类别名称相比,商品的具体名称更具体。

例如:电动剃须刀符合以下两商品的列名:

*8509 家用电动器具
*8510 电动剃须刀,电动毛发推剪及电动脱毛器。

其中8510的列名最为具体,提到了剃须刀的名字。

提到商品名称的列名视为比涵盖一组商品的列名更具体。

不同类商品名称的比较:如果某一品目所列名称更为明确地包括某一货品,则该品目要比所列名称不完全包括该货品的其他品目更为具体。

例如:车用簇绒地毯应该归入8708机动车辆零件还是5703簇绒地毯?

当然应归入5703,这是因为簇绒地毯更明确地指出了这项商品,而机动车辆的零件,几乎可以是任何东西!

规则三(二):按基本特征归类,即商品应归入构成材料或部件基本特征(基本成份)的税号

适用范围:

*混合物
*不同材料构成的商品
*不同成份构成的商品
*零售成套货品

不同商品确定其基本特征的因素有所不同,通常可依据商品的以下因素综合考虑:

-体积
-质量
-数量
-重量
-价值
-用途

例如:一个削铅笔机(8214)带有一个用塑料做的刮削容器(3926),它们应一并归入8214项下。因为削铅笔机构成了该物品的基本特征。 

规则三(二)的零售成套物品是指:

*至少有两种看起来可归入不同品目的不同的商品构成;
*商品能满足某种基本需要或者有一个特定用途;
*为了零售需要包装在一起的商品。

例如:一套“理发用具”有一个电推剪(8510),一把梳子(9615),一把剪刀(8213),一把刷子(9603)及一条毛巾,上述物品都包装在一个盒子里。

这套理发用具符合“零售成套货品”的规定,应按照基本特征一并归类。因为电推剪构成基本特征,故归入8510。

总规则三(三):从后归类

如果商品不能按照总规则三(一)或总规则三(二)归类时,应归入其可归入的最后的税号(数字顺序的最后一个)。

例如:有一套梳理工具,由一个塑料盒子(4202)、带塑料手柄的小镜子(7009)、发刷(9603)和梳子(9615)组成,如何归类?

由于没有一项物品构成该成套工具的基本特征,因此,依据归类总规则三(三),该套梳理工具应从后归入目9615 。

六、总规则四

最相类似原则。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税目。

最相类似是指名称、功能、结构、用途上的类似,但在实际操作中难以统一认识。这条规则用的很少,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的手段。

七、总规则五

容器和包装在商品归类时,容器和包装可能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它们应该与所装的物品(或打算要装的物品)一并归类,还是按其本身的材质进行归类?

总规则五对这个问题作了一些详细的说明。

总规则五(一):制成特殊形状的容器(不包括包装品)原则上应与它们所装的物品归入同一个税目。

这条规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
2、适合长期使用;
3、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出口(即使是运输原因单独包装);
4、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
5、本身不构成货品的基本特征(见规则三(二))。

总规则五(一)不适合本身已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例如:一个装有茶叶的银质茶叶罐,银罐本身价值昂贵,已构成整个货品的基本特征,根据规则三(二)应按银罐归类,而不按里面装的茶叶归类。

总规则五(二):除总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报验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若通常是用来包装这些货品的,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

可重复使用的材料或容器不适用于本款,应单独归入相应子目(例如:煤气罐)。

总规则五(一)优先于总规则五(二)。

八、总规则六

对子目有效的规则

(一)只有在货品归入适当的四位数级品目以后,才能考虑将他归入合适的子目,并且任何情况下,应优先考虑五位数级子目再考虑六位数级子目的范围和注释。
(二)同一数级上的子目才能够比较。

例如:如何确定木制衣箱的两杠子目?

先确定品目:木制衣箱属木制品,同时又属于衣箱类商品。因此,可考虑按44章木制品或42章的衣箱类归类,但依据第44章的注释一(五)规定,第44章不包括税目4202的物品,因此木制的衣箱应归入税目4202。

再确定一杠子目:税目4202项下共列出了四个五位数子目。衣箱(4202.1)、手提包(4202.2)……同级比较后,将木制衣箱归入4202.1项下。

最后确定两杠子目:在4202.1项下共列出了三个两杠子目,即用皮革、再生皮革或漆皮作面的(4202.11)、用塑料或纺织材料作面的(4202.12)衣箱,用其他材料制的(4202.19),同级比较后,木制衣箱应按其他材料作面的归入税则号列42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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