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智利羊肉检验检疫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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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智利羊肉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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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中国从智利输入绵羊和山羊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冷冻和冰鲜剔骨和带骨绵羊肉和山羊肉,即:羊经宰杀、放血后除去皮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及关节以下)后的躯体部分。

羊副产品,即羊心、羊肝、羊肾,羊头肉、羊软骨、羊心管、羊食管,羊气管、羊舌、羊唇、羊脸颊肉、羊蹄筋、羊横膈膜、羊尾。

碎肉、肉糜、绞肉、下角料、机械分离肉及不可食用羊副产品不允许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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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羊肉的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贮存企业)应位于智利境内,在智方的监督之下,符合中国和智利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向中国出口羊肉的生产企业应当经中国注册。未经注册的羊肉生产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检验检疫要求

(一)动物疫病管理

智方确认其境内没有羊痒病、绵羊痘和山羊痘,且智利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认可的非免疫无口蹄疫、小反刍兽疫无疫和牛海绵状脑病风险可忽略国家。

(二)输华羊肉的活羊须符合的条件

1. 出生、饲养并屠宰于智利,具有唯一身份标识,可追溯到其来源农场;

2. 来自于宰前12个月内未发生过结核病、炭疽、羊布鲁氏菌病、副结核、绵羊附睾炎、山羊关节炎/脑炎、绵羊地方性流产、梅迪-维斯纳病、Q热,宰前6个月内未发生细粒棘球蚴病临床病例的农场;

3. 来自宰前6个月未因发生中国、智利动物卫生法规及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列出的疫病及传染病,存在可疑畜群感染或确认感染而受到检疫限制或监测的场所;

4. 屠宰前至少14天没有接种过炭疽活疫苗;

5. 从未饲喂过含有反刍动物来源的肉骨粉和油渣;

6.从未使用过中国和(或)智利禁止或未批准使用的兽药和(或)饲料添加剂;

7.在运往屠宰场过程中和在屠宰场里,没有接触过不符合本检验检疫要求规定的羊以及来自未在华注册企业的羊和其它种类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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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工过程

1.用于生产输华羊肉的羊:

(1)在中方注册的企业屠宰、分割、加工和贮存;

(2)来源于符合本检验检疫要求规定的农场,依照中国和智利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宰前宰后检查,结果合格;

(3)所有屠宰羊是健康的,没有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且胴体上的主要淋巴、腺体组织已去除。

2.执行智利国家残留监控计划,证明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限值不超过中国、智利法律法规和/或国际标准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MRLs)。

3.产品没有被致病微生物污染,没有受到核辐射污染,符合中国、智利法律规定的要求。

4.产品不得与其它种类的动物产品、不符合本检验检疫要求规定的产品、非本企业的产品、不向中国出口的产品一起加工。

5.产品是卫生、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

6.在重大公共卫生疫病如新冠肺炎流行期间,企业按照有关国际标准如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制定发布的《新冠肺炎与食品安全:对食品企业指南》开展疫情防控,定期对员工开展相关疫病检测,制定必要的肉类安全防控措施,确保肉类在原料接收、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全过程防控措施有效,未被交叉污染。

(四)存放要求

贮存羊肉的冷库应设有贮存输华羊肉的专用区域并明显标识。

五、证书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羊肉应至少随附1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智利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证书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必填)写成,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智方应提供官方肉类检疫印章印模、兽医卫生证书样本、授权签证兽医名单及对应的签名式样、防伪标识说明、证书电子信息发送邮箱地址(如适用)等资料给中方备案。如有更改、变换,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中方通报。

智方应于证书签发后48小时内,通过中方指定途径将已签发兽医卫生证书电子信息发送至中国海关,以便中方进行口岸检查。智方应确保电子信息安全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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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包装要求

产品必须用符合中国、智利和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且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西班牙文标识,标明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产品名、产品的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目的地(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限、贮存温度等内容,加施智利官方检验检疫标识。预包装肉类产品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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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从包装、贮存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智利的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产品贮存和运输应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进行,冷冻羊肉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零下15℃,冰鲜羊肉中心温度介于零至4℃。产品装入集装箱后,在智利官方监督下施加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输华冰鲜真空或非真空包装羊肉(不论是否气调包装)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智利包装卫生标准,出口商应确认保质期并在包装上明确标识。输华冰鲜真空包装羊肉保质期不超过120天。输华冰鲜非真空包装羊肉保质期不超过14天。

七、可食用羊副产品要求

获准输华的可食用羊副产品应符合以下加工卫生要求:

(一)一般要求

1.根据中国和智利的法律法规,本加工卫生要求所指的羊副产品均属于人类可食用肉类产品的范围。

2.智利已针对输华产品建立了包括相关可食用羊副产品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3.输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应来自已建立追溯系统的农场、屠宰场和加工厂,保证输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可以追溯到来源地。

4.只有取得注册的羊肉生产企业方可向中国出口可食用羊副产品,其羊副产品专用加工车间也须获得中方认可。

5.输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已经纳入智利国家残留物质、污染物质和微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计划,并定期向中方提供其年度监控计划和监控结果报告。

6.所有输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均应按照供人类食用肉类产品的方式和安全卫生要求进行加工、处理,建立相关可食用羊副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如HACCP体系)确保并符合要求。

(二)可食用羊副产品加工过程要求

1. 加工场所及设施设备要求。输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应有独立的加工车间,与羊肉的去骨和分割相对隔离。加工车间或区域及其加工卫生条件应当符合智利有关可食用肉类产品的卫生标准。加工车间的面积应与屠宰加工能力相适宜,设备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工艺布局应做到脏、净分开,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各类输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应设有专用的预冷设施、包装间。羊蹄、尾加工处理间应设浸烫池、脱毛机和清洗机等设备;

2. 人员卫生要求。生产加工企业应根据可食用羊副产品加工流程配备相应人员,肉类和可食用羊副产品加工区域的人员,以及洁净度不同的各加工区域的人员不得相互串岗;

3. 温度要求。可食用羊副产品预冷设施温度控制在0℃至4℃之间。加工分割间、包装间的温度应控制在12℃以下(不包括蹄、尾的烫洗车间);冻结间温度应控制在零下28℃以下;冷藏贮存库温度应控制在零下18℃以下。可食用羊副产品冻结时间和终产品中心温度要求应与同品种羊肉产品保持一致。可食用内脏预冷后,其中心温度应当保持3℃以下。设施清洗用热水温度不应低于40℃,设备消毒用热水温度不应低于82℃。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并根据产品特点配置制冷、保温设施;

4. 加工后对产品的要求。可食用羊副产品在冷冻和包装前需经过充分的清洗、修整,并确认其表面清洁,无病变组织、分泌物、伤斑、脓包、淋巴结,无粪污、胆污、其他异物(塑料、金属、残留饲料等)。完成清洗、修整后的羊副产品不得与非食用产品在同一区域内加工。向中国出口的可食用羊副产品必须按产品种类单独包装,有专门区域贮存并明显标识;

5. 生产过程卫生控制。生产加工企业应对输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制定微生物监测计划,记录、保存并定期分析微生物监测数据。可食用羊副产品生产过程的卫生控制应符合相关微生物要求。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编者按

上期我们介绍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操作时的注意事项,本期就企业咨询较多的问题继续答疑解惑。

小知识

一、什么是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以下统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海关总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包括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以下统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海关总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贮存企业。

二、什么样的企业能申请注册?

境外企业,且具备以下条件:
(1)所在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通过海关总署等效性评估、审查;
(2)经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设立并在其有效监管下;
(3)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在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生产和出口,保证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符合海关总署与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商定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三、什么是“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

如果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属于《注册规定》第七条所列18类食品的企业注册,为“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企业提交的申请,先经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以下简称“主管当局”)审核,检查通过后,对外推荐至海关总署。最终由海关总署完成评估审查,审查通过后企业获得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四、注册有效期几年?

5年。已注册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6-3个月期间,需按照《注册规定》第二十条相关要求办理延续注册。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注册的企业,海关总署将予以注销。

五、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进口申报有什么影响?

2022年1月1日起启运的输华食品,在进口申报时应在报关单“产品资质”项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证书栏(许可证类别代码519)规范填写该企业在华注册编号。在实施2020版申报项目的海关申报进口食品,应在“其他企业”项下的“其他企业类别”栏选择“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在“编号或企业名称”栏填报该企业在华注册编号。未按要求规范填报的,海关不接受申报。

常见问答

一、我司已经完成了注册,其他合作企业如何知道我司已经注册完成了呢?

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可通过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统计查询-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查询、注册系统-公共询,查询已注册的企业信息。

二、我司自行创建的境外企业账号,但需要注册的产品为需“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y 如何申请?

通过系统自行创建的境外企业账号,需请主管当局对账号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使用该账号进行注册。认证前需要向主管当局提供账号信息、企业信息等。
三、境外企业对中文不熟悉,不知道如何操作系统怎么办?

系统支持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可通过点击系统首页右上角的“中/EN”按钮切换系统的语言。

四、企业提交了注册申请,如何知道该申请的审批状态以及是否审批通过?

企业提交申请后,可通过系统中“综合查询-申请单查询”的功能,查询本企业提交的所有申请,以及申请的办理情况。

五、我司已经在2020年完成了注册,新《注册规定》颁布后需要重新注册吗?

已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其注册资格继续有效,无需重新注册。

六、在填写申请时,为什么看不到所有的下拉参数?

系统中所有右侧带“V”的输入框,都是选择框。
为了便于选择和查看,您需要选择其他的参数,您可以一直下拉右侧的滚动条,也可以输入要选择的内容,支持模糊匹配。例如下图中HS编码可输入“0710”或者“冷冻”等,即可筛选出所需信息。

七、注册收费吗?

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海关总署不收取任何费用。

【跨境电商】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公告的解读

为促进跨境电商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濒管办发布公告2022年第7号《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 ,优化调整《跨境电商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调整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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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2022/03/01

增加29项商品,涉及食品、纺织品、假发制品、机械、电气设备、家具、游戏品、运动用品等多个商品目录(详见附件1),如目前消费需求旺盛的视频游戏机及其零件纳入正面清单。

● 增加29项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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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2022/03/01

删除1项商品。删除正面清单中93070090项下剑、短弯刀、刺刀、长矛和类似武器及零件的税则号列。

● 删除1项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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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2022/03/01

根据近年来税则转版和税目调整,调整2022年新增的税则号列115个,删除已作废的税则号列80个。

● 新增的

税则号列115个

 

● 删除已作废的

税则号列8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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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2022/03/01

 

根据监管要求优化了206项清单商品备注,详细注明了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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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2019清单备注仅列明“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除外”的,调整为“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的商品除外;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且不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商品除外”。

上述修订意义主要在于:

>>

一是明确将含有汞的化妆品等禁止进口商品排除在正面清单之外,使得清单管理范畴更加规范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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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将含有濒危动植物成分的产品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予以放行,此条规定既避免“误伤”合法产品的国内需求,又强化了企业的通关前合规审核义务。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该项规定,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的含有濒危动植物成分的产品依然不在正面清单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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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增的21069061、21069062的“含香料或着色剂的甘蔗糖或甜菜糖的水溶液”,与其他“糖”等商品均调整了限量备注:“每人每年进口

17011400、

17019100、

17019910、

17019990、

17029011、

17029012、

17029090、

21069061、

21069062的商品合计不超过2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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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目录中对肥皂、消毒剂、温度计、血压仪、气压仪等新增“《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的商品除外”的限制。

该条调整依然是进一步明确清单管理范畴,将列入禁止进口的含有汞的上述产品排除在清单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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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29项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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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税则

号列

商品描述

备注

1

03072910

其他扇贝

仅限网购保税商品

2

09102000

番红花

仅限网购保税商品

3

20095000

番茄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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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1033000

芥子粉及其调味品

_

5

29252900

其他亚胺及其盐和衍生物

仅限一水肌酸

6

63023191

棉制其他床单

_

7

63023192

棉制其他毛巾被

_

8

63053900

其他化纤制货物包装袋

_

9

64069091

活动式鞋内底、跟垫及类似品

_

10

67041100

合成纺织材料制整头假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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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67042000

人发制假发

_

12

84221100

家用型洗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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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84433221

数字式喷墨印刷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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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85198910

不带录制装置的其他唱机(不论是否带有扬声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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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85234990

已录制的其他光学媒体

_

16

85279200

带时钟的收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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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85366900

用于电压不超过1000伏线路的插头及插座

_

18

91139000

非金属制的表带及其零件

_

19

94016190

装软垫的木框架的其他坐具

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且不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商品除外

20

95045020

自带视频显示装置的视频游戏控制器及设备

_

21

95045030

其他视频游戏控制器及设备

_

22

95045080

视频游戏控制器的零件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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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95061100

滑雪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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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95061200

滑雪屐扣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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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95061900

其他滑雪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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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95063100

完整的高尔夫球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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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95063900

其他高尔夫球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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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96200010

专用于摄影摄像设备(一次成像照相 机除外)或声音、视频收录放设备的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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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96200090

其他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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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RCEP对化工行业有何影响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是由东盟发起,历时8年,由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共15方成员制定的协议,是亚太地区规模最大、最重要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覆盖全球约三分之一人口和近三分之一贸易量,成为世界上涵盖人口最多、成员构成最多元、发展最具活力的自由贸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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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协议已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90%以上的货物贸易将最终实现零关税,其中涉及化工行业的RCEP原产地规则税号高达1000多个,协议的生效将对化工行业影响明显。

RCEP协议中化工产品降税方式有2种:①直接降为0;②10—35年内逐步降为0。这一过程看似漫长,但长期来看此举更有助于中国与周边国家形成更为紧密的贸易合作关系。

中国是RCEP协议国中最大的制造国,在化工行业中,中国需要进口大量石油、矿产及能源类产品,出口相对大宗的商品主要为化学品以及部分精细化工产品、新材料产品等。

RCEP对化工行业有哪些影响?

在降低关税方面的影响:

一是来自日韩在关税贸易方面的积极影响,化工产品行业RCEP关税减免力度比《中韩自贸协定》要大,且这是中日首次达成有关化工产品的关税相互减免协议,有利于化工行业进出口贸易;二是,对于我国对外依赖度较高的化工产品,我国采用了相对保守的关税政策,将在一定程度上减缓对外依存度的快速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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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对于芳烃类,我国对韩国、日本、新加坡、文莱等RCEP成员国的进口依赖程度高,RCEP协议的生效使关税降低,较大程度降低了原料成本,但这也将加强短期内我国进口企业对外依赖程度,对于国内相关原料生产企业将造成一定冲击。

对于烯烃,我国分别在协定生效的第21年和第10年才对日本和韩国关税降至零;对于聚乙烯、对二甲苯(PX)、精对苯二甲酸(PTA)以及乙二醇(EG)等化学品,我国并未对日本、韩国等主要贸易国做出削减或取消关税的承诺,对澳大利亚则是采用较长的降税年限或是微幅下调税率后保持不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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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仍有很多高端精细化工品及新材料依赖进口资源,如半导体材料、锂电池材料、太阳能电池材料、面板显示材料等,而日本、韩国又是我国高端化学材料的主要进口来源国,RCEP的签订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原料采购成本及销售成本,有望加速许多化工产业链中商品的流通,创造更大贸易规模,更有利于我国化工产品走出国门、缓解国内产能过剩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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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降低贸易壁垒方面的影响:

RCEP通过各类制度降低区域内贸易壁垒。例如:①不同于双边自贸协定,RCEP在十五个成员国范围内增强了原产地累积规则。以前由多个国家原料生产的货物可能不符合原产地规则,经过此累积规则后,更容易达到原产地规则要求,使更多范围内的货物可以通过RCEP原产地积累规则享受关税优惠;②简化了海关通关手续,采用预裁定、提前申报、信息技术运用等手段促进海关放行高效办理;③鼓励区域内各方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的统一,加强相关交流与合作等。在各类措施不断落实的情况下,可以预见区域内货物流动增加、区域内商品成本降低,促进区域内贸易更加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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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促进投资方面的影响:

根据RCEP协议的要求,成员国应当努力促进和提高本地区作为投资地区的认知。鼓励成员方之间的投资,十五个成员国承诺均采用负面清单的方式对待外商投资,即负面清单所列特定行业之外,外商投资行为将不再受限于不同于成员国国内投资行为的额外审批。RCEP协议鼓励商业配对活动,组织和支持与投资机会、投资法律法规及政策相关的介绍会,以促进信息交流、技术交流,进而提高我国化工行业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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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日起RCEP协议将对韩国正式生效,相信协议对化工行业的红利影响将越来越明显。

俄罗斯牛肉对华出口量激增,巴西牛肉出口额创新高

随着人们消费结构的升级和变化,在总体肉类消费趋势中,对猪肉的需求变缓,而对牛肉的需求开始迅速增长,2020年中国牛肉消费量为884万吨,但产量仅为672万吨。

不断放大的牛肉供需缺口也使我国牛肉进口量不断增加, 2019年我国牛肉进口量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牛肉进口国。2021年中国进口牛肉236万吨,与去年同期增加10.4%,进口额为816.5亿元人民币。

美国农业部预测,2025 年全球主要牛肉进口国的进口量将达到 920 万吨,中国内地和香港的牛肉进口将增加到近200万吨,预计将在未来10年增加近64%。

俄罗斯牛肉出口量激增,中国是最大买家

2020年,拿到中国市场入门券的俄罗斯牛肉并未受到大量的市场关注,进口量仅有21.4吨。

但2021年,俄罗斯牛肉迅速占领中国市场,截至2021年11月,俄罗斯对华牛肉出口大增235.7%,中国已经成为俄牛肉出口第一大目的地,细究其原因主要有二:

其一是俄罗斯牛肉性价比高

俄罗斯的牛肉价格相比于澳洲牛肉的价格来说更加优惠,只有澳洲牛肉价格的一半左右。而且俄罗斯的养牛企业在整个的生产过程中,很少使用任何的添加剂。与澳洲牛肉进行一番对比之后,会发现俄罗斯牛肉不仅具有价格优势,在质量上也具有一定的优势。

其二是我国对牛肉市场的需求出现了极大的缺口

众所周知,巴西、阿根廷、澳大利亚、乌拉圭以及新西兰和美国等都是我国主要的进口牛肉来源国。但去年9月,巴西因为发现了两例疯牛病也从当日起暂停对华出口,直到去年12月份才再次恢复。

去年5月,阿根廷政府对牛肉出口采取限制措施以降低国内市场价格。今年1月,由于该国牛肉价格持续处于高位,该国政府宣布将延长消费量最大的7个部位牛肉的出口禁令至2023年底。

另外,自从与澳大利亚双边贸易中断后,以及多次对澳方4家牛肉加工企业的产品检测不符合标准,2021年中国对澳大利亚的牛肉进口急速下滑。

巴西牛肉的“短暂缺席”、阿根廷牛肉的“退出”和澳大利亚牛肉的不稳定造成了大量市场份额的空缺,对于俄罗斯牛肉出口商来说,这无疑是抢占中国牛肉市场份额的好时机。

“2021年俄罗斯牛肉的出口量已经超过了预期,这是由几个因素促成的。首先,今年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牛肉价格明显增长,因此俄罗斯产品在市场上更具竞争力。其次,俄罗斯牛肉的最大买家是中国,中国的消费文化正在逐步改变,我们看到,随着家庭收入的增长,牛肉占据了越来越突出的位置。到目前为止,中国人均牛肉消费量为7公斤 “,俄罗斯国家肉类协会主席Sergey Yushin表示。

2022年伊始,巴西出口额显著上升

自疫情以来,许多肉类生产国的工厂因疫情爆发而被迫关闭,导致牛肉价格持续上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报告称,受疫情影响,国际肉类价格上涨了14.9%,其中牛肉涨幅为15.1%。

其中,巴西牛肉的价格在7月初达到4.80美元/公斤,平均价格在4.02美元/公斤和3.89美元/公斤之间;美国的牛肉价格在10月20日和10月21日之间也急剧上升了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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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冷冻食品协会(Abrafrigo)的数据显示,因缺席中国市场三个月,2021年巴西牛肉出口量下降了7%,出口量从200万公吨降至186万公吨。但受到国际市场牛肉价格上调的影响,巴西牛肉的销售额增长了9%,达到84亿美元。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仍然是巴西牛肉出口的主要目的地,2021年巴西牛肉占中国市场的24%。

此外,2021年美国成为巴西冷冻牛肉的第二大进口国,从2020年6万吨到2021年14.8万吨,同比大幅增长148.9%。智利仍然是巴西牛肉的第三大买家,从 2020 年的 9.04 万吨到 2021 年的 11.06 万吨,同比增长 22.4%。

据报道,本月前两周巴西牛肉出口量为7.2万吨,而去年同月出口总量仅为10.7万吨;出口额达3.72亿美元,同比增长53.55%。

在价格方面,同期巴西牛肉出口均价为5161.9美元/吨,较去年1月的4510.8美元/吨的均价相比,增长14.43%。

随着巴西牛肉重新进入中国市场,加上巴西的主要竞争对手阿根廷将在 2024 年之前退出中国市场,2022年巴西牛肉的出口量将再创新高。

据业内人士预测,肉类价格将在今年再次“企稳”,中国不断增长的肉类需求可能使价格保持在2020年水平之上。

【新年新规】本月起这些外贸新规开始实施!

2月开始实施的外贸新规包括:
  • RCEP对韩国生效
  • 海关总署公布RCEP实施新增事宜
  • <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发布
  • 阿根廷对多项中国产品反倾销
  • 越南2月1日起调降VAT
  • 欧亚经济联盟禁止部分木材出口
  • 中国—乌拉圭海关AEO互认将正式实施
  • 中国-俄罗斯海关签署AEO互认安排
  • 孟加拉国将启用电商企业唯一身份代码
  • 巴西颁布法案放宽外汇管制
01RCEP对韩国生效

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在中国等10个国家正式生效,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经韩国国会批准,该协定也将于2月1日起对韩国生效。

韩国海关1月18日举行了“灵活适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政策说明会”,介绍了RCEP原产地规则等核心规定,并与韩国已经签订的其他自由贸易协定进行了对比说明。重点介绍了企业灵活适用RCEP的三种方法措施。

我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自2022年2月1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RCEP协定承诺的第一年税率。根据协定规定,后续年度税率自该年1月1日起实施。

具体税率请在这里查询:
http://fta.mofcom.gov.cn/rcep/rcep_new.shtml
02海关总署公布RCEP实施新增事宜

2022年1月20日,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8号公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公布,详情如下:

一、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有关规定,《协定》将于2022年2月1日起对韩国生效实施。《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韩国。《办法》第十四条所述的《特别货物清单》增加《出口至韩国特别货物清单》。

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6号第八条所述原产地证书格式增加原产地证书续页格式。原产地证书所载内容无法在首页内完整列明的,出口成员方签证机构可通过续页补充列明。

本公告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公告原文: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132531/index.html
03《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1月19日发布《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完善内外贸一体化制度体系、增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能力的18项具体措施。

《意见》提出,支持市场主体内外贸一体化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大型商贸、物流企业“走出去”,加强资源整合配置,优化国际营销体系,完善全球服务网络。支持跨国大型供应链服务企业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培育一批国内国际市场协同互促、有较强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的优质贸易企业,引导带动更多企业走一体化经营道路。

《意见》原文见此: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01/19/content_5669289.htm
04阿根廷对多项中国产品反倾销

依据阿根廷政府公报2022年2月4日刊载生产部第40/2022号决议如下:阿根廷政府完成对自中国进口的储存式电热水器,容量大于或等于20公升但小于或等于150公升(南方共同市场税则号列10.00)的反倾销调查,决议课征131%的反倾销从价税,另阿根廷政府接受WUHU MIDEA KITCHEN & BATH APPLIANCES MFG. CO. LTD.公司; GUANGDONG VANWARD ELECTRIC CO. LTD.公司及GUANGDONG GEMAKE ELECTRIC APPLIANCE CO. LTD.公司订定的承诺价格,为期5年。阿国海关将依据2021年6月8日生产部第271/2021号决议第3条,没收该等产品进口时支付之保证金。

阿根廷政府公报2022年2月4日刊载生产部第42/2022号决议如下:自公告日起将对自中国进口的电风扇金属防护网罩,直径超过400mm,用于内建马达的电风扇(南方共市税则号列8414.90.20)产品继续反倾销调查,并课征为期6个月临时反倾销税(从价税),税率为73%。进口商进口涉案产品时,须缴纳与临时从价税等额的保证金。

05越南2月1日起调降VAT

越南将自2月1日起调降多项产品的VAT,自10%降至8%,较低的VAT税率将不适用于电信、资讯科技、金融活动、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可乐、金属与金属预制产品、采矿(不包括煤炭)、焦炭、精炼石油、化工及化工产品,以及需缴纳货物税的服务。

06欧亚经济联盟禁止部分木材出口

2022年1月6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含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亚美尼亚)颁布部分未加工、粗加工木材和新材出口禁令,决定对海关编码为4401、4403与4407的木材实行统一非关税调节措施,木材出口配额为零。决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07中国—乌拉圭海关AEO互认将正式实施

中国海关总署1月18日发布公告称,中国—乌拉圭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1月26日起正式实施。中乌双方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降低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由于安全警戒级别提高、边境关闭、自然灾害、危险突发事件或是其他重大事故等造成国际贸易中断,在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公告原文: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129616/index.html
08中国-俄罗斯海关签署AEO互认安排

2月4日,中国与俄罗斯双方海关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俄罗斯联邦海关署关于“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的安排》。2021年,中俄双边贸易值首次突破9000亿元(人民币,下同),达到9486.6亿元,同比增长26.6%,中国连续12年稳居俄罗斯第一大贸易伙伴。

截至目前,中国已与新加坡、欧盟、南非等22个经济体签署AEO互认协议,覆盖48个国家(地区),互认国家(地区)数量稳居世界首位。其中,包括32个共建“一带一路”国家、5个《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和13个中东欧国家。

09孟加拉国将启用电商企业唯一身份代码

孟政府将启用一项商业企业身份登记系统,要求电商企业必须纳入其管理,并将在一项名为集中投诉管理系统的程序中,利用对商业企业启用的唯一身份代码,加强对电商行业的规范管理。孟政府此举,意在规范电子商务行业和电商企业经营行为,帮助消费者识别不可靠电商企业。该系统将于今年2月,首先在电商企业中启用。

孟政府今年3月还将启用一个协同电子转账平台,便于用户在移动金融服务和银行之间,进行资金转账操作。后续,还将启用一个集中物流跟踪平台系统,所有物流企业都纳入其中,方便消费者在线跟踪商品物流情况。

10巴西颁布法案放宽外汇管制

巴西总统博索纳罗批准了一项新的外汇管理政策,法案规定将允许自然人和公司在巴西开设外币账户,目前开设外汇账户的权限仅限于部分特定公司,如外汇兑换所和信用卡发行商等,未来巴西中央银行将可批准个人在巴西拥有美元账户。

该提案将使巴西公司在其他国家开展业务时更具竞争力,同时将降低巴西市场上进出口生产链相关公司的成本,提高外汇效率,最终使消费者受益。根据该法案,外汇市场操作将可自由进行,不受额度限制,同时交易汇率将可由被授权开展外汇交易的双方自由商议。

海关总督官方网站2022年1月最新政策公告汇总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号(关于发布原产地证书数据及附件导入接口规范的公告)

      根据有关优惠贸易协定实施安排,海关总署现已完成原产地证书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既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办理相关业务,也可通过信息系统联网对接方式办理。请有系统对接需求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按照原产地证书数据及附件导入接口规范(详见附件)开展接口改造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海关导入接口只接收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自行导入报文,不再接收第三方平台导入报文。信息系统接入、联调测试等工作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开放海关预录入系统客户端软件及业务数据交换接口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6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关开放预录入系统对外服务方案〉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0号)办理。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号(关于进口白俄罗斯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农业和食品部关于白俄罗斯输华牛肉及其制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白俄罗斯牛肉及其制品进口。现将中国进口白俄罗斯牛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号(关于进口卢旺达甜叶菊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卢旺达共和国农业与动物资源部关于卢旺达甜叶菊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卢旺达甜叶菊进口。现将具体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4号(关于防止斯洛文尼亚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斯洛文尼亚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斯洛文尼亚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斯洛文尼亚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斯洛文尼亚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卸下的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疫情,严格依法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斯洛文尼亚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5号(关于防止巴勒斯坦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1年12月15日,巴勒斯坦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该国约旦河西岸地区图巴斯省的1家农场发生口蹄疫疫情,血清型待鉴定。涉及的易感动物为172只山羊和绵羊,其中40只发病,5只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巴勒斯坦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偶蹄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巴勒斯坦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巴勒斯坦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号(关于实施中国-乌拉圭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2019年4月,中国与乌拉圭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国家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乌拉圭海关AEO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2年1月26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乌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企业”),为双方AEO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乌拉圭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乌拉圭海关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二、中乌双方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降低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由于安全警戒级别提高、边境关闭、自然灾害、危险突发事件或是其他重大事故等造成国际贸易中断,在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三、与乌拉圭有进出口贸易的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0123456789)告知乌拉圭进口商或出口商,由其按照乌拉圭海关规定申报,乌拉圭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企业自乌拉圭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乌拉圭发货人的AEO编码;企业向乌拉圭AEO企业出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出口报关单“境外收货人”栏目中的“境外收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收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乌拉圭收货人的AEO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UY)+AEO企业编码(12位数字)”,例如“UY123456789012”。中国海关确认乌拉圭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号(关于进口南非鲜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南非共和国农业、土地改革和农村发展部关于南非鲜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南非鲜梨进口。现将进口南非鲜梨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8号(关于公布《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有关规定,《协定》将于2022年2月1日起对韩国生效实施。《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韩国。《办法》第十四条所述的《特别货物清单》增加《出口至韩国特别货物清单》(见附件1)。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6号第八条所述原产地证书格式增加原产地证书续页格式(见附件2)。原产地证书所载内容无法在首页内完整列明的,出口成员方签证机构可通过续页补充列明。

本公告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9号(关于防止意大利、北马其顿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2年1月8日,意大利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该国皮埃蒙特大区亚历山德里亚省(Alessandria,Piemonte)1月5日发生1起非洲猪瘟,涉及易感动物为野猪,1头野猪发病死亡。2022年1月10日,北马其顿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该国代尔切沃地区(Delčevo)2021年12月29日发生1起非洲猪瘟,涉及易感动物为18头家猪,其中3头发病,15头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意大利、北马其顿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意大利、北马其顿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在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意大利、北马其顿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意大利、北马其顿的猪、野猪及其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意大利、北马其顿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来自意大利、北马其顿的进境船舶、航空器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意大利、北马其顿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号(关于进口智利冷冻水果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冷冻水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智利冷冻水果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冷冻水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

冷冻水果是指去除不可食用果皮、果核后(樱桃除外),经过速冻处理,并在整个冷链环节中保持果肉核心达到-18°C或以下的水果,且符合《国际食品标准》“速冻食品加工和处理操作规范”(CAC/RCP 8-1976)要求。冷冻水果品种如下:

1. 冷冻木莓(Frozen Raspberries)Rubus idaeus

2. 冷冻博伊森莓(Frozen Boysenberry)Rubus ursinus var. Longanobaccus

3. 冷冻蔓越莓(Frozen Cranberry)Vaccinium macrocarpon

4. 冷冻苹果(Frozen Apple)Malus domestica

5. 冷冻鳄梨(Frozen Avocado)Persea americana

6. 冷冻樱桃(Frozen Cherry)Prunus avium

7. 冷冻番荔枝(Frozen Cherimoya)Annona cherimola

8. 冷冻葡萄(Frozen Grape)Vitis vinifera

9. 冷冻猕猴桃(Frozen Kiwi)Actinidia chinensis/A. deliciosa

10. 冷冻桃(Frozen Peach)Prunus persica

11. 冷冻芒果(Frozen Mango)Mangifera indica

12. 冷冻番木瓜(Frozen Papaya)Carica papaya

13. 冷冻菠萝(Frozen Pineapple)Ananas comosus

14. 冷冻石榴(Frozen Pomegranate)Punica granatum

15. 冷冻蓝莓(Frozen blueberry)Vaccinium spp.

16. 冷冻黑莓(Frozen blackberry)Rubus ulmifo-lius

17. 冷冻草莓(Frozen Strawberry)Fragaria ananassa

三、允许的产地

智利全境。

四、批准的加工厂

输华冷冻水果加工厂均须在代表智利共和国农业部的智利农牧局(SAG)批准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GACC)审核批准注册。SAG每年向GACC提供注册名单,获得批准的名单可在GACC网站查询。

五、出口前要求

(一)供应商管理。

SAG要求每个输华冷冻水果加工厂保留有水果供应商清单。清单中应至少包括如下信息:供应商名称、大区、市、果园编号和水果名称。

所有供应水果的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操作和有害生物综合管理,包括适合于果园植物检疫条件的管理措施,以降低有害生物的发生。输华冷冻水果加工厂应保存相关管理措施的副本。

(二)质量保证体系。

冷冻水果加工厂必须执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并按照《国际食品标准》“速冻食品加工和处理操作规范”(CAC/RCP 8-1976)要求进行冷冻水果的准备、加工、储藏和运输,以保证冷冻水果的质量和卫生。

冷冻水果加工厂必须对出口产品进行包括农药、重金属和微生物在内的多种残留检测,并由SAG授权实验室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中须明确注明冷冻水果是否符合中国对农残、重金属和微生物等污染物的限量要求。每批冷冻水果抵达中国时须随附检测报告。

SAG须按照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新冠病毒防护相关指南要求,指导和监督输华冷冻加工企业严格按照FAO和WHO发布的指南作业,加强员工防护,防范产品和包装受到新冠病毒污染。

(三)速冻处理、包装和装运。

冷冻水果速冻处理程序应在SAG或其授权人员监管下进行,具体程序见附件。

冷冻水果须使用新的、干净卫生的材料包装,符合相关安全卫生国际食品标准,以减少污染。

每个包装箱上应使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出口国、果园或其注册号、产地、加工厂、出口商和加工日期。

每个托盘上用中文或英文注明“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没有采用托盘,则每个包装箱上应用同样的标记。

如使用了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规定。

(四)离境前检验检疫。

出口前,SAG必须确认该批冷冻水果在-18°C或以下温度进行冷藏和运输。

在冷冻水果的不同加工阶段(从产品预包装到最终成品),应由SAG培训授权的工作人员,按0.5%的比例对每批货物进行抽样并检验检疫,确保不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且致病微生物和农药残留不超过最大限量标准。如发现或检测到任何不符合项,该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冷冻水果,由SAG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随附检测证书。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应注明:“This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Chilean Frozen Fruits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智利冷冻水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在项目启动前,SAG应向GACC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和检测证书样本,以便中方备案核查。

六、进境检验检疫

智利冷冻水果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2.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当冷冻水果到达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GACC将保证在冷链温度下进行查验。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如发现农残或致病微生物等安全卫生项目检测不合格,经对结果分析验证后,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GACC将立即通知SAG,暂停相关加工厂的冷冻水果输华,直至不合格情况得到整改并获得GACC认可。

3.如果多个加工厂连续发生不合格情况,中方将对每批冷冻水果扣留取样送实验室检测,并视情况暂停冷冻水果输华,直至有关要求得到满足。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11号(关于防止泰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2年1月14日,泰国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该国曼谷直辖市(Bangkok Metropolis)1个村庄发生1起非洲猪瘟,涉及的3头宠物猪全部发病、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泰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泰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自泰国进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和汽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泰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号(关于调整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以及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我国港口综合竞争能力,规范和便利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以及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告2014年第3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取消内外贸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备案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2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的公告)等文件的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调整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以及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有关事项。现公告如下:一、关于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业务(一)航运公司拟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业务的,应当参照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监管的相关要求,向主管地直属海关办理船舶备案手续。

(二)同船运输集装箱箱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40号修改)的标准。

二、关于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

(一)航运公司拟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应当参照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监管的相关要求,向业务经营地直属海关办理船舶备案手续。

(二)拟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国际航行船舶为中资航运公司全资或控股拥有非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应当获得交通运输部核发的《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试点沿海捎带业务备案证明书》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

(三)拟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国际航行船舶为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全资或控股拥有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的,应当获得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开展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批准书》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

(四)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时,应当在符合交通运输部限定的关于航线、货物、可开展业务的时限等范围内,根据海关转关业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航运公司不得将备案船舶转租他人。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4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号(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有关规定,《协定》将于2022年3月18日起对马来西亚生效实施,《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同时增加马来西亚。二、《协定》项下输韩国、马来西亚的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自《协定》对该成员方生效之日起实施,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7号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4号(关于2022年自澳大利亚进口两类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和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7号(关于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我国对自澳大利亚进口的两类8个税号农产品(以下简称两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现将2021年度两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2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予以公布(见附件)。两类农产品进口时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7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15号(关于防止西班牙、摩尔多瓦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西班牙和摩尔多瓦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西班牙、摩尔多瓦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西班牙、摩尔多瓦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西班牙和摩尔多瓦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卸下的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疫情,严格依法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西班牙和摩尔多瓦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问答解读丨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新规

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于2021年12月24日发布《关于发布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2022年)及优化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措施的公告》(公告第416号,下文简称《公告》),《公告》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农业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农农发〔1999〕9号),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1452号、第2203号同时废止。

发布背景及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稳外资外贸决策部署,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义务,便利农药进出口贸易、提高通关效率。

《公告》内容解读

问:进出口农药相关单位需要取得哪些资质?

海关答:进出口农药单位应取得相应农药经营许可证,出口农药单位还应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问:哪些农药可以进出口?

海关答:一是进出口农药应在我国取得农药登记,二是农药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内。

TIPS

《公告》中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2022年)相较于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2203号(已废止)中的名录内容,农药类别总数由1183种增加至1238种,同时部分农药已调整出名录范围。

问:企业在进出口农药时应如何申报?

海关答:进出口农药相关单位可直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下称单一窗口)在网上办理申报(http://www.singlewindow.cn)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在网上审核确认进出口单位提供的信息,符合条件的,出具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

TIPS

农药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直接在单一窗口办理;农药生产企业委托贸易企业出口的,还应与贸易企业签订出口委托书;农药生产企业委托加工的,还应提供受托方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加工协议。仅限出口登记的农药和特殊管理的农药出口,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问:什么是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

海关答: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简称“农药进出口通知单”,是指农业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依法对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范围的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管理签发的证明文件。

TIPS

农药进出口通知单有效期为3个月。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实行一批一单管理,即进出口一批农药,办理一份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对应一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问:企业申报后如何领取农药进出口通知单?报关时还需向海关提供该单纸质版吗?

海关答:企业无需领取农药进出口通知单,海关已实施农药进出口通知单通关作业无纸化,不再收取纸质文本。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审核合格后出具的农药进出口通知单以电子数据形式发送至海关,企业报关时录入对应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号,海关通过数据平台查询该报关单对应农药进出口通知单电子数据,审核无误后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TIPS

此处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企业申报农药为危险化学品或危险货物,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在报关过程中随附提交危险化学品或危险货物有关单证材料。如企业不履行该义务,海关将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交由相关部门处置。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及出口农药类危险化学品政策情况可参考往期内容↓

问:如果申报的进出口农药经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地区还应注意些什么呢?

海关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关境内的其他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除外)之间进出的农药,应当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农药,除列入《鹿特丹公约》的应当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外,其余无需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

TIPS

《鹿特丹公约》全称为《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在1998年9月10日在鹿特丹制定的,于2004年2月24日生效,公约旨在保护包括消费者和工人健康在内的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国际贸易中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潜在有害影响。

盘一盘1月海关出了哪些新政

近期,都有哪些海关相关新政策、新规定开始实施?快来了解一下吧!

 

01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9号

关于执行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21〕18号)所附《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为准确实施政策,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执行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

 

02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20号

关于扩大洋浦保税港区政策制度适用范围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支持海南深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海关总署决定将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和统计办法等制度扩大适用到海口综合保税区和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关于扩大洋浦保税港区政策制度适用范围的公告

 

03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5号

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

为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维修业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

 

04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

关于对高氯酸钾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高氯酸钾(海关商品编号2829900020)实施出口管制,依照《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33号)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2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对高氯酸钾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05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21号

关于2022年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的公告

为支持加工贸易发展,纾解企业困难,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2022年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的公告

 

06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22号

关于2022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我国对自新西兰进口的四类12个税号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且自2022年起不再对第一类、第三类和第四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现将第二类4个税号农产品2021年度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2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予以公布。

关于2022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07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予以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8号

 

08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9号

关于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2号同时废止。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的公告

 

09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0号

关于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为目录)和有关事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的公告

 

10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8号

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工作要求,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操作性更强的行政指导,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依据《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所附《企业注销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8号(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的公告)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256号令

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公布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第256号令

 

12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第41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稳外资外贸决策部署,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公约》)义务,便利农药进出口贸易、提高通关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就优化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措施公告如下。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第416号

13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号

关于发布原产地证书数据及附件导入接口规范的公告

根据有关优惠贸易协定实施安排,海关总署现已完成原产地证书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既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办理相关业务,也可通过信息系统联网对接方式办理。请有系统对接需求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按照原产地证书数据及附件导入接口规范(详见附件)开展接口改造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海关导入接口只接收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自行导入报文,不再接收第三方平台导入报文。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发布原产地证书数据及附件导入接口规范的公告

 

1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号

关于进口白俄罗斯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农业和食品部关于白俄罗斯输华牛肉及其制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白俄罗斯牛肉及其制品进口。现将中国进口白俄罗斯牛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

关于进口白俄罗斯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15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号

关于进口卢旺达甜叶菊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卢旺达共和国农业与动物资源部关于卢旺达甜叶菊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卢旺达甜叶菊进口。现将具体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自2022年1月7日起执行。

关于进口卢旺达甜叶菊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16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4号

关于防止斯洛文尼亚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斯洛文尼亚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自2022年1月12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斯洛文尼亚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17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5号

关于防止巴勒斯坦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1年12月15日,巴勒斯坦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该国约旦河西岸地区图巴斯省的1家农场发生口蹄疫疫情,血清型待鉴定。涉及的易感动物为172只山羊和绵羊,其中40只发病,5只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自2022年1月12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巴勒斯坦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18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号

关于实施中国-乌拉圭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2019年4月,中国与乌拉圭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国家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乌拉圭海关AEO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2年1月26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关于实施中国-乌拉圭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19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号

关于进口南非鲜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南非共和国农业、土地改革和农村发展部关于南非鲜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南非鲜梨进口。现将进口南非鲜梨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自2022年1月17日起实施。

关于进口南非鲜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20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8号

关于公布《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关于公布《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

 

21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9号

关于防止意大利、北马其顿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2年1月8日,意大利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该国皮埃蒙特大区亚历山德里亚省(Alessandria,Piemonte)1月5日发生1起非洲猪瘟,涉及易感动物为野猪,1头野猪发病死亡。2022年1月10日,北马其顿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该国代尔切沃地区(Delčevo)2021年12月29日发生1起非洲猪瘟,涉及易感动物为18头家猪,其中3头发病,15头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自2022年1月24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意大利、北马其顿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2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号

关于进口智利冷冻水果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冷冻水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智利冷冻水果进口。自2022年1月27日起实施。

关于进口智利冷冻水果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2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11号

关于防止泰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2年1月14日,泰国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该国曼谷直辖市(Bangkok Metropolis)1个村庄发生1起非洲猪瘟,涉及的3头宠物猪全部发病、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泰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区别

保税仓库 VS 出口监管仓库 您分清楚了吗?

保税仓库与出口监管仓库都是海关行政审批项目,设立在临近港口、铁路场站、高速公路等交通枢纽或保税物流需求强烈,加工贸易产业集聚的地方,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

一直以来,保税仓库与出口监管仓库设立、货物管理等业务都是企业咨询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