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督官方网站2022年1月最新政策公告汇总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号(关于发布原产地证书数据及附件导入接口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号(关于进口白俄罗斯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号(关于进口卢旺达甜叶菊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4号(关于防止斯洛文尼亚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三、在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斯洛文尼亚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卸下的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疫情,严格依法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斯洛文尼亚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5号(关于防止巴勒斯坦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巴勒斯坦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号(关于实施中国-乌拉圭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三、与乌拉圭有进出口贸易的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0123456789)告知乌拉圭进口商或出口商,由其按照乌拉圭海关规定申报,乌拉圭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企业自乌拉圭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乌拉圭发货人的AEO编码;企业向乌拉圭AEO企业出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出口报关单“境外收货人”栏目中的“境外收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收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乌拉圭收货人的AEO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UY)+AEO企业编码(12位数字)”,例如“UY123456789012”。中国海关确认乌拉圭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号(关于进口南非鲜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8号(关于公布《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
本公告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9号(关于防止意大利、北马其顿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意大利、北马其顿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来自意大利、北马其顿的进境船舶、航空器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意大利、北马其顿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号(关于进口智利冷冻水果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冷冻水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
冷冻水果是指去除不可食用果皮、果核后(樱桃除外),经过速冻处理,并在整个冷链环节中保持果肉核心达到-18°C或以下的水果,且符合《国际食品标准》“速冻食品加工和处理操作规范”(CAC/RCP 8-1976)要求。冷冻水果品种如下:
1. 冷冻木莓(Frozen Raspberries)Rubus idaeus
2. 冷冻博伊森莓(Frozen Boysenberry)Rubus ursinus var. Longanobaccus
3. 冷冻蔓越莓(Frozen Cranberry)Vaccinium macrocarpon
4. 冷冻苹果(Frozen Apple)Malus domestica
5. 冷冻鳄梨(Frozen Avocado)Persea americana
6. 冷冻樱桃(Frozen Cherry)Prunus avium
7. 冷冻番荔枝(Frozen Cherimoya)Annona cherimola
8. 冷冻葡萄(Frozen Grape)Vitis vinifera
9. 冷冻猕猴桃(Frozen Kiwi)Actinidia chinensis/A. deliciosa
10. 冷冻桃(Frozen Peach)Prunus persica
11. 冷冻芒果(Frozen Mango)Mangifera indica
12. 冷冻番木瓜(Frozen Papaya)Carica papaya
13. 冷冻菠萝(Frozen Pineapple)Ananas comosus
14. 冷冻石榴(Frozen Pomegranate)Punica granatum
15. 冷冻蓝莓(Frozen blueberry)Vaccinium spp.
16. 冷冻黑莓(Frozen blackberry)Rubus ulmifo-lius
17. 冷冻草莓(Frozen Strawberry)Fragaria ananassa
三、允许的产地
智利全境。
四、批准的加工厂
输华冷冻水果加工厂均须在代表智利共和国农业部的智利农牧局(SAG)批准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GACC)审核批准注册。SAG每年向GACC提供注册名单,获得批准的名单可在GACC网站查询。
五、出口前要求
(一)供应商管理。
SAG要求每个输华冷冻水果加工厂保留有水果供应商清单。清单中应至少包括如下信息:供应商名称、大区、市、果园编号和水果名称。
所有供应水果的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操作和有害生物综合管理,包括适合于果园植物检疫条件的管理措施,以降低有害生物的发生。输华冷冻水果加工厂应保存相关管理措施的副本。
(二)质量保证体系。
冷冻水果加工厂必须执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并按照《国际食品标准》“速冻食品加工和处理操作规范”(CAC/RCP 8-1976)要求进行冷冻水果的准备、加工、储藏和运输,以保证冷冻水果的质量和卫生。
冷冻水果加工厂必须对出口产品进行包括农药、重金属和微生物在内的多种残留检测,并由SAG授权实验室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中须明确注明冷冻水果是否符合中国对农残、重金属和微生物等污染物的限量要求。每批冷冻水果抵达中国时须随附检测报告。
SAG须按照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新冠病毒防护相关指南要求,指导和监督输华冷冻加工企业严格按照FAO和WHO发布的指南作业,加强员工防护,防范产品和包装受到新冠病毒污染。
(三)速冻处理、包装和装运。
冷冻水果速冻处理程序应在SAG或其授权人员监管下进行,具体程序见附件。
冷冻水果须使用新的、干净卫生的材料包装,符合相关安全卫生国际食品标准,以减少污染。
每个包装箱上应使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出口国、果园或其注册号、产地、加工厂、出口商和加工日期。
每个托盘上用中文或英文注明“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没有采用托盘,则每个包装箱上应用同样的标记。
如使用了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规定。
(四)离境前检验检疫。
出口前,SAG必须确认该批冷冻水果在-18°C或以下温度进行冷藏和运输。
在冷冻水果的不同加工阶段(从产品预包装到最终成品),应由SAG培训授权的工作人员,按0.5%的比例对每批货物进行抽样并检验检疫,确保不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且致病微生物和农药残留不超过最大限量标准。如发现或检测到任何不符合项,该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冷冻水果,由SAG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随附检测证书。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应注明:“This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Chilean Frozen Fruits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智利冷冻水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在项目启动前,SAG应向GACC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和检测证书样本,以便中方备案核查。
六、进境检验检疫
智利冷冻水果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2.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当冷冻水果到达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GACC将保证在冷链温度下进行查验。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如发现农残或致病微生物等安全卫生项目检测不合格,经对结果分析验证后,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GACC将立即通知SAG,暂停相关加工厂的冷冻水果输华,直至不合格情况得到整改并获得GACC认可。
3.如果多个加工厂连续发生不合格情况,中方将对每批冷冻水果扣留取样送实验室检测,并视情况暂停冷冻水果输华,直至有关要求得到满足。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11号(关于防止泰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三、自泰国进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和汽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泰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号(关于调整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以及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同船运输集装箱箱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40号修改)的标准。
二、关于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
(一)航运公司拟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应当参照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监管的相关要求,向业务经营地直属海关办理船舶备案手续。
(二)拟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国际航行船舶为中资航运公司全资或控股拥有非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应当获得交通运输部核发的《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试点沿海捎带业务备案证明书》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
(三)拟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国际航行船舶为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全资或控股拥有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的,应当获得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开展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批准书》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
(四)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时,应当在符合交通运输部限定的关于航线、货物、可开展业务的时限等范围内,根据海关转关业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航运公司不得将备案船舶转租他人。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4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号(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4号(关于2022年自澳大利亚进口两类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15号(关于防止西班牙、摩尔多瓦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三、在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西班牙和摩尔多瓦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卸下的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疫情,严格依法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西班牙和摩尔多瓦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