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检验】进口原油检验监管要求有哪些

原油是未经加工处理的石油。它是一种黑褐色并带有绿色荧光,具有特殊气味的粘稠性油状液体,是烷烃、环烷烃、 芳香烃和烯烃等多种液态烃的混合物。

原油通过一定的炼制加工流程可以生产汽柴油等各种原油产品,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非常广泛的应用,是当前主要的能源来源,是工业社会不可或缺的“血液”。2020年,我国共进口原油5.42亿吨,是世界上最大的原油进口国,那么,海关对进口原油检验有什么要求呢?

一、海关对进口原油的管理要求

原油属于法定检验商品,未经海关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油不准销售、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规范进口原油检验工作,保护人民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提高进口原油质量和促进原油贸易发展,海关对进口原油实施口岸检验的方式。

二、进口原油应当符合的质量要求

进口原油按照GB 36170-2018《原油》标准里要求的项目进行检测,分别为水含量、交接温度下蒸气压、机械杂质含量、204℃前馏分有机氯含量、盐含量、密度、硫含量和酸值8项;此外,海关还要求对镍、钒、残炭等环保项目进行监测。

水含量(质量分数)
石蜡基或石蜡-中间基≤0.5%中间基或中间-石蜡基或中间-环烷基≤1%

环烷基或环烷-中间基≤2%

交接温度下蒸气压
交接温度下蒸气压(针对敞口贮存和运输的原油)≤66.7kPa。
机械杂质含量
机械杂质含量(质量分数)≤0.05%。
204℃前馏分有机氯含量
204℃前馏分有机氯含量(质量分数)≤10μg/g。

三、海关对进口原油检验的其他要求

原油同时也是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的产品,属于易燃液体,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编号1267。根据《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有关规定,进口原油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等,还应提供《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和中文安全数据单样本。

另外,进口原油依法需由海关实施重量鉴定。根据《关于调整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159号)规定,海关对进口大宗商品逐批实施重量鉴定调整为海关依企业申请实施;必要时,海关依职权实施。

进口原油收货人或者代理人需海关出具重量证书的,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依企业申请实施重量鉴定并出具重量证书。

进口原油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不需要海关出具重量证书的,海关不再实施重量鉴定。

进口原油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重量,海关对申报情况实施抽查验证。

四、进口原油检验的便利化措施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2020年第110号),自2020年10月1日起,海关对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进行重大调整,将先行由海关对进口原油实施批批抽样检验,合格评定后放行调整为“先放后检”。

实施“先放后检”方式后,将原油卸货、转运与实验室检测从原有的串联模式调整为并联模式,进口原油经现场检查合格即可卸船、提离口岸监管作业场所,减少油船在港时间2—3天,解决了进口原油无法及时卸货、转运带来的长时间占用港口罐容、加重船舶压港等问题,大幅提高进口原油的海关通关效率和港口的接卸能力。

五、进口原油检验流程

进口原油由卸货口岸海关检验。

进口原油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口原油到货之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向海关申报。进口原油应当在口岸主管海关的监督下,在具备检验条件的监管作业场所卸货。

海关对进口原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及相关品质、数重量实施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原油不准销售、使用。

对进口原油中发现的安全、卫生、环保、品质等问题,海关应当责成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监管下进行有效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实施退运。

检验监管中发现存在安全、卫生、环保、贸易欺诈等重大问题的,海关将依法进行处置,并适时调整检验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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