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冻调制食品进口通关流程

随着生活节奏加快,为了方便,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都会选择预制菜。但不管是市面上常见的过年大盆菜、佛跳墙、广式点心等预制菜,还是速冻的水饺、油条、包子、汤圆、手抓饼等,都属于速冻调制食品。

那么,你了解速冻调制食品的相关小知识及通关流程吗?接下来,就随小编一起来学习下吧!

速冻调制食品概述及新标准

速冻调制食品是指:以谷物、豆类、薯类、畜禽肉、蛋类、生乳、水产品、果蔬、食用菌等一种或多种为原料,或同时配以馅料/辅料,经调制、加工、成型等,速冻而成的食品。

2021年9月,国家卫健委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GB 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该标准已于2022年3月7日起正式实施,替代现行的GB 19295-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制品》。此次GB 19295的修订,把速冻调制食品纳入其中。

新标准带来的主要变化

GB 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对速冻调制食品标准要求变化主要体现在微生物指标、理化指标和产品标示上。

01

微生物指标

02

理化指标限量

03

产品标识

进出口速冻调制食品通关

根据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规定,企业进出口速冻调制食品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01

出口速冻调制食品

1) 企业备案

出口食品涉及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水产品等出口食品原料,其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名单。

2)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外推荐注册

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须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住所地海关进行初核后报海关总署。

3) 出口前申报监管

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商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由产地海关实施检验检疫。

海关对申请出口的速冻调制食品产品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对系统命中现场检验检疫的货物,按照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双边协议、相关标准实施检验检疫;对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口食品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经评定合格的,形成电子底账数据,并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数据号,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经评定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口。

4) 企业申报

按照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的要求,货主或其代理人通过单一窗口报关,需提交以下材料:

1.代理报关委托书(仅适用于代理报关的);

2.出口食品电子底账数据号、相关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相关商业单据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出口单证。

5) 口岸查验

口岸海关按照布控要求对出口冻制食品实施口岸查验,口岸查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02

进口速冻调制食品

1)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

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并公布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方式包括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和企业申请注册。

 

2)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及进口商备案管理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3) 进口食品质量安全要求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暂予适用的相关标准要求。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新食品原料卫生行政许可。

 

4) 生产企业注册编号标注

已获得注册的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5) 食品进口商自主审核制度

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1)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情况;

(2)保证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

6) 海关对进境食品检疫审批和合格评定

对可能传播动物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进口食品,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涉及产品包括:肉类、水产品、生乳制品等。检疫审批可登录互联网+海关进行申请。

海关依法对应当实施入境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对进口食品实施现场查验、监督抽检等。

7) 合格评定

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包括: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以下简称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随附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责令进口商销毁或退运。

史上最全的农产品进口清关知识

2019年初,贵州出台《省委省政府领导领衔推进农村产业革命工作制度》,成立12个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由12位省领导分别领衔推进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包括蔬菜、生猪、辣椒、生态家禽、食用菌、牛羊、特色林业(竹、油茶、花椒、皂角)、中药材(石斛)、刺梨、生态渔业、水果、茶产业。

贵阳海关紧密结合新国发2号文,出台促外贸保稳提质十六条措施,同时梳理农食产品报关报检流程,方便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全力促进贵州省外贸保稳提质。

下面小编来给大家科普一下农产品进口相关知识

一、所需资质

通用资质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商务部门办理)。

2.电子口岸卡。

3.进出口收发货人备案。

特殊资质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备案范围:拟从事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如茶、油茶、食用菌、蔬菜、辣椒制品、刺梨制品等。

2.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备案范围:以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为主要加工原料的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

3.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备案范围:以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水产品为主要加工原料的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

4.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备案。

5.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备案范围:出口的新鲜水果(含冷冻水果)果园,如刺梨、猕猴桃等新鲜水果。

6.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备案范围:出口的新鲜水果(含冷冻水果)包装厂,如刺梨、猕猴桃等新鲜水果。

7.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8.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

9.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二、资质办理流程

关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备案)、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的办理流程,打开“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点击办事指南→企业管理和稽查,如图所示:

按照“互联网+海关”公示内容准备申请材料,下载空白申请表,在“互联网+海关”首页找到对应事项提交申请即可。

关于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注册登记、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办理流程,打开“互联网+海关”,点击办事指南→行政审批→出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的办理流程,点击办事指南→进出口食品→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按照“互联网+海关”公示内容准备申请材料,下载空白申请表,在“互联网+海关”首页找到对应事项提交申请即可。

三、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申请条件

1.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2.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物疫情;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规定;

4.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5.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非食用动物产品、活动物、肉类及其产品、蛋类、燕窝、乳品、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水产品的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水果、烟草、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植物源性中药材应在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关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

申请材料

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根据随附单证要求上传扫描件。随附单证要求:

1.动物及动物产品部分

(1)进境动物。

a)进境动物指定隔离场使用证(食用水生动物除外);

b)进境水生动物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境后中转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进境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办理检疫许可证时应当提供运输路线及在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中转处理情况,包括是否离开海关监管区、更换运输工具、拆换包装以及进入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水体环境等。

(2)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代理进口的,提供与货主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

(3)进境饲料。I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 加工、存放合同)。

(4)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I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需提供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 加工、存放合同)。

(5)进境生物材料。进口一级和二级风险产品:

a)说明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防疫措施的书面申请;

b)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6)特许审批。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a)提交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

b)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2.植物及植物产品部分

(1)进境粮食。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原件扫描件。

(2)进境烟叶。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原件扫描件。

(3)进境饲料。I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 加工、存放合同)。

3.食品部分

进境肠衣和毛燕、进境粮食等应由海关总署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如申请单位与定点企业一致的,不需提供)。

材料说明:申请无固定格式、申请人自拟即可。

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登录“互联网+海关”网上办理平台向海关提交材料。海关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受理申请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依法作出许可决定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许可证》;或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四、进出口申报

出境检验检疫申请

1.所需资料:对外贸易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单证。

2.办理流程: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选择“货物申报”→“出境检验检疫申请”,规范填写出境货物基本信息及所需单证(下图中黄色部分为必填)。

3.实施检验:

(1)海关根据有关工作规范、企业信用类别、产品风险等级,判别是否需要实施现场检验及是否需要对产品实施抽样检测。

(2)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经海关检验或者口岸查验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监督下进行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4.证书类型:

根据产品检验检疫类别及进口国要求,申请出具证书,包括卫生证书(类别S)、植物检疫证书(类别Q),部分进口国还要求提供原产地证明。

出口报关单整合申报

1.所需资料:

(1)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2)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部分商品适用);

(3)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单证。

2.办理流程:

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选择“货物申报”→“出口报关单整合申报”,规范填写出境货物基本信息及所需单证。

进口整合申报

1.所需资料:

(1)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2)进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

(3)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单证。

2.办理流程: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入“货物通关”板块,点击进口整合申报。

五、进出口货物查验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及时关注报关单状态,如发现货物被海关布控查验或者收到海关查验通知后,应及时前往海关办理查验手续。

2.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负责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如实回答查验人员的询问以及提供必要的资料。因进出口货物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容易因开启、搬运不当等原因导致货物损毁,需要查验人员在查验过程中予以特别注意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

3.实施查验时需要提取货样、化验,以进一步确定或者鉴别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等属性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4.查验结束后,查验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查验记录并签名。查验记录应当由在场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确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拒不签名的,查验人员应当在查验记录中予以注明,并由货物所在监管场所的经营人签名证明。查验记录作为报关单的随附单证由海关保存。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对已查验货物进行复验:

(1)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做进一步确认的;

(2)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4)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已经参加过查验的查验人员不得参加对同一票货物的复验。

6.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查验。

7.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查验,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的,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实施查验。

 

木家具进口清关检验小知识你知道哪些?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不少消费者倾向选购进口家具,进口家具市场需求近几年不断扩大,进口家具质量问题也日益受到消费者关注。

为切实维护我国消费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海关对部分进口木家具实施法定检验。

现在,让我们带你看一下进口木家具的检验有哪些要求吧!

有哪些进口木材或家具需要进行检验呢?

自2018年3月1日起,部分进口木制品及家具将被实施进口检验监管。主要涉及HS编码9403300090、9403400090、9403509100、9403509990、9403609100的进口木家具产品。

涉及检验标准

1

GB 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2

GB 18580-20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3

GB 28007-2011《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等

进口木家具需要检验哪些内容呢?

进口家具主要检验内容

木家具

甲醛释放量

重金属含量

儿童家具

结构安全

有害物质含量

阻燃性能

警示标识

抽 样 要 求

木家具抽样要求

样品数量为2件

对于没有漆面的家具样品,提供主要原辅材料(与家具材料一致的板材,含饰面)时,样品数量为2块,每块表面积不小于1平方米;对于无法提供单块表面积为1平方米的样品,允许提供多块样品,总表面积不得小于2平方米。

对于有不同颜色漆面的家具样品,提供主要原辅材料时,不同漆面颜色的板材各2块,每块表面积不小于1平方米;对于无法提供单块表面积为1平方米的样品,允许提供多块样品,总表面积不得小于2平方米。

儿童家具

样品数量为2件

其他要求

对适用GB 18584标准的非儿童木家具,进口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将与产品一致的主要原辅材料样品送检,海关经核实一致后,对主要原辅材料按照GB 18580、GB 18584标准要求送实验室检测。

 

进出境木质包装检疫要求解读

木材、塑料、玻璃、金属等都是常用的包装材料,其中木质包装材料因具有抗机械损伤力强、承受力大、有一定的缓冲性能、取材广泛、制作容易、易于吊装和回收特点,在国际贸易特别是在机电设备、石油化工等行业运输领域被广泛使用。

今天小编带着大家一起了解下进出境木质包装检疫要求 。

1木质品包装含义
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不包括完全由薄木材(厚度6毫米或以下)制作的木质包装,完全由经过胶粘、加热、加压等方法生产的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制作的木质包装,在制作过程中经过加热处理用于存放散装葡萄酒或烈酒的木桶,在其制作过程中经过加工或其它去除有害生物的用于包装葡萄酒、雪茄或其他商品的礼品盒,锯末、刨花木、丝;永久固定于运输车辆和集装箱上的木质配件。

2出境木质包装检疫标识要求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经检疫处理合格后需加施IPPC标识,标识式样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1、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2、XX——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2个字母国家编码;

3、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登记号;

4、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硫酰氟熏蒸-SF,热处理-HT,DH-介电加热。

Tips:标识要求1、清晰易辨认;

2、永久性和不可转移;

3、避免使用红色或桔黄色;

4、标记不得手写;

5、位于易见的位置,最好至少在木质包装的两个相对面上。

3
出境木质包装检疫要求(一)对出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须由海关总署认可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实施检疫处理,合格加盖IPPC专用标识。海关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

出境木质包装不得携带有害生物。经现场检疫发现活体有害生物或疑似症状的,送样相关实验室鉴定。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不合格的,不准予出口。

(二)对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按规定抽查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立即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三)对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在海关监督下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四)对申报时不能确定木质包装是否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海关按规定抽查检疫。经抽查确认木质包装加施了IPPC专用标识,且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经抽查发现木质包装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五)对未申报但经抽查发现使用木质包装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六)对木质包装违规情况严重的,在报经海关总署批准同意后,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连同货物一起作退运处理。

(七)对木质包装进行现场检疫时应当重点检查是否携带天牛、白蚁、蠹虫、树蜂、吉丁虫、象虫等钻蛀性害虫及其为害迹象,对有昆虫为害迹象的木质包装应当剖开检查;对带有疑似松材线虫等病害症状的,应当取样送实验室检验。

(八)需要实施木质包装检疫的货物,除特殊情况外,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卸离运输工具和运递及拆除、遗弃木质包装。

进口洗手液清关和归类申报知识

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做好个人卫生已是人人皆知的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必备“三件套”了。一个“洗手”的简单动作,却是阻断病毒传播的重要途径。

目前市场上洗手液主要有三大类:液体肥皂、普通型洗手液、免洗抑菌洗手液。然而不同种类的洗手液,在进出口申报时应归入不同的税号,适用不同税率。

本篇将带你了解进出口洗手液涉及通关的海关归类和规范申报等方面注意事项。

洗手液概述及成分

洗手液是一种用来清洁手部的清洁液,通过以机械摩擦和表面活性剂的作用,配以水流或不需要水来清除手上的污垢和附着的细菌。

随着新型表面活性剂、功能性助剂技术的发展,洗手液从最初的清洗功能向多功能发展,如润肤、保湿等,出现了普通型洗手液。

其成分除表面活性剂(如十二烷基硫酸钠等)外,还包括增稠剂、润肤保湿剂、香精、色素、PH值调节剂等。

而病原体可通过手与口、鼻、眼等部位的接触进入人体,在保证洗手液抗/抑菌功效的基础上,考虑到无水源、便于携带等因素,不需要用水冲洗即可使手部保持清洁卫生的免洗抑菌洗手液应运而生。

其主要成分为具有杀菌作用的酒精(乙醇)、苯扎氯铵等。

洗手液的归类指引

 根据《2022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税目注释》,由于不同种类的洗手液成分含量、具体用途、组分比例等的不同,它们的商品归类主要涉及税目34.01和38.08。

一、液体肥皂

税目34.01的肥皂及其他产品可以含有添加剂(例如消毒剂、磨料粉等),其主要功能为洁肤,消毒功能为辅助功能。

液体肥皂为肥皂在水中的溶液,在某些情况下可加入少量(通常不超过5%)的乙醇或甘油,但不含合成有机表面活性剂。

液体肥皂属于税目34.01项下“其他性状的肥皂”,应归入税号3401.2000。

二、普通型洗手液

普通型洗手液包括其活性成分全部或部分由合成有机表面活性剂组成(可含有任何比例的肥皂)的洁肤用制剂,这些制剂必须呈液态或膏状,并制成零售包装。

普通型洗手液属于“零售包装洁肤用有机表面活性剂产品及制品”,应归入税号3401.3000。

三、免洗抑菌洗手液

目前使用较多的免洗抑菌洗手液有喷雾型液体免洗洗手液、挤压型啫喱免洗洗手液等,其有效成分主要为酒精/变性酒精等,用于人体手部的消毒杀菌,主要功能为消毒,洁肤为辅助功能。

税目38.08包括制成零售包装作消毒剂、杀菌剂等用的有机表面活性产品及制品,含有活性阳离子(例如:季铵盐),具有防腐、消毒、杀菌作用。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免洗抑菌洗手液应归入税号3808.9400。

洗手液的税率

不同归类的洗手液有不同税率。

液体肥皂、普通型洗手液

最惠国关税税率:6.5%

增值税税率:13%

免洗抑菌洗手液

最惠国关税税率:9%

医用免洗抑菌洗手液(商品编码38089400.10)

增值税税率:13%

非医用免洗抑菌洗手液(商品编码38089400.90)

增值税税率:9%

进口规范申报注意事项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填报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2022年)》中所列商品申报要素的内容填报。

不同商品的规范申报要求

不同商品规范申报有不同的申报要求。

液体肥皂、普通型洗手液

申报要素:1.品名;2.成分含量;3.外观;  4.包装规格;  5.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

免洗洗手液

申报要素:1.品名;2.用途;3.成分含量;4.包装规格;5.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6.型号。

一、申报时应重点关注的规范申报要素

成分含量

“成分”应申报具体化学名称,且每种化学成分单独申报,不能笼统把不同化学成分合并申报;

“含量”应以百分比表示,且各成分的含量加和为100%。

包装规格

需“从里到外”由最小包装申报到最大包装。

二、申报举例说明

液体肥皂

成分含量:

去离子水56%、植物油脂24%、脂肪酸钠16.5%、合成香精3%、着色剂0.5%;

外观:乳白色液体;

包装规格:500ml×9瓶/箱;

品牌:某品牌。

普通型洗手液

成分含量:水81%、月桂醇聚醚硫酸酯钠9%、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5%、乳酸2%、氯化钠1.8%、(日用)香精1.2%;

外观:透明液体;

包装规格:250ML/瓶×12/箱;

品牌:某品牌。

免洗抑菌洗手液

成分含量:卡波姆0.37%、纯水24.88%、乙醇74.28%、三乙醇胺0.21%、甘油0.26%;

包装规格:236ML/瓶×12/箱;

品牌:某品牌;

型号:某型号。

 

进口牙刷清关新要求你关注了吗?

近年来,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和预防保健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口腔的自我保健。牙刷作为日用消耗品进口需求逐年增长,产品种类也越来越丰富,进口牙刷关系着我国消费者的健康安全。2018年3月1日起,进口牙刷被列入法定检验范围。2022年1月1日,新版牙刷及口腔器具的国家标准《牙刷及口腔器具安全通用技术要求》(GB 39669-2020)正式实施,替代了之前《牙刷》(GB 19342-2013)、《儿童牙刷》(GB 30002-2013)、《磨尖丝牙刷》(GB 30003-2013)的强制性内容,并对进口牙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小编梳理了新标准的变化条款,提醒进口商及消费者关注。具体如下:

一、扩大了产品适用范围

此前,涉及到牙刷产品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有三个,分别为《牙刷》(GB 19342-2013)、《儿童牙刷》(GB 30002-2013)、《磨尖丝牙刷》(GB 30003-2013),适用范围为手动植毛的成人、儿童牙刷和磨尖丝的牙刷。新标准《牙刷及口腔器具安全通用技术要求》(GB 39669-2020)则涵盖了所有种类的牙刷及口腔器具,也就是说电动牙刷、注胶毛牙刷等牙刷以及牙间刷、冲(洗)牙器、舌刮器、牙签、牙线、牙线棒、婴幼儿磨牙器等口腔器具均需要符合该强制性标准,弥补了新型牙刷及口腔器具产品安全标准空白。

适用产品范围见下表:

电动牙刷

儿童牙刷

成人牙刷

磨尖丝牙刷

注胶毛牙刷

二、提高了化学项目要求

(一)新增增塑剂要求:新国标对牙刷及口腔器具首次提出了增塑剂的要求,应使用安全的塑料添加剂。其中对儿童用品入口及所有可触及部位的增塑剂均需符合要求,成人用品仅需入口部分的塑化剂满足要求即可。

涉及产品

儿童用品所有可触及部位、成人用品入口部分    
增塑剂类别
DBP、BBP、DEHP、DNOP、DINP、DIDP

限量/%

三种增塑剂总含量不大于0.1

三种增塑剂总含量不大于0.1

小知识:我们所说的增塑剂一般为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学添加剂,主要功能用于软化塑料,增强其柔韧性。进入人体后其作用类似于雌激素,会干扰内分泌,造成男性生殖问题,引发女性性早熟,对儿童及孕妇的危害风险尤甚。

(二)新增二氧化硫要求:新国标还对木制、竹制牙签中的二氧化硫浸出量进行了规定。

涉及产品

木制、竹制牙签
项目
二氧化硫浸出量
限量/%

600mg/kg

小知识:劣质竹质牙签有可能使用硫磺进行处理,硫磺与氧气发生反应之后产生二氧化硫,二氧化硫会将牙签漂白。气态二氧化硫残留可能会刺激呼吸道,二氧化硫遇水后会变成亚硫酸,对人的胃肠有刺激作用,长期使用对人体健康不利。

三、细化了物理和电安全要求

(一)总体物理安全性

● 原标准中牙刷毛束拉力和颈部抗弯力要求没有变化,单丝弯曲恢复率由强制性要求转为推荐性要求。

● 各类产品不应有锐边、毛刺等缺陷,但允许有功能性尖端。

● 刷毛安全性:对于进口牙刷经常出现的磨毛不合格情况,新国标中延续了之前的要求,进口商还需进一步加强对磨毛项目的把控。

小知识:磨毛项目不合格的牙刷,其单丝顶端未去除锐角或毛刺,对牙龈及口腔软组织造成伤害。

(二)磨尖丝牙刷

单丝合格率的判定要求有变化,具体见下表。

(三)电动牙刷

首次对电动牙刷进行了明确要求:一是电安全性要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标准要求;二是植毛块要牢固;三是电动牙刷要达到一定的耐化学性能。

(四)儿童牙刷

明确了儿童牙刷中带有的各类饰件的牢固度要求,要符合国家玩具安全标准最新版本(GB 6675.2-2014)的要求。其中不可拆卸部件必须能承受70N的拉力,可拆卸饰件要按照相应的年龄适用范围进行测试,未标注年龄范围的按照严格标准组进行测试判定。

通过对新的国家标准进行梳理可以看出:此次牙刷新国标实施,将之前三个细分类别的牙刷标准的强制性标准进行合并,一方面突出了牙刷产品安全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为消费者和生产者提供了明确的产品依据。生产商、销售商需重点关注国标的变化,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和进口,避免因不了解产品要求而导致不合格情况。

 

 

商品检验——进口危险化学品清关知识

1、什么是危险货物?

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中的阐述,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9大类危害《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3523个条目。

2、什么是危险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不适用: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通俗来说,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产品就是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共有2828个条目。

 3、什么是危险货物包装

是指盛装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通常包括容量不超过450升、净重不大于400公斤的包装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大型容器(大包装)等。另外还包括压力容器、喷雾罐和小型气体容器,便携式罐体和多元气体容器等。

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概念不一样,危险货物不一定是危险化学品,比如汽车安全气囊,锂电池等。

进口需实施检验的危险化学品范围

根据《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海关对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建议国内收货人在进口危险化学品时,明确进口口岸是否是具有该类危险化学品相关资质的场所。

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

4.《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简称“GHS制度”)。

5.《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简称“TDG”)。

6.《危险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系列标准)。

7.GB15258-200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8.GB/T17519-201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根据《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还应提供下列材料:(一)《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1、进口货物装运前,国内收货人应向国外供应商索取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自行审核并翻译成中文版本,按要求粘贴或栓挂在货物包装上。

2、如国内收货人获取不到相关资料或无法确定资料是否合规,可要求供应商提供少量样品,送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审核。

3、确保一书一签信息真实、准确并相互一致,格式是否完整,内容是否全面(安全数据单16项,危险公示标签6项)。

海关查验

口岸海关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批批验核,口岸查验环节需检查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以及进口企业提供的符合性声明等是否符合要求。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需检验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的规定,合格后予以放行。

对自查发现对危险公示标签、随附安全数据单等资料、标签类错误等问题,建议企业提前准备好正确版本,及时整改,提高通关时效。

倡议

为了提升危险化学品通关时效,减少口岸滞留风险,建议企业在境外启运危化品运往通关口岸之前,按照上述通关tips提前准备资料,进行提前申报,并主动联系海关预约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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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进口清关知识——老挝土茯苓和鸡血藤植物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98号(关于进口老挝土茯苓和鸡血藤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以下为具体内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业与林业部关于老挝输华土茯苓和鸡血藤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老挝土茯苓和鸡血藤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三)《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业与林业部关于老挝输华土茯苓和鸡血藤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土茯苓,是指在老挝种植和加工的中药材用百合目菝葜科菝葜属光叶菝葜(学名:Smilax glabra Roxb.,Liliales:Smilacaceae)的干燥根茎或根茎切片。鸡血藤,是指在老挝种植和加工的中药材用豆目豆科密花豆属密花豆(学名:Spatholobus suberectus Dunn,Fabales: Fabaceae)的干燥藤茎或藤茎切片。

三、企业注册

向中国出口输华土茯苓和鸡血藤的种植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在老挝官方的监督之下,符合中国和老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输华土茯苓和鸡血藤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应由老挝农业与林业部(以下简称“老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推荐,中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企业未经中方注册的,产品不得进口到中国。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

老挝输华土茯苓不得带有下列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 菟丝子(属)Cuscuta spp.

2. 薇甘菊Mikania micrantha Kunth

老挝输华鸡血藤不得带有下列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 双钩异翅长蠹Heterobostrychus aequalis

2. 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3. 菟丝子(属)Cuscuta spp.

4. 薇甘菊Mikania micrantha Kunth

老挝输华土茯苓和鸡血藤不得带有活虫、杂草种子、土壤以及植物残体和砂砾等杂质。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生产、存储及运输。

1. 在老方监督与指导下,输华土茯苓和鸡血藤种植基地、加工和包装厂应采取控制病虫害的系统管理综合措施,包括疫情监测、综合防控及产后处理等,保存相关记录。企业的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该技术人员须通过老方授权培训机构的培训。

2. 老方应在土茯苓和鸡血藤产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安全性监控,并将监控情况提供给中方。

3. 一旦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老方应立即暂停该企业产品出口,并将该情况通报中方。老方应敦促企业整改,企业整改合格并经中方确认后方可恢复其产品对华出口。

4. 所有输华土茯苓和鸡血藤必须采用烘干方式干燥,不得采用晾晒方式干燥。

5. 每一批输华土茯苓和鸡血藤须实施熏蒸处理,熏蒸指标如下:

磷化氢熏蒸

6. 输华土茯苓和鸡血藤应用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包装上应有明显的“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文字样,并用中文注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年/月/日)、批号、保存条件、生产方式、生产地址、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号。

7. 以预包装形式输华的土茯苓和鸡血藤,预包装的中文标签应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8. 输华土茯苓和鸡血藤从包装、贮存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老挝的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输华土茯苓和鸡血藤装运前,运输工具要进行彻底的检查和消毒、杀虫,防止有害生物混入。

(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老方须对每一批输华土茯苓和鸡血藤实施检疫并出具一份植物检疫证书,并注明熏蒸温度、时间和药剂浓度。植物检疫证书用中文和英文打印(填写证书内容时英文必填)。证书样本须向中方备案并经中方认可。如证书样本的内容和格式有变更,老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书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土茯苓和鸡血藤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对于不符合中方要求的产品,中方可依法对相关的产品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并根据中方规定,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采取加严监管或禁止进口措施。

双方应建立高效的信息通报机制,合作调查并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关整改和预防措施,保障输华土茯苓和鸡血藤持续符合中方要求。

特此公告。

 

进口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及其包装检验监管那些事

作为把守国门的第一道防线,坚决落实党和国家的部署要求,紧抓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出入境监管,有力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筑牢国门防线,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海关的重要职责。下面小编将通过案例带您了解海关在进口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方面的相关要求。

1.什么是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

什么是危险化学品?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中的阐述: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我国对危险化学品认定采用目录管理方式,即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相关核心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危险化学品目录,并适时调整。

什么是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中的阐述: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按其主要危险类型将危险货物分为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或物质、氧化物质与有机过氧化物、有毒物质和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杂类危险物质九大类,各大类分为若干小类,并定期调整。

2.国内国际法规

01

国内法规

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591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以下简称“129公告”)的相关规定,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监管。

02

国际规则

“紫皮书”“桔皮书”

紫皮书:是指《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基于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减少对化学品的重复测试和评估、完善现有化学品分类和标签体系、促进化学品国际贸易的目的所起草的一项重要制度,并陆续被世界各国采纳,是目前全球进出口危险化学品贸易中所需关注的重要法规之一。

桔皮书:目前国际上危险货物运输的分类鉴定主要依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而来,每2年修订一次,为各个国际运输组织、国家/地区开展危险货物立法、制标提供法规框架。

3.海关监管要求

01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129号”要求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海关依法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管,严格按照要求检查包装完整性,检查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危险货物包装标记标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检查危险货物包装类别是否与其内容物相一致。

02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

主要包含三项工作内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管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

4.典型案例分析

海关是把守国门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必须严格落实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及其包装的检验监管要求。在当前日益注重安全生产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背景下,海关针对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及其包装的进出口查检力度也不断加大。

近期,海关查发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及其包装违法违规案例,主要涉及以下行为:

(一)伪瞒报:“危货普报”,“高危低报”等伪瞒报逃避海关监管。

(二)危险货物包装不符合要求:未使用规定的包装或包装鉴定不合格。

(三)危险公示信息不符合要求:安全数据单、标签信息缺失或信息错误。

1

伪瞒报

2022/4/8

企业进口腰果壳油未按危险化学品申报

海关对1票按照普通货物申报的腰果壳油进行口岸现场查验时,发现该批货物使用罐式集装箱进行运输,桶身粘贴中文危险公示标签,疑似为危险化学品。查验人员经审核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等材料,了解到该批货物是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具有腐蚀等危险特性。

这是一起典型的“危货普报”案例。危险化学品按照普通货物申报,隐瞒货物的危险属性,以及伪报、瞒报危化品运输、仓储、进出口等信息,将导致卸货、存储、运输等部门将危险化学品按照普通货物处理,一旦在运输或存储环节发生泄漏等突发情况,将损害人体健康,造成财产毁损、生态环境污染,后果不堪设想。

该企业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货物的危险特性,已按规定移交后续处置部门。

2

使用包装不符合要求

2022/3/4

企业进口硫磺未使用危险货物包装

海关对2票进口硫磺实施现场查验时,发现货物包装均为普通吨袋,未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经查阅《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企业所申报硫磺是4.1类易燃固体,UN编码1350(联合国危险货物编码),应使用符合要求的Ⅲ类危险货物包装。《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UN1350项下特殊规定242注明“硫磺制成特定形状(比如:颗粒、细粒、球片、块状及薄片)时不适用本规则的规定。”上述两批进口硫磺为冶炼过程脱硫反应中回收的块粉状硫磺,货物实际形状不符合242豁免条款的规定,应使用符合要求的危险货物包装。

进口危险货物使用包装不符合要求,在运输过程中将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这一案例中的硫磺属于易燃固体,其燃点较低,在遇到明火、受热、撞击、摩擦或与某些物品(氧化剂)接触后,会引起快速、剧烈燃烧,并散发出有毒有害物质,其运输过程中对包装的强度、防泄漏、防静电、防潮等性能均有严格要求,必须使用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包装。此案例中使用普通吨袋运输,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根据上述情况,海关通知企业立即进行技术整改,在更换危险货物包装并经海关检验合格后予以放行。

3

危险公示信息不符合要求

2022/3/29

企业进口危险化学品无危险公示标签

海关对1票进口氯酸钠进行查检时发现,该批货物包装形式为塑编集装袋,其包装上均未加贴或拴挂中文危险公示标签,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和海关总署2020年第129号公告第五款第二条中“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危险公示标签是向作业人员传递安全信息的一种载体,它用简单、易于理解的文字和图形表述有关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安全处置的注意事项,警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和处置。案例中未加贴或拴挂中文危险公示标签,作业人员将无法获取操作注意事项,严重影响作业安全。同时在操作中如果出现误接触导致引燃等突发状况,货物作业人员或应急处置人员将无法第一时间获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从而延误救援或导致更为恶劣的安全事故。

根据上述情况,海关判定该批危险货物无危险公示标签,禁止货物进口。

锌进口清关和归类申报小知识你了解多少?

锌是远古时代就被人类发现利用的元素之一,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发现并使用锌的国家。明朝末年,宋应星所著《天工开物》中记载了世界上最早的炼锌技术。锌可与多种金属制成性能优良的合金,被广泛应用于汽车、建筑、家用电器、船舶、轻工、机械等多个行业。目前,锌是除铜、铝以外,应用最为广泛的有色金属。

锌锭

镀锌钢管

锌锰电池

冶炼方式

锌冶炼有两种工艺,火法冶炼和湿法冶炼。火法炼锌是在高温下,用碳作还原剂,从氧化锌物料中还原提取金属锌。湿法炼锌是指将锌焙砂或其他硫化锌物料和硫化锌精矿中的锌溶解在溶液中,从中提取金属锌或锌化合物的过程,是现代炼锌的主要方法。湿法冶炼得到的锌占锌总产量的八成以上。

湿法冶炼工艺图

归类标准

根据《进出口税则对照使用手册(2020年版)》及《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第七十九章锌及其制品的归类标准主要按照产品的加工程度进行排列划分:

品目7901~7903
主要为锌的初级产品及废碎料。具体包括:7901未锻轧锌;7902锌废碎料;7903锌末、锌粉及片状粉末。

品目7904~7905
主要为各种锌材。具体包括:7904锌条、杆、型材及异型材或丝;7905锌板、片、带、箔。

品目7907           
主要为其他锌制品。

在归类时以下两点需要格外注意:

(一)品目7905项下板、片、带、箔。

按照79章章注规定,具有花样(凹槽、肋条形、格槽、珠粒及菱形)的板、片、带、箔以及穿孔、抛光、涂层或制成瓦楞形的产品也应该归入品目7905项下。但是网眼锌板、已制成的锌印刷版等产品,不归入品目7905项下。

(二)税号7901.2000未锻轧锌合金。
要将产品归入税号7901.2000未锻轧锌合金项下时,要注意产品的锌及其他元素含量。这里所指的锌合金是按重量计含锌量大于其他元素单项含量,但按重量计其他元素的总含量应该超过2.5%的金属物质。

举个例子:

国内某公司申报进口“锌合金锭”,成分含量为96%锌、4%铝,根据申报含量应该归入税号7901.2000未锻轧锌合金项下。

规范申报

各品目规范申报要素如下——

品目7901 
1.品名;2.形状(锭、块);3.材质(非合金锌、锌合金);4.加工方法(未锻轧);5.成分含量(锌及合金元素的含量)
品目7902
1.品名;2.用途(供回收锌用);3.状态(废、碎);4.来源(精炼锌、锌合金的废碎料);5.成分含量(锌的含量)
品目7903
1.品名;2.用途(用作硬质合金的粘合剂);3.形状(片状粉末、非片状粉末);4.材质(锌);5. 成分含量(锌的含量);6. 粒度
品目7904
1.品名;2.形状(条、杆、型材、异型材、丝);3.材质(锌)
品目7905
1.品名;2.形状(矩形等);3.材质(锌等);4.状态(板、片、带);5.成分含量(锌及其合金元素的含量);6.规格(长X宽X厚);7. 品牌(中英文);8. 用途;9.加工程度(是否经表面处理剂处理方法和所用材料)
品目7907
1.品名;2.用途;3.材质(锌);4.种类(管、接头、肘管、管套等)
在规范申报中,特别要注意的是成分含量的填报。成分含量需报明产品含有的物质种类以及重量百分比含量。如铜、铝、镍等。

举个例子:

国内某公司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税号7901.2000项下的锌合金铸锭。在申报时应该填写为:
【形状】锭
【材质】锌合金
【加工方法】未锻轧
【成分含量】铝4%铜0.9%镁0.06%铅0.0022%铁0.005%镉0.0003%锡0.0005%锌95.032%

请进出口企业熟悉国家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法律和海关相关规定,进一步了解进口锌商品管理要求,依法依规申报,确保货物合法便利通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