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政策】2020年12月海关经贸新规汇总
自2020年12月1日起
都有哪些海关相关新政策
或经贸新规定开始实施呢
快来了解一下吧
在看新规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
整理的2020年12月份海关汇率
以便大家进行贸易成本核算
一、12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正式实施(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标志着我国出口管制领域有了第一部专门法律,将更好地促进和保障我国出口管制工作,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
《出口管制法》包括五章四十九条,从管制政策、管制清单和管制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出口管制物项进行了全覆盖详细规定。
该法对我国现行出口管制相关制度作出了一系列调整,扩大了管制物项和受管制行为范围、增加了临时管制、增设了管控名单制度、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明确了域外适用效力。
二、12月1日起,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4号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4号(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2020年12月1日起,将《商务部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共计剔除199个十位商品编码。同时,对部分商品禁止方式进行调整(见附件)。
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仍按《商务部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
如企业有涉及此次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调整的,请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备。
三、12月1日起,《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有新调整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8号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8号(关于发布《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内容(第六、七期)的公告),近期,世界海关组织对《协调制度注释》作了部分修订。中国海关对《税则注释》同步进行修订并予以发布。新修订内容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本次《税则注释》的修订是在2017版《税则注释》的基础上进行微调,共涉及14个章节、19个品目。通过对章总注释、品目注释以及附表的修改,对相关商品的归类予以明确。
四、12月1日起,中国给予老挝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
税委会公告〔2020〕9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9号),按照我国给予同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承诺,自2020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老挝的97%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共涉及8256个税目。
五、12月1日起,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施行
“零关税”原辅料实行正面清单管理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2020年12月1日起,明确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零关税”原辅料实行正面清单管理。第一批“零关税”原辅料包括椰子等农产品、煤炭等资源性产品、二甲苯等化工品及光导纤维预制棒等原辅料,以及飞机、其他航空器和船舶维修零部件共169项8位税目商品。清单将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动态调整。
2020年11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零关税”原辅料海关监管办法(试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1号),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六、12月1日起,运输工具进出境实行电子数据提交,无需提交纸质资料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1号
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91号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进一步推进运输工具进出境监管领域作业无纸化,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可向海关提交电子数据办理相关手续,无需提交纸质单证资料及相关随附单证。
温馨提示:
12月1日起,来往香港货运车辆也可以备案无纸化了!
自2020年12月1日起,来往香港货运车辆企业及车主可通过中国(广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提交相关电子化数据,海关审核通过后即视为备案完成,无需前往海关前台办理相关申请。
七、12月1日起,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传输报文中部分数据项有调整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0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0号(关于发布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传输报文格式V1.1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进一步规范相关电子数据申报传输要求,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113号公告,我署对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传输报文中部分数据项进行调整,制定了中国海关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报文格式V1.1版,具体包括:《中国海关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报文V1.1XMLSchema》《中国海关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报文格式V1.1制定说明》(详见附件1、2)。以上资料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公告栏下载。
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14年第3号、2018年第217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11月27日
八、12月1日起,进出境水空运运输工具申报报文中部分数据项有调整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9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9号(关于发布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报文格式V1.4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报文格式标准,根据2020年第107号公告,我署对进出境水空运运输工具申报报文中部分数据项进行调整,制定了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报文格式V1.4版,具体包括:《中国海关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报文XMLSchema》《中国海关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报文格式V1.4制定说明》(详见附件1、2)。以上资料也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公告栏下载。
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我署2018年第135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11月20日
九、11月28日起,中国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相关葡萄酒实施反倾销措施
最高附加税率212.1%
11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59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相关葡萄酒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裁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存在倾销,中国国内相关葡萄酒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自2020年11月28日起采用保证金形式对上述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各公司保证金比率为107.1%—212.1%。
应国内相关葡萄酒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20年8月18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发起反倾销调查。立案后,商务部严格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规则进行调查,作出上述初步裁定。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204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