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梅干进口清关流程知多少?

西梅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新晋“网红水果”,不仅口味佳,且富含大量花青素、膳食纤维、铁、钾以及他营养物质。因此,在国内拥有广阔的消费市场,进口需求量大。但新鲜西梅成熟期短且集中,不耐贮藏,而经过挑选、清洗、脱水、烘干等加工工艺制作成的西梅干,保留了新鲜西梅大部分营养成分,也便于储藏和运输。

下面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下进口西梅干的通关流程,看看海关监管如何促成境外生产企业和国内消费者的双向奔赴!

准入限制

归类。西梅干属干果中的李干。商品编码0813200000。西梅虽称为“梅”,但并不是梅,而是李子。西梅属蔷薇科,李属,欧洲李(Prunus domestica L.)种,也称为智利西梅、加州西梅、法国黑枣等。

允许进口国家(地区)。澳大利亚、德国、法国、美国、泰国、智利、中国台湾。

推荐注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1.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

2.作为干果项下的西梅干,其境外生产企业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P.S.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监管的官方部门。

推荐注册流程。

1.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对其推荐注册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确认符合注册要求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并提交申请材料。

2.海关总署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由2名以上评估审查人员组成的评审组,通过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对申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评估审查。

3.海关总署根据评估审查情况,对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并给予在华注册编号,注册有效期为5年,书面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海关总署统一公布获得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名单

备案管理

  • 备案主体。进口商、向中国境内出口西梅干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 具体规定。西梅干的进口商、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通过中国海关总署网站(www.customs.gov.cn)的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栏目查询向海关备案。(具体操作流程:中国海关总署网站——互联网+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
          西梅干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

申报要求

   进口西梅干申报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 必要凭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
  • 随附合格证明材料:出口国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 进口食品的进出口商名称和备案编号;
  • 上一批次进口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
  • 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 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准入限制

  • 现场查验。

    1.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对进口西梅干实施现场查验,现场查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运输工具、存放场所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3.集装箱号、封识号、内外包装上的标识内容、货物的实际状况是否与申报信息及随附单证相符;

    4.西梅干、包装物及铺垫材料是否存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

    5.内外包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否存在污染、破损、湿浸、渗透;

    6.内外包装的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要求;

    7.食品感官性状是否符合该食品应有性状。

  • 监督抽检。海关按照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对进口西梅干实施抽样、检验、处置等。
  • 合格评定。

    1.进口西梅干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

    2.进口西梅干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如果进口西梅干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注意事项

  • 食品安全要求。

    1.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国际共治的原则。

    2.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从事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 标签要求。

    1.已获得注册的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2.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 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2年以上。

巴西肉类进口清关指南

按照海关总署“多双边合作海关必促进”要求,黄埔海关结合市场实际需要,梳理巴西肉类进口指南,供市场主体参考。

01

提前查询名单

巴西肉类进口指南

海关总署通过对境外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和审查,确定《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名单列明的肉类产品方可输华,拟进口肉类产品的市场主体应提前查询具体国家(地区)的具体产品是否已在名单中。

 查询巴西肉类产品是否在可输华名单中,路径为:

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 热点:进出口食品 > 信息服务 > 产品监管重要信息 > 陆生动物源性食品 > 符合评估审查要求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详见子表格“巴西”)。

需要注意的是,《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是动态更新的。例如,名单中的巴西冷冻牛肉曾暂停输华,2023年3月23日起恢复输华,具体范围为“去骨,30月龄以下”。因此,建议相关市场主体实时关注名单的更新情况。

02

办理注册备案

巴西肉类进口指南

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的巴西生产企业需由巴西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海关总署予以注册后方可向中国出口(注:其中还会有暂停向中国出口的动态变化,在注册名单中显示为“暂停进口”)。

截至目前,巴西共有106家企业在华注册,包括近期新增的4家肉类企业。

市场主体应先查询确认巴西生产企业是否已获得注册,并确认企业状态是否“暂停进口”以及注册有效期是否届满。

 查询路径为:

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 热点:进出口食品 > 信息服务 >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 。

未获得注册的需办理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办理方法详见:

 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 互联网+海关 > 办事指南 > 进出口食品 >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

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需办理信息备案,办理方法详见:

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 互联网+海关 > 办事指南 > 企业管理和稽查 > 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 > 进口食品化妆品出口商、代理商备案。

境内进口商备案

境内进口商也需办理信息备案,办理方法详见:

海关总署网站 > 互联网+海关 > 办事指南 > 企业管理和稽查 > 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 > 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

指定监管场地

进口肉类需经指定监管场地的口岸,市场主体应在安排物流路线前查询确认口岸情况。

 查询路径为:

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 互联网+海关 > 我要查 > 指定监管场地查询。

03

检疫审批要求

巴西肉类进口指南

进口肉类应当办理检疫审批,按现行规定取消进境检疫审批的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除外。肉类进口商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申办检疫审批,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申办检疫审批的办理方法详见:

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 互联网+海关 > 办事指南 > 行政审批 > 过境动物、进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 进境(过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注意事项

1

进口肉类申请许可证时应正确选择商品编号、检验检疫编号和肉类品名。杂碎类产品应注明具体品名,用途应填写“食用”;具体品名不同视为不同品种,一份许可证只允许申请一个品种。

2

正确选择肉类的进境口岸、指运地(结关地)、目的地、运输方式、装载方式、进境后拟存放的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名称、境内指定/认可存放场所等信息。

3

同一申请单位、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地区)、同一运输方式(指从境外到第一入境口岸的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陆运等,下同),一次只能办理一份检疫许可证。

04

入境通关要求

巴西肉类进口指南

申报所需单证

申报所需单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巴西官方出具的卫生证书;

如有必要时需提供贸易合同、全程提单、装箱单、集装箱动态信息表、发票等单证(复印件均需加盖收货人公章);

产品清单(列明品种、对应的厂号和生产批号,由进口商或境外生产商、出口商提供,如果卫生证书中已有详细信息的除外);

承诺书(进口商或境外生产商、出口商对提供的生产批号准确性、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等的承诺,如有必要);

原产地证(如有必要);

其他需要提交的单据。

注意事项

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

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进口食品内外包装有特殊标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进口预包装的肉类及其产品中文标签应当符合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国家标准要求。

合格评定及不合格货物的处置

进口肉类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

进口肉类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商予以退运或销毁;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方准进口。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进口商予以退运或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