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肉攻略-2022年前三季度各地区⽜⾁进⼝情况

2022年前三季度中国⼤陆地区⽜⾁进⼝情况详述!

今年以来,中国⼤陆⽜⾁进⼝量整体继续呈增⻓态势。除⼀季度外,今年4-9⽉中国⼤陆⽉度⽜⾁进⼝量均成功赶超去年同期⽔平并达到同期历史新⾼,且⾃5⽉起,⽉度⽜⾁进⼝量已连续5⽉保持在20万吨以上,虽然9⽉进⼝量相⽐前⽉略有下滑,⾄24.8万吨,但仍处于历史⾼位。
今年前三季度,中国⼤陆累计⽜⾁进⼝量达194万吨,延续2017年来逐年增⻓之势,在去年同期174万吨基础上继续上涨12%;进⼝额同样⼤幅增⻓ 47%,⾸次突破100亿美元,达131亿美元;同期每吨⽜⾁进⼝均价随之上涨近1,626美元,达6,724美元/吨,同⽐涨幅⾼达32%,这也是同期均价⾸次达6,000美元/吨⾼位。

今年前三季度,中国⼤陆对其绝⼤多数市场⽜⾁进⼝量有不同程度的同⽐涨势,尤其是⾃巴⻄、阿根廷、乌拉圭和新⻄兰这前四⼤来源国进⼝量,均达同期历史峰值。

其中,⾃巴⻄⽜⾁进⼝量再次攀升⾄新的区间,由去年前三季度所达同期新⾼同⽐增⻓8%⾄73.6万吨,但市场占⽐⾃去年同期的39.3%缩减⾄37.9%;进⼝额同⽐猛涨46%⾄51.7亿美元,进⼝均价同样⼤幅上涨1,860美元/吨,⾃去年同期的5,168美元/吨涨⾄7,027美元/吨, 涨幅为36%。9⽉⾃其进⼝继续保持在11万吨以上⾼位,达到11.2万吨,虽然较8⽉的11.3万吨略有下滑,但仍处于历史⾼位⽔平。

其次,今年中国⼤陆⾃阿根廷⽜⾁进⼝整体保持⾼位运⾏,虽9⽉再次跌落5万吨,但仍有近4.6万吨的进⼝量。前三季度⾃该国⽜⾁累计进⼝量在连续两年保持在35万余吨后最终突破36万吨,达36.1万吨,同⽐涨幅为2%,占据中国⼤陆约18.6%的⽜⾁进⼝市场,同⽐缩减1.7个百分点。⾃其进⼝额猛涨41%⾄20.6亿美元,进⼝均价同样同⽐⼤幅上涨38%,每吨进⼝⾃阿根廷⽜⾁价格为5,693美元。

巴⻄、阿根廷在中国⼤陆⽜⾁进⼝市场份额的缩减也意味着其他市场份额的扩增,尤以乌拉圭、澳⼤利亚、美国 和⽩俄罗斯为例。前三季度,中国⼤陆⾃乌拉圭进⼝⽜⾁28.7万吨,在去年同期23.5万吨基础上明显增⻓22%,在同期中国⼤陆⽜⾁总进⼝量中占⽐约14.8%,同⽐扩⼤1.3个百分点;同期⾃该国⽜⾁进⼝额同⽐上涨6成以上⾄15.1 亿美元,进⼝均价同⽐增⻓35%,即每吨5,270美元。

去年由于巴⻄暂停输华且阿根廷限制国内⽜⾁出⼝双重因素,乌拉圭乘势发展,输华量明显⼤幅上涨,此后尽管巴⻄恢复输华,阿根廷调整限制政策,中国⼤陆⾃两国⽜⾁进⼝量逐渐恢复,但⾃乌拉圭进⼝量也基本保持在相对⾼位。但就最新⽉度数据来看, 今年9⽉,中国⼤陆⾃乌拉圭⽜⾁进⼝量回落⾄近两年较低⽔平,不到2.1万吨,同环⽐分别下跌33%和41%,甚⾄跌出中国⼤陆前三⼤⽜⾁进⼝来源国,位列第四。

今年以来,中国⼤陆⾃新⻄兰⽜⾁进⼝量也呈现明显的涨势,7-9⽉连续三⽉⾃其⽉度⽜⾁进⼝量均在2万吨以上,今年9⽉甚⾄赶超乌拉圭390吨⾄2.13万吨,并成为该⽉中国⼤陆第三⼤⽜⾁进⼝来源国。前三季度,新⻄兰以17.1万吨的进⼝量位居第四,该进⼝量相⽐去年同期⼩幅增⻓7%,但市场占⽐为8.8%,同⽐有不⾜1%的缩减; ⾃其⽜⾁进⼝额同⽐上涨36%⾄11.4亿美元,每吨进⼝⾃该国⽜⾁价格则同⽐上涨26%,每吨6,641美元。

另外,中国⼤陆今年前三季度⾃澳⼤利亚进⼝⽜⾁13.4万吨,同⽐涨幅达22%,市场占⽐⾃去年同期的6.3%扩⼤⾄6.9%;同期进⼝额为11.7亿美元,同⽐激增56%;进⼝均价同⽐增⻓1,932美元/吨,⾄8,765美元/吨。⾃美国累计进⼝量⾸次突破10万吨,达13.1万吨,同⽐涨幅⾼达31%,占据中国⼤陆⽜⾁进⼝市场的6.7%,同⽐扩⼤1个百分点; 进⼝额为12.9亿美元,进⼝均价达9,910美元/吨。

与此同时,前三季度⾃⽩俄进⼝量达3.6万吨,为去年同期的两倍有余,且市场占⽐⾃去年同期的0.8%扩⼤⾄1.9%。另外,前三季度,中国⼤陆⾃其余相对⼩众来源国进⼝量累计 8.7万吨。更多关于前三季度中国⼤陆⾃各来源国⽜⾁进⼝信息,请详⻅下表:

进口越南凉粉草清关要求你了解多少?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越南凉粉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凉粉草(Mesona chinensis Benth.)是指在越南种植、生产的加工用干制凉粉草茎、叶。

三、允许的产地

越南全境。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

1.谷拟叩甲Pharaxonotha kirschi

2.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

3.阔胸扁谷盗Cryptolestes pusilloides

4.阿根廷茎象Listronotus bonariensis

5.鹰嘴豆象Callosobruchus analis

6.菜豆象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7.飞机草Eupatorium odoratum

8.薇甘菊Mikania micrantha

9.黑高粱Sorghum almum

五、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凉粉草种植者应加强生产管理,制定有害生物防控计划,对有害生物及时采取防控措施,清除田间检疫性杂草。种植者应加强收获管理,避免凉粉草带有杂草植株及其种子、植物残体、土壤等。

(二)注册登记要求。

凉粉草加工企业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以下简称“MARD”)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推荐,GACC对推荐文件进行核查,必要时派遣专家进行实地检查。加工企业经GACC注册登记后方可输华。获准向中国出口凉粉草的加工企业名单可在GACC网站查询。

(三)加工储运要求。

输华凉粉草采用包装运输。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凉粉草应与其他产品分开单独存放,避免被检疫性有害生物侵染,被土壤、动物尸体及粪便、动植物残体等污染;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

(四)包装和标识要求。

每批输华凉粉草的包装袋上应注明加工厂名称及其注册号码、产品名称、产地等信息。每个包装箱上应使用中文和英文标注“越南凉粉草输往中国”(“Mesona chinensis of Viet Nam Export to China”)。

(五)出口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MARD应在凉粉草输华前对其实施检验检疫。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货物,MARD应按照ISPM12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用英文在附加声明中标注:“The consignment is from registered processing plant (registration No.***),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Mesona chinensis from Viet Nam to China between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Republic of Viet Nam.”(该批货物来自注册加工厂(注册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越南凉粉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货物经过熏蒸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熏蒸处理日期、温度、浓度和持续时间。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进口商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申请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凉粉草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四)不符合情况处理。

1.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土壤或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份,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植物种子或其他禁止进境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上述违规情况,GACC向MARD通报,并根据违规情况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出口企业甚至暂停越南相关产品输华等措施。

进口白俄罗斯小麦粉清关和检疫要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农业与食品部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小麦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白俄罗斯小麦粉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农业与食品部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小麦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白俄罗斯输华小麦粉是指由白俄罗斯境内生产的小麦(Triticum aestivum L.),在白俄罗斯境内经加工而获得供人类食用的精细粉状产品。

  三、生产企业要求

  白俄罗斯输华小麦粉生产企业有责任确保其小麦粉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白俄罗斯输华小麦粉的生产、加工和贮存企业应经白俄罗斯共和国农业与食品部检查、推荐并担保,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注册。

  四、植物检疫要求

  (一)白俄罗斯输华小麦粉应符合中国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

  (二)白俄罗斯输华小麦粉不应携带中国关注的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可可梢枯蠕孢丛赤壳菌(可可花瘿病菌)(Albonectria rigidiuscula)、澳洲蛛甲(Ptinus tectus)、褐拟谷盗(Tribolium destructor)。

  五、食品安全要求

  (一)白俄罗斯输华小麦粉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白俄罗斯输华小麦粉从生产、加工、包装、贮存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白俄罗斯的相关安全卫生要求,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六、原料要求

  (一)白俄罗斯输华小麦粉的小麦原料应产自没有发生可可梢枯蠕孢丛赤壳菌(可可花瘿病菌)(Albonectria rigidiuscula)的地区。

  (二)白俄罗斯输华小麦粉生产、加工和存放企业应根据白俄罗斯强制性规范,对小麦原料开展可可梢枯蠕孢丛赤壳菌(可可花瘿病菌)(Albonectria rigidiuscula)检测,携带可可梢枯蠕孢丛赤壳菌(可可花瘿病菌)(Albonectria rigidiuscula)的小麦原料不得用于生产输华小麦粉。

  七、包装要求

  白俄罗斯输华小麦粉应使用新的、干净、卫生,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未被有害生物或有害物质污染的材料包装。每一包装应有明显的“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文字样以及原料小麦产区、批次(批号)、生产加工企业和出口商的名称及地址等中文或英文信息。上述信息可以以标签形式粘贴在包装上。

  八、运输工具检疫要求

  白俄罗斯输华小麦粉装运前,装运工具要进行彻底的检查,防止有害生物混入。

  九、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白俄罗斯官方应对每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小麦粉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原料产区,并在附加声明栏中使用中文或英文注明:“该批小麦粉符合中白双方于2022年9月14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农业和食品部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小麦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不带有可可梢枯蠕孢丛赤壳菌(可可花瘿病菌)(Albonectria rigidiuscula)、澳洲蛛甲(Ptinus tectus)、褐拟谷盗(Tribolium destructor)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符合中国现行的植物检疫要求”。

  十、其他

  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速冻调制食品进口通关流程

随着生活节奏加快,为了方便,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都会选择预制菜。但不管是市面上常见的过年大盆菜、佛跳墙、广式点心等预制菜,还是速冻的水饺、油条、包子、汤圆、手抓饼等,都属于速冻调制食品。

那么,你了解速冻调制食品的相关小知识及通关流程吗?接下来,就随小编一起来学习下吧!

速冻调制食品概述及新标准

速冻调制食品是指:以谷物、豆类、薯类、畜禽肉、蛋类、生乳、水产品、果蔬、食用菌等一种或多种为原料,或同时配以馅料/辅料,经调制、加工、成型等,速冻而成的食品。

2021年9月,国家卫健委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GB 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该标准已于2022年3月7日起正式实施,替代现行的GB 19295-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制品》。此次GB 19295的修订,把速冻调制食品纳入其中。

新标准带来的主要变化

GB 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对速冻调制食品标准要求变化主要体现在微生物指标、理化指标和产品标示上。

01

微生物指标

02

理化指标限量

03

产品标识

进出口速冻调制食品通关

根据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规定,企业进出口速冻调制食品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01

出口速冻调制食品

1) 企业备案

出口食品涉及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水产品等出口食品原料,其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名单。

2)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外推荐注册

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须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住所地海关进行初核后报海关总署。

3) 出口前申报监管

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商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由产地海关实施检验检疫。

海关对申请出口的速冻调制食品产品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对系统命中现场检验检疫的货物,按照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双边协议、相关标准实施检验检疫;对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口食品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经评定合格的,形成电子底账数据,并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数据号,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经评定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口。

4) 企业申报

按照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的要求,货主或其代理人通过单一窗口报关,需提交以下材料:

1.代理报关委托书(仅适用于代理报关的);

2.出口食品电子底账数据号、相关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相关商业单据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出口单证。

5) 口岸查验

口岸海关按照布控要求对出口冻制食品实施口岸查验,口岸查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02

进口速冻调制食品

1)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

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并公布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方式包括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和企业申请注册。

 

2)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及进口商备案管理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3) 进口食品质量安全要求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暂予适用的相关标准要求。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新食品原料卫生行政许可。

 

4) 生产企业注册编号标注

已获得注册的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5) 食品进口商自主审核制度

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1)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情况;

(2)保证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

6) 海关对进境食品检疫审批和合格评定

对可能传播动物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进口食品,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涉及产品包括:肉类、水产品、生乳制品等。检疫审批可登录互联网+海关进行申请。

海关依法对应当实施入境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对进口食品实施现场查验、监督抽检等。

7) 合格评定

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包括: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以下简称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随附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责令进口商销毁或退运。

史上最全的农产品进口清关知识

2019年初,贵州出台《省委省政府领导领衔推进农村产业革命工作制度》,成立12个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由12位省领导分别领衔推进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包括蔬菜、生猪、辣椒、生态家禽、食用菌、牛羊、特色林业(竹、油茶、花椒、皂角)、中药材(石斛)、刺梨、生态渔业、水果、茶产业。

贵阳海关紧密结合新国发2号文,出台促外贸保稳提质十六条措施,同时梳理农食产品报关报检流程,方便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全力促进贵州省外贸保稳提质。

下面小编来给大家科普一下农产品进口相关知识

一、所需资质

通用资质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商务部门办理)。

2.电子口岸卡。

3.进出口收发货人备案。

特殊资质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备案范围:拟从事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如茶、油茶、食用菌、蔬菜、辣椒制品、刺梨制品等。

2.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备案范围:以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为主要加工原料的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

3.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备案范围:以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水产品为主要加工原料的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

4.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备案。

5.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备案范围:出口的新鲜水果(含冷冻水果)果园,如刺梨、猕猴桃等新鲜水果。

6.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备案范围:出口的新鲜水果(含冷冻水果)包装厂,如刺梨、猕猴桃等新鲜水果。

7.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8.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

9.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二、资质办理流程

关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备案)、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的办理流程,打开“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点击办事指南→企业管理和稽查,如图所示:

按照“互联网+海关”公示内容准备申请材料,下载空白申请表,在“互联网+海关”首页找到对应事项提交申请即可。

关于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注册登记、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办理流程,打开“互联网+海关”,点击办事指南→行政审批→出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的办理流程,点击办事指南→进出口食品→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按照“互联网+海关”公示内容准备申请材料,下载空白申请表,在“互联网+海关”首页找到对应事项提交申请即可。

三、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申请条件

1.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2.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物疫情;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规定;

4.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5.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非食用动物产品、活动物、肉类及其产品、蛋类、燕窝、乳品、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水产品的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水果、烟草、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植物源性中药材应在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关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

申请材料

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根据随附单证要求上传扫描件。随附单证要求:

1.动物及动物产品部分

(1)进境动物。

a)进境动物指定隔离场使用证(食用水生动物除外);

b)进境水生动物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境后中转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进境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办理检疫许可证时应当提供运输路线及在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中转处理情况,包括是否离开海关监管区、更换运输工具、拆换包装以及进入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水体环境等。

(2)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代理进口的,提供与货主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

(3)进境饲料。I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 加工、存放合同)。

(4)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I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需提供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 加工、存放合同)。

(5)进境生物材料。进口一级和二级风险产品:

a)说明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防疫措施的书面申请;

b)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6)特许审批。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a)提交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

b)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2.植物及植物产品部分

(1)进境粮食。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原件扫描件。

(2)进境烟叶。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原件扫描件。

(3)进境饲料。I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 加工、存放合同)。

3.食品部分

进境肠衣和毛燕、进境粮食等应由海关总署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如申请单位与定点企业一致的,不需提供)。

材料说明:申请无固定格式、申请人自拟即可。

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登录“互联网+海关”网上办理平台向海关提交材料。海关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受理申请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依法作出许可决定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许可证》;或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四、进出口申报

出境检验检疫申请

1.所需资料:对外贸易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单证。

2.办理流程: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选择“货物申报”→“出境检验检疫申请”,规范填写出境货物基本信息及所需单证(下图中黄色部分为必填)。

3.实施检验:

(1)海关根据有关工作规范、企业信用类别、产品风险等级,判别是否需要实施现场检验及是否需要对产品实施抽样检测。

(2)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经海关检验或者口岸查验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监督下进行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4.证书类型:

根据产品检验检疫类别及进口国要求,申请出具证书,包括卫生证书(类别S)、植物检疫证书(类别Q),部分进口国还要求提供原产地证明。

出口报关单整合申报

1.所需资料:

(1)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2)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部分商品适用);

(3)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单证。

2.办理流程:

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选择“货物申报”→“出口报关单整合申报”,规范填写出境货物基本信息及所需单证。

进口整合申报

1.所需资料:

(1)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2)进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

(3)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单证。

2.办理流程: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入“货物通关”板块,点击进口整合申报。

五、进出口货物查验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及时关注报关单状态,如发现货物被海关布控查验或者收到海关查验通知后,应及时前往海关办理查验手续。

2.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负责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如实回答查验人员的询问以及提供必要的资料。因进出口货物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容易因开启、搬运不当等原因导致货物损毁,需要查验人员在查验过程中予以特别注意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

3.实施查验时需要提取货样、化验,以进一步确定或者鉴别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等属性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4.查验结束后,查验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查验记录并签名。查验记录应当由在场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确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拒不签名的,查验人员应当在查验记录中予以注明,并由货物所在监管场所的经营人签名证明。查验记录作为报关单的随附单证由海关保存。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对已查验货物进行复验:

(1)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做进一步确认的;

(2)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4)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已经参加过查验的查验人员不得参加对同一票货物的复验。

6.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查验。

7.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查验,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的,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实施查验。

 

木家具进口清关检验小知识你知道哪些?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不少消费者倾向选购进口家具,进口家具市场需求近几年不断扩大,进口家具质量问题也日益受到消费者关注。

为切实维护我国消费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海关对部分进口木家具实施法定检验。

现在,让我们带你看一下进口木家具的检验有哪些要求吧!

有哪些进口木材或家具需要进行检验呢?

自2018年3月1日起,部分进口木制品及家具将被实施进口检验监管。主要涉及HS编码9403300090、9403400090、9403509100、9403509990、9403609100的进口木家具产品。

涉及检验标准

1

GB 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2

GB 18580-20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3

GB 28007-2011《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等

进口木家具需要检验哪些内容呢?

进口家具主要检验内容

木家具

甲醛释放量

重金属含量

儿童家具

结构安全

有害物质含量

阻燃性能

警示标识

抽 样 要 求

木家具抽样要求

样品数量为2件

对于没有漆面的家具样品,提供主要原辅材料(与家具材料一致的板材,含饰面)时,样品数量为2块,每块表面积不小于1平方米;对于无法提供单块表面积为1平方米的样品,允许提供多块样品,总表面积不得小于2平方米。

对于有不同颜色漆面的家具样品,提供主要原辅材料时,不同漆面颜色的板材各2块,每块表面积不小于1平方米;对于无法提供单块表面积为1平方米的样品,允许提供多块样品,总表面积不得小于2平方米。

儿童家具

样品数量为2件

其他要求

对适用GB 18584标准的非儿童木家具,进口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将与产品一致的主要原辅材料样品送检,海关经核实一致后,对主要原辅材料按照GB 18580、GB 18584标准要求送实验室检测。

 

进出境木质包装检疫要求解读

木材、塑料、玻璃、金属等都是常用的包装材料,其中木质包装材料因具有抗机械损伤力强、承受力大、有一定的缓冲性能、取材广泛、制作容易、易于吊装和回收特点,在国际贸易特别是在机电设备、石油化工等行业运输领域被广泛使用。

今天小编带着大家一起了解下进出境木质包装检疫要求 。

1木质品包装含义
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不包括完全由薄木材(厚度6毫米或以下)制作的木质包装,完全由经过胶粘、加热、加压等方法生产的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制作的木质包装,在制作过程中经过加热处理用于存放散装葡萄酒或烈酒的木桶,在其制作过程中经过加工或其它去除有害生物的用于包装葡萄酒、雪茄或其他商品的礼品盒,锯末、刨花木、丝;永久固定于运输车辆和集装箱上的木质配件。

2出境木质包装检疫标识要求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经检疫处理合格后需加施IPPC标识,标识式样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1、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2、XX——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2个字母国家编码;

3、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登记号;

4、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硫酰氟熏蒸-SF,热处理-HT,DH-介电加热。

Tips:标识要求1、清晰易辨认;

2、永久性和不可转移;

3、避免使用红色或桔黄色;

4、标记不得手写;

5、位于易见的位置,最好至少在木质包装的两个相对面上。

3
出境木质包装检疫要求(一)对出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须由海关总署认可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实施检疫处理,合格加盖IPPC专用标识。海关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

出境木质包装不得携带有害生物。经现场检疫发现活体有害生物或疑似症状的,送样相关实验室鉴定。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不合格的,不准予出口。

(二)对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按规定抽查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立即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三)对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在海关监督下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四)对申报时不能确定木质包装是否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海关按规定抽查检疫。经抽查确认木质包装加施了IPPC专用标识,且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经抽查发现木质包装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五)对未申报但经抽查发现使用木质包装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六)对木质包装违规情况严重的,在报经海关总署批准同意后,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连同货物一起作退运处理。

(七)对木质包装进行现场检疫时应当重点检查是否携带天牛、白蚁、蠹虫、树蜂、吉丁虫、象虫等钻蛀性害虫及其为害迹象,对有昆虫为害迹象的木质包装应当剖开检查;对带有疑似松材线虫等病害症状的,应当取样送实验室检验。

(八)需要实施木质包装检疫的货物,除特殊情况外,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卸离运输工具和运递及拆除、遗弃木质包装。

进口洗手液清关和归类申报知识

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做好个人卫生已是人人皆知的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必备“三件套”了。一个“洗手”的简单动作,却是阻断病毒传播的重要途径。

目前市场上洗手液主要有三大类:液体肥皂、普通型洗手液、免洗抑菌洗手液。然而不同种类的洗手液,在进出口申报时应归入不同的税号,适用不同税率。

本篇将带你了解进出口洗手液涉及通关的海关归类和规范申报等方面注意事项。

洗手液概述及成分

洗手液是一种用来清洁手部的清洁液,通过以机械摩擦和表面活性剂的作用,配以水流或不需要水来清除手上的污垢和附着的细菌。

随着新型表面活性剂、功能性助剂技术的发展,洗手液从最初的清洗功能向多功能发展,如润肤、保湿等,出现了普通型洗手液。

其成分除表面活性剂(如十二烷基硫酸钠等)外,还包括增稠剂、润肤保湿剂、香精、色素、PH值调节剂等。

而病原体可通过手与口、鼻、眼等部位的接触进入人体,在保证洗手液抗/抑菌功效的基础上,考虑到无水源、便于携带等因素,不需要用水冲洗即可使手部保持清洁卫生的免洗抑菌洗手液应运而生。

其主要成分为具有杀菌作用的酒精(乙醇)、苯扎氯铵等。

洗手液的归类指引

 根据《2022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税目注释》,由于不同种类的洗手液成分含量、具体用途、组分比例等的不同,它们的商品归类主要涉及税目34.01和38.08。

一、液体肥皂

税目34.01的肥皂及其他产品可以含有添加剂(例如消毒剂、磨料粉等),其主要功能为洁肤,消毒功能为辅助功能。

液体肥皂为肥皂在水中的溶液,在某些情况下可加入少量(通常不超过5%)的乙醇或甘油,但不含合成有机表面活性剂。

液体肥皂属于税目34.01项下“其他性状的肥皂”,应归入税号3401.2000。

二、普通型洗手液

普通型洗手液包括其活性成分全部或部分由合成有机表面活性剂组成(可含有任何比例的肥皂)的洁肤用制剂,这些制剂必须呈液态或膏状,并制成零售包装。

普通型洗手液属于“零售包装洁肤用有机表面活性剂产品及制品”,应归入税号3401.3000。

三、免洗抑菌洗手液

目前使用较多的免洗抑菌洗手液有喷雾型液体免洗洗手液、挤压型啫喱免洗洗手液等,其有效成分主要为酒精/变性酒精等,用于人体手部的消毒杀菌,主要功能为消毒,洁肤为辅助功能。

税目38.08包括制成零售包装作消毒剂、杀菌剂等用的有机表面活性产品及制品,含有活性阳离子(例如:季铵盐),具有防腐、消毒、杀菌作用。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免洗抑菌洗手液应归入税号3808.9400。

洗手液的税率

不同归类的洗手液有不同税率。

液体肥皂、普通型洗手液

最惠国关税税率:6.5%

增值税税率:13%

免洗抑菌洗手液

最惠国关税税率:9%

医用免洗抑菌洗手液(商品编码38089400.10)

增值税税率:13%

非医用免洗抑菌洗手液(商品编码38089400.90)

增值税税率:9%

进口规范申报注意事项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填报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2022年)》中所列商品申报要素的内容填报。

不同商品的规范申报要求

不同商品规范申报有不同的申报要求。

液体肥皂、普通型洗手液

申报要素:1.品名;2.成分含量;3.外观;  4.包装规格;  5.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

免洗洗手液

申报要素:1.品名;2.用途;3.成分含量;4.包装规格;5.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6.型号。

一、申报时应重点关注的规范申报要素

成分含量

“成分”应申报具体化学名称,且每种化学成分单独申报,不能笼统把不同化学成分合并申报;

“含量”应以百分比表示,且各成分的含量加和为100%。

包装规格

需“从里到外”由最小包装申报到最大包装。

二、申报举例说明

液体肥皂

成分含量:

去离子水56%、植物油脂24%、脂肪酸钠16.5%、合成香精3%、着色剂0.5%;

外观:乳白色液体;

包装规格:500ml×9瓶/箱;

品牌:某品牌。

普通型洗手液

成分含量:水81%、月桂醇聚醚硫酸酯钠9%、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5%、乳酸2%、氯化钠1.8%、(日用)香精1.2%;

外观:透明液体;

包装规格:250ML/瓶×12/箱;

品牌:某品牌。

免洗抑菌洗手液

成分含量:卡波姆0.37%、纯水24.88%、乙醇74.28%、三乙醇胺0.21%、甘油0.26%;

包装规格:236ML/瓶×12/箱;

品牌:某品牌;

型号:某型号。

 

进口牙刷清关新要求你关注了吗?

近年来,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和预防保健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口腔的自我保健。牙刷作为日用消耗品进口需求逐年增长,产品种类也越来越丰富,进口牙刷关系着我国消费者的健康安全。2018年3月1日起,进口牙刷被列入法定检验范围。2022年1月1日,新版牙刷及口腔器具的国家标准《牙刷及口腔器具安全通用技术要求》(GB 39669-2020)正式实施,替代了之前《牙刷》(GB 19342-2013)、《儿童牙刷》(GB 30002-2013)、《磨尖丝牙刷》(GB 30003-2013)的强制性内容,并对进口牙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小编梳理了新标准的变化条款,提醒进口商及消费者关注。具体如下:

一、扩大了产品适用范围

此前,涉及到牙刷产品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有三个,分别为《牙刷》(GB 19342-2013)、《儿童牙刷》(GB 30002-2013)、《磨尖丝牙刷》(GB 30003-2013),适用范围为手动植毛的成人、儿童牙刷和磨尖丝的牙刷。新标准《牙刷及口腔器具安全通用技术要求》(GB 39669-2020)则涵盖了所有种类的牙刷及口腔器具,也就是说电动牙刷、注胶毛牙刷等牙刷以及牙间刷、冲(洗)牙器、舌刮器、牙签、牙线、牙线棒、婴幼儿磨牙器等口腔器具均需要符合该强制性标准,弥补了新型牙刷及口腔器具产品安全标准空白。

适用产品范围见下表:

电动牙刷

儿童牙刷

成人牙刷

磨尖丝牙刷

注胶毛牙刷

二、提高了化学项目要求

(一)新增增塑剂要求:新国标对牙刷及口腔器具首次提出了增塑剂的要求,应使用安全的塑料添加剂。其中对儿童用品入口及所有可触及部位的增塑剂均需符合要求,成人用品仅需入口部分的塑化剂满足要求即可。

涉及产品

儿童用品所有可触及部位、成人用品入口部分    
增塑剂类别
DBP、BBP、DEHP、DNOP、DINP、DIDP

限量/%

三种增塑剂总含量不大于0.1

三种增塑剂总含量不大于0.1

小知识:我们所说的增塑剂一般为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学添加剂,主要功能用于软化塑料,增强其柔韧性。进入人体后其作用类似于雌激素,会干扰内分泌,造成男性生殖问题,引发女性性早熟,对儿童及孕妇的危害风险尤甚。

(二)新增二氧化硫要求:新国标还对木制、竹制牙签中的二氧化硫浸出量进行了规定。

涉及产品

木制、竹制牙签
项目
二氧化硫浸出量
限量/%

600mg/kg

小知识:劣质竹质牙签有可能使用硫磺进行处理,硫磺与氧气发生反应之后产生二氧化硫,二氧化硫会将牙签漂白。气态二氧化硫残留可能会刺激呼吸道,二氧化硫遇水后会变成亚硫酸,对人的胃肠有刺激作用,长期使用对人体健康不利。

三、细化了物理和电安全要求

(一)总体物理安全性

● 原标准中牙刷毛束拉力和颈部抗弯力要求没有变化,单丝弯曲恢复率由强制性要求转为推荐性要求。

● 各类产品不应有锐边、毛刺等缺陷,但允许有功能性尖端。

● 刷毛安全性:对于进口牙刷经常出现的磨毛不合格情况,新国标中延续了之前的要求,进口商还需进一步加强对磨毛项目的把控。

小知识:磨毛项目不合格的牙刷,其单丝顶端未去除锐角或毛刺,对牙龈及口腔软组织造成伤害。

(二)磨尖丝牙刷

单丝合格率的判定要求有变化,具体见下表。

(三)电动牙刷

首次对电动牙刷进行了明确要求:一是电安全性要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标准要求;二是植毛块要牢固;三是电动牙刷要达到一定的耐化学性能。

(四)儿童牙刷

明确了儿童牙刷中带有的各类饰件的牢固度要求,要符合国家玩具安全标准最新版本(GB 6675.2-2014)的要求。其中不可拆卸部件必须能承受70N的拉力,可拆卸饰件要按照相应的年龄适用范围进行测试,未标注年龄范围的按照严格标准组进行测试判定。

通过对新的国家标准进行梳理可以看出:此次牙刷新国标实施,将之前三个细分类别的牙刷标准的强制性标准进行合并,一方面突出了牙刷产品安全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为消费者和生产者提供了明确的产品依据。生产商、销售商需重点关注国标的变化,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和进口,避免因不了解产品要求而导致不合格情况。

 

 

商品检验——进口危险化学品清关知识

1、什么是危险货物?

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中的阐述,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9大类危害《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3523个条目。

2、什么是危险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不适用: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通俗来说,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产品就是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共有2828个条目。

 3、什么是危险货物包装

是指盛装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通常包括容量不超过450升、净重不大于400公斤的包装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大型容器(大包装)等。另外还包括压力容器、喷雾罐和小型气体容器,便携式罐体和多元气体容器等。

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概念不一样,危险货物不一定是危险化学品,比如汽车安全气囊,锂电池等。

进口需实施检验的危险化学品范围

根据《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海关对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建议国内收货人在进口危险化学品时,明确进口口岸是否是具有该类危险化学品相关资质的场所。

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

4.《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简称“GHS制度”)。

5.《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简称“TDG”)。

6.《危险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系列标准)。

7.GB15258-200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8.GB/T17519-201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根据《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还应提供下列材料:(一)《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1、进口货物装运前,国内收货人应向国外供应商索取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自行审核并翻译成中文版本,按要求粘贴或栓挂在货物包装上。

2、如国内收货人获取不到相关资料或无法确定资料是否合规,可要求供应商提供少量样品,送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审核。

3、确保一书一签信息真实、准确并相互一致,格式是否完整,内容是否全面(安全数据单16项,危险公示标签6项)。

海关查验

口岸海关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批批验核,口岸查验环节需检查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以及进口企业提供的符合性声明等是否符合要求。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需检验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的规定,合格后予以放行。

对自查发现对危险公示标签、随附安全数据单等资料、标签类错误等问题,建议企业提前准备好正确版本,及时整改,提高通关时效。

倡议

为了提升危险化学品通关时效,减少口岸滞留风险,建议企业在境外启运危化品运往通关口岸之前,按照上述通关tips提前准备资料,进行提前申报,并主动联系海关预约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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