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72种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到中国

近日,常熟海关查检关员在对某企业从韩国进口的成套旧自动光学检测设备实施查检时,发现设备随带一批可拆除后独立使用的旧液晶显示器,属于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调整有关事项》公告目录中明确禁止的进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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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查检关员现场查获的禁止进口的旧液晶显示器

关员现场核对了这批旧液晶显示器的标签,并拍照取证,予以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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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查检关员对夹带进口的旧液晶显示器进行核对封存

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应当予以退货或者销毁。目前,海关已按规定对这批显示器进行后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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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查检关员对夹带进口的旧液晶显示器进行核对封存

关注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的《公布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调整有关事项》(2018年106号公告),包括相应规格的液晶显示器在内,有72种货物属于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这些旧机电产品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过程中,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等要求,质量安全风险较高。具体包括哪72种货物呢?一起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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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内外制造业转型升级力度不断加大,一些企业产生的旧机电设备以其短期较高的经济利用价值进入交易市场,涉及机械制造、微电子、食品加工、金属材料加工等各个行业。适量的旧机电产品进口,一定程度上能够发挥其剩余利用价值,但是如果对进口旧机电产品不加以严格监管,我国就可能成为发达国家落后设备的输出地,不仅影响国内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还会对国门安全造成重大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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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进口的旧机电设备

海关提醒

旧显示器在使用年限较长的旧机电设备中极易夹带进口,且在报关信息和装运前检验报告中难以识别,具有隐蔽性,相关企业需主动了解国家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熟知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以免造成损失。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一律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如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还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申请主管海关或者委托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否则将承担违法责任。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清单政策解读

境电商

零售进口清单调整

政策解读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20年第7号),自2022年3月1日起,优化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

整理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相关内容,快来了解一下吧!

一、

什么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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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又称为正面清单,是指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实施正面清单管理,非清单内商品不得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方式入境销售。

二、

清单调整更新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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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4日,习近平主席在第四届中国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主旨演讲中宣布,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

此次调整,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基础上,增加了滑雪用品、家用洗碟机、番茄汁、猫砂等29项消费需求旺盛的商品。经过此次调整,清单商品总数达到了1476个,从运动产品、家用电器、日常饮食等方面,丰富了国内市场供给,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国内居民的消费潜力,促进形成国际消费中心,增强我国在经济交流上的国际影响力。

同时,根据近年我国税则税目变化情况调整了部分商品的税则号列,细化了部分商品的备注和监管准入条件,进一步促进了跨境电商进口业务的全链条监管。

三、

调整的主要方面

1

增加了29项商品

2

删除1项商品

3

调整清单商品的税则号列

4

调整206项商品的备注

调整 1

增加了29项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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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屐、高尔夫球棍等运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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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洗碟机、番茄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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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屐、家用洗碟机、猫砂、番茄汁等商品进入清单,更加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调整 2

删除1项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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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将刀、刺刀等相关税号商品进行删除,强化对进境管制刀具的监管,筑牢口岸监管防线。

调整 3

调整清单商品的税则号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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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2022年税则号列115个,删除已作废税则号列80个,进一步降低归类难度,提升商品归类便利度。

调整 4

调整206项商品的备注

(1)为防止动植物疫病及有害生物传入和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第470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明确指出适用于通过邮递、快件和跨境电商直购进口等寄递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为此,此次调整在涉及的商品税目备注中增加“仅限网购保税商品”的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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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04051000的黄油、04052000的乳酱等商品,3月1日后只能通过网购保税(1210)方式进口。

(2)为对涉及含有濒危野生动植物成分的商品进行更加精准化监管,促进行业的整体可持续发展,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中无备注或备注内容为“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商品除外”的商品,调整为“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且不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商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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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22089010的龙舌兰酒、96032900的剃须刷、发刷、睫毛刷等人体化妆用刷等。

(3)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部分商品无备注或备注内容“列入《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管理目录》的产品除外”调整为“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产品除外”,如84433110的静电感光式多功能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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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我国制定了《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此次清单调整,也与《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相对应,在相关商品税目备注中增加了有关监管说明,即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的商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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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90251100的可直接读数的液体温度计,90258000的液体比重计、湿度计、气压计等仪器等。

 

前2个月我国进出口同比增长13.3%

     2022年前2个月我国货物贸易

按人民币计价

                                                       进出口总值                                            贸易顺差

6.2万亿元  同比增长13.3%                            7388亿元  同比增长16.3%

据海关统计,今年前2个月,我国进出口总值6.2万亿元人民币,比去年同期(下同)增长13.3%。其中,出口3.47万亿元,增长13.6%;进口2.73万亿元,增长12.9%;
贸易顺差7388亿元,增加16.3%。

 按美元计价

                                                        进出口总值                                       贸易顺差

9734.5亿美元15.9%                               1159.5亿美元19.5%

按美元计价,前2个月我国进出口总值9734.5亿美元,增长15.9%。其中,出口5447亿美元,增长16.3%;进口4287.5亿美元,增长15.5%;贸易顺差1159.5亿美元,增加19.5%。

 

前2个月我国外贸进出口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01一般贸易进出口增长、比重提升。

一般贸易

前2个月,我国一般贸易进出口3.94万亿元,增长16.3%,占我外贸总值的63.5%,比去年同期提升1.6个百分点。其中,出口2.18一般贸易万亿元,增长17.4%;进口1.76万亿元,增长14.9%。

加工贸易

同期,加工贸易进出口1.3万亿元,增长5.3%,占21%。其中,出口8176.9亿元,加工贸易增长4.5%;进口4843.6亿元,增长6.7%。

保税物流方式

此外,我国以保税物流进出口7387.2亿元,增长19.8%。其中,出口2859.2亿元,增长25.3%;进口4528亿元,增长16.6%

 

02对欧盟、东盟和美国等主要贸易伙伴进出口均增长。

 

欧盟

前2个月,我与欧盟贸易总值为8746.4亿元,增长12.4%,占我外贸总值的14.1%。其中,对欧盟出口5824.8亿元,增长21.4%;自欧盟进口2921.6亿元,下降2%;对欧盟贸易顺差2903.2亿元,增加60%。

东盟

我与东盟贸易总值为8704.7亿元,增长10.5%,占14%。其中,对东盟出口4864.4亿元,增长10.6%;自东盟进口3840.3亿元,增长10.3%;对东盟贸易顺差1024.1亿元,增加11.8%。

美国

中美贸易总值为7859.2亿元,增长9.7%,占12.7%。其中,对美国出口5834亿元,增长11.1%;自美国进口2025.2亿元,增长5.8%;对美贸易顺差3808.8乙元,增加14.2%。

韩国

中韩贸易总值为3693.6亿元,增长14.9%,占6%。其中,对韩国出口1509.8亿元,增长16.1%;自韩国进?2183.8亿元,增长14%;对韩贸易逆差674亿元,增加9.5%。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同期,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计进出口1.92万亿元,增长18.3%。其中,出口1.09万亿元,增长16.6%;
进口8313.1亿元,增长20.7%。

03民营企业进出口快速增长、比重提升。

民营企业同比增长16.1%

前2个月,民营企业进出口2.99万亿元,增长16.1%,占我外贸总值的48.2%,比去年同期提升1.1个百分点。其中,出口2.02万亿元,增长17.7%,占出口总值的58.2%;进口9706.9亿元,增长12.7%,占进口总值的35.5%。

外商投资企业同比增长8.6%

同期,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2.22万亿元,增长8.6%,占我外贸总值的35.8%。其中,出口1.19万亿元,增长9.1%;进口1.03万亿元,增长8.1%。

国有企业同比增长18.9%

此外,国有企业进出口9823.1亿元,增长18.9%,占我外贸总值的15.8%。其中,出口2595.6亿元,增长9.9%;进口7227.5亿元,增长22.6%。

 

04机电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均增长。

出口机电产品同比增长9.9%

前2个月,我国出口机电产品2.02万亿元,增长9.9%,占出口总值的58.3%。

      7.2%                                                     1.1%                                                 5.9%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零部件                      手机                                               家用电器

       2507.6亿元                                            1478.7亿元                                           897亿元

 

同期,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6214.6亿元,增长8.9%,占17.9%。
  3.7%                                    9.3%                                   12%

服装及衣着附件            包括口罩在内的纺织品           塑料制品

1622.7亿元                      1019.5亿元                        1577亿元

出口农产品911.2亿元,增长18.7%。
此外,出口钢材823.4万吨,减少18.8%;成品油729.5万吨,减少33.4%;肥料254.6万吨,减少27.8%。

05铁矿砂进口量基本持平价格下跌,原油、煤炭和天然气等进口量减价扬,大豆、成品油等进口量价齐升。

同期,进口机电产品1.11万亿元,增长6.7%。其中,集成电路919.5亿个,减少4.6%,价值4385.6亿元,增长16.6%;汽车(包括底盘)15.3万辆,减少4.8%,价值606.8亿元,增长9.7%。

进出口药品海关口岸需要什么监管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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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海关总署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目前我国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精简至41种,除部分特殊情况外,已实现联网核查38种。

 

其中,涉及到药品进出口的监管证件有《进口药品通关单》《麻精药品进出口准许证》《药品进口准许证》《药品出口准许证》,均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由海关负责口岸验核。

进口药品通关单

(一)定 义

进口药品通关单管理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授权发证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对纳入《进口药品目录》管理的进口药品签发进口药品通关单,海关依法对进口药品实施监管。

(二)适用范围

进口单位凭《进口药品通关单》向海关申报,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进口药品目录》详见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1年第104号。

 

提示:进口药品应办理进口备案(即申办《进口药品通关单》的过程)。进口药品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品批件》后,方可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手续。

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还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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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领材料

根据《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原卫生部 海关总署第86号令),进口单位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的过程称进口备案。

办理进口备案,报验单位应当填写《进口药品报验单》,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原件,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还应当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原件,向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所进口品种的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1.《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复印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准许证》复印件。

2.报验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原产地证明复印件。

4.购货合同复印件。

5.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6.出厂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7.药品说明书及包装、标签的式样(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除外)。

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需要提供生产检定记录摘要及生产国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批签发证明原件。

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的生物制品、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以外的药品,应当提交最近一次《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和《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药品生产企业自行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的进口备案,第2项资料应当提交其《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转口的进口药品,需要同时提交从原产地到各转口地的全部购货合同、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等。

 

上述各类复印件应当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麻精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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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 义

麻精药品包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可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药品实施进出口监督管理,签发准予进出的许可证件。包括《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二)适用范围

纳入《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范围的麻醉药品及纳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范围的精神药品。详见《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海关商品编号的公告》(2013年第54号)和《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瑞马唑仑海关商品编号的公告》(2020年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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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海关商品编号的公告》(2013年第54号):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瑞马唑仑海关商品编号的公告》(2020年第39号):

(三)申领流程及材料

申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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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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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申请材料详见《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90号)或国家药监局官网办事指南。

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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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 义

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管理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授权发证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反兴奋剂条例》《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法对列入兴奋剂目录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供医疗使用及教学、科研需要的兴奋剂实施进出口准许证管理,签发准予进出口的许可证件,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实施监管。

(二)适用范围

今年进出口管理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品种详见《2022年兴奋剂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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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领材料

详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办理之后如何向海关申报

企业依流程取得相关证件后,在进出口申报时,按要求将相关证件信息填报到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直接申报即可。“单一窗口”系统自动比对证件信息,如发现申报信息与证件填报要求不符,系统将提示比对不通过。

申报注意事项

1.药品必须经由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进口药品的口岸必须与监管证件核准的口岸一致。批准进口口岸具体如下:

(1)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口岸::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连市、青岛市、成都市、武汉市、重庆市、厦门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福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海口市、西安市、南宁市等19个城市所在地直属海关所辖关区口岸以及苏州工业园区口岸、济南航空口岸、长沙航空口岸、郑州航空港口岸、沈阳航空口岸、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长春空港口岸、中山市中山港口岸。

 

(2)中药材进口口岸:黑龙江省黑河、东宁,吉林省集安、长白、图们、三合,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满洲里,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东兴、龙邦,云南省瑞丽、天保、景洪、河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霍尔果斯、吐尔尕特、红其拉甫,西藏自治区樟木、吉隆、普兰等共22个边境口岸以及北京市、天津市、大连市、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福州市、厦门市、青岛市、武汉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海口市、重庆市、成都市、西安市、南宁市等19个市行政区域内口岸。

 

(3)生物制品(疫苗类、血液制品类及血源筛查用诊断试剂等)进口口岸限定为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重庆市和成都市5个口岸;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进口口岸限定为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重庆市4个口岸。

2. 进出口药品申报时需在报关单“随附单据”代码栏填报监管证件代码,在编号栏填报证件编号。监管证件代码分别是《进口药品通关单》为“Q”,《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为“I”,《药品进出口准许证》为“L”

 

3.药品《进口准许证》有效期1年。药品《出口准许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有效期时限不跨年度)。

 

4.《进口药品通关单》《麻醉药品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证面内容不得更改,如需更改,须换发新证。《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实行“一证一关”管理,只能在有效期内一次性使用,证面内容不得更改。

 

5.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进出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药品的,免予办理进出口药品监管证件,由海关实施监管。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或从境内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应当办理进出口药品监管证件。

进口智利羊肉检验检疫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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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智利羊肉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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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中国从智利输入绵羊和山羊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冷冻和冰鲜剔骨和带骨绵羊肉和山羊肉,即:羊经宰杀、放血后除去皮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及关节以下)后的躯体部分。

羊副产品,即羊心、羊肝、羊肾,羊头肉、羊软骨、羊心管、羊食管,羊气管、羊舌、羊唇、羊脸颊肉、羊蹄筋、羊横膈膜、羊尾。

碎肉、肉糜、绞肉、下角料、机械分离肉及不可食用羊副产品不允许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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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羊肉的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贮存企业)应位于智利境内,在智方的监督之下,符合中国和智利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向中国出口羊肉的生产企业应当经中国注册。未经注册的羊肉生产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检验检疫要求

(一)动物疫病管理

智方确认其境内没有羊痒病、绵羊痘和山羊痘,且智利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认可的非免疫无口蹄疫、小反刍兽疫无疫和牛海绵状脑病风险可忽略国家。

(二)输华羊肉的活羊须符合的条件

1. 出生、饲养并屠宰于智利,具有唯一身份标识,可追溯到其来源农场;

2. 来自于宰前12个月内未发生过结核病、炭疽、羊布鲁氏菌病、副结核、绵羊附睾炎、山羊关节炎/脑炎、绵羊地方性流产、梅迪-维斯纳病、Q热,宰前6个月内未发生细粒棘球蚴病临床病例的农场;

3. 来自宰前6个月未因发生中国、智利动物卫生法规及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列出的疫病及传染病,存在可疑畜群感染或确认感染而受到检疫限制或监测的场所;

4. 屠宰前至少14天没有接种过炭疽活疫苗;

5. 从未饲喂过含有反刍动物来源的肉骨粉和油渣;

6.从未使用过中国和(或)智利禁止或未批准使用的兽药和(或)饲料添加剂;

7.在运往屠宰场过程中和在屠宰场里,没有接触过不符合本检验检疫要求规定的羊以及来自未在华注册企业的羊和其它种类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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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工过程

1.用于生产输华羊肉的羊:

(1)在中方注册的企业屠宰、分割、加工和贮存;

(2)来源于符合本检验检疫要求规定的农场,依照中国和智利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宰前宰后检查,结果合格;

(3)所有屠宰羊是健康的,没有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且胴体上的主要淋巴、腺体组织已去除。

2.执行智利国家残留监控计划,证明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限值不超过中国、智利法律法规和/或国际标准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MRLs)。

3.产品没有被致病微生物污染,没有受到核辐射污染,符合中国、智利法律规定的要求。

4.产品不得与其它种类的动物产品、不符合本检验检疫要求规定的产品、非本企业的产品、不向中国出口的产品一起加工。

5.产品是卫生、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

6.在重大公共卫生疫病如新冠肺炎流行期间,企业按照有关国际标准如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制定发布的《新冠肺炎与食品安全:对食品企业指南》开展疫情防控,定期对员工开展相关疫病检测,制定必要的肉类安全防控措施,确保肉类在原料接收、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全过程防控措施有效,未被交叉污染。

(四)存放要求

贮存羊肉的冷库应设有贮存输华羊肉的专用区域并明显标识。

五、证书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羊肉应至少随附1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智利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证书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必填)写成,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智方应提供官方肉类检疫印章印模、兽医卫生证书样本、授权签证兽医名单及对应的签名式样、防伪标识说明、证书电子信息发送邮箱地址(如适用)等资料给中方备案。如有更改、变换,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中方通报。

智方应于证书签发后48小时内,通过中方指定途径将已签发兽医卫生证书电子信息发送至中国海关,以便中方进行口岸检查。智方应确保电子信息安全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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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包装要求

产品必须用符合中国、智利和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且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西班牙文标识,标明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产品名、产品的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目的地(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限、贮存温度等内容,加施智利官方检验检疫标识。预包装肉类产品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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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从包装、贮存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智利的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产品贮存和运输应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进行,冷冻羊肉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零下15℃,冰鲜羊肉中心温度介于零至4℃。产品装入集装箱后,在智利官方监督下施加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输华冰鲜真空或非真空包装羊肉(不论是否气调包装)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智利包装卫生标准,出口商应确认保质期并在包装上明确标识。输华冰鲜真空包装羊肉保质期不超过120天。输华冰鲜非真空包装羊肉保质期不超过14天。

七、可食用羊副产品要求

获准输华的可食用羊副产品应符合以下加工卫生要求:

(一)一般要求

1.根据中国和智利的法律法规,本加工卫生要求所指的羊副产品均属于人类可食用肉类产品的范围。

2.智利已针对输华产品建立了包括相关可食用羊副产品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3.输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应来自已建立追溯系统的农场、屠宰场和加工厂,保证输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可以追溯到来源地。

4.只有取得注册的羊肉生产企业方可向中国出口可食用羊副产品,其羊副产品专用加工车间也须获得中方认可。

5.输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已经纳入智利国家残留物质、污染物质和微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计划,并定期向中方提供其年度监控计划和监控结果报告。

6.所有输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均应按照供人类食用肉类产品的方式和安全卫生要求进行加工、处理,建立相关可食用羊副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如HACCP体系)确保并符合要求。

(二)可食用羊副产品加工过程要求

1. 加工场所及设施设备要求。输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应有独立的加工车间,与羊肉的去骨和分割相对隔离。加工车间或区域及其加工卫生条件应当符合智利有关可食用肉类产品的卫生标准。加工车间的面积应与屠宰加工能力相适宜,设备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工艺布局应做到脏、净分开,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各类输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应设有专用的预冷设施、包装间。羊蹄、尾加工处理间应设浸烫池、脱毛机和清洗机等设备;

2. 人员卫生要求。生产加工企业应根据可食用羊副产品加工流程配备相应人员,肉类和可食用羊副产品加工区域的人员,以及洁净度不同的各加工区域的人员不得相互串岗;

3. 温度要求。可食用羊副产品预冷设施温度控制在0℃至4℃之间。加工分割间、包装间的温度应控制在12℃以下(不包括蹄、尾的烫洗车间);冻结间温度应控制在零下28℃以下;冷藏贮存库温度应控制在零下18℃以下。可食用羊副产品冻结时间和终产品中心温度要求应与同品种羊肉产品保持一致。可食用内脏预冷后,其中心温度应当保持3℃以下。设施清洗用热水温度不应低于40℃,设备消毒用热水温度不应低于82℃。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并根据产品特点配置制冷、保温设施;

4. 加工后对产品的要求。可食用羊副产品在冷冻和包装前需经过充分的清洗、修整,并确认其表面清洁,无病变组织、分泌物、伤斑、脓包、淋巴结,无粪污、胆污、其他异物(塑料、金属、残留饲料等)。完成清洗、修整后的羊副产品不得与非食用产品在同一区域内加工。向中国出口的可食用羊副产品必须按产品种类单独包装,有专门区域贮存并明显标识;

5. 生产过程卫生控制。生产加工企业应对输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制定微生物监测计划,记录、保存并定期分析微生物监测数据。可食用羊副产品生产过程的卫生控制应符合相关微生物要求。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编者按

上期我们介绍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操作时的注意事项,本期就企业咨询较多的问题继续答疑解惑。

小知识

一、什么是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以下统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海关总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包括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以下统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海关总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贮存企业。

二、什么样的企业能申请注册?

境外企业,且具备以下条件:
(1)所在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通过海关总署等效性评估、审查;
(2)经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设立并在其有效监管下;
(3)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在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生产和出口,保证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符合海关总署与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商定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三、什么是“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

如果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属于《注册规定》第七条所列18类食品的企业注册,为“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企业提交的申请,先经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以下简称“主管当局”)审核,检查通过后,对外推荐至海关总署。最终由海关总署完成评估审查,审查通过后企业获得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四、注册有效期几年?

5年。已注册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6-3个月期间,需按照《注册规定》第二十条相关要求办理延续注册。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注册的企业,海关总署将予以注销。

五、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进口申报有什么影响?

2022年1月1日起启运的输华食品,在进口申报时应在报关单“产品资质”项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证书栏(许可证类别代码519)规范填写该企业在华注册编号。在实施2020版申报项目的海关申报进口食品,应在“其他企业”项下的“其他企业类别”栏选择“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在“编号或企业名称”栏填报该企业在华注册编号。未按要求规范填报的,海关不接受申报。

常见问答

一、我司已经完成了注册,其他合作企业如何知道我司已经注册完成了呢?

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可通过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统计查询-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查询、注册系统-公共询,查询已注册的企业信息。

二、我司自行创建的境外企业账号,但需要注册的产品为需“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y 如何申请?

通过系统自行创建的境外企业账号,需请主管当局对账号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使用该账号进行注册。认证前需要向主管当局提供账号信息、企业信息等。
三、境外企业对中文不熟悉,不知道如何操作系统怎么办?

系统支持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可通过点击系统首页右上角的“中/EN”按钮切换系统的语言。

四、企业提交了注册申请,如何知道该申请的审批状态以及是否审批通过?

企业提交申请后,可通过系统中“综合查询-申请单查询”的功能,查询本企业提交的所有申请,以及申请的办理情况。

五、我司已经在2020年完成了注册,新《注册规定》颁布后需要重新注册吗?

已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其注册资格继续有效,无需重新注册。

六、在填写申请时,为什么看不到所有的下拉参数?

系统中所有右侧带“V”的输入框,都是选择框。
为了便于选择和查看,您需要选择其他的参数,您可以一直下拉右侧的滚动条,也可以输入要选择的内容,支持模糊匹配。例如下图中HS编码可输入“0710”或者“冷冻”等,即可筛选出所需信息。

七、注册收费吗?

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海关总署不收取任何费用。